二、相關術語的解釋:
訴訟標的:又稱訴訟標的或訴訟標的,是當事人的糾紛與法院審判之間的法律關系,也可以說是訴訟中審判和裁判的對象。
A.訴訟標的需要與訴訟標的區分開來。比如離婚訴訟,丈夫要求法院把房子判給自己。那麽訴訟標的就是:婚姻財產關系。訴訟標的是:房子。
B.訴訟標的和訴訟標的不壹定同時存在。例如,在離婚訴訟中,妻子要求法院將女兒判給她自己的監護權。那麽訴訟標的就是:子女撫養關系。
三、“利害關系人”的含義:從上述概念可以知道,利害關系人與訴訟標的之間存在利益關系或身份關系。因此,為了保證訴訟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法律法規對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作出了相關規定,如:
1.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提供證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規定,與壹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證據。
2.訴訟進入執行程序,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法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探討“法益”的構成,是壹種更符合邏輯的研究進路。
1.相鄰權關系中的利益相關者。
這是產生利害關系方的主要情況。如經許可設立的加工生產企業、資源開發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在經營活動中可能產生噪聲、汙水、廢氣、粉塵等,對周圍鄰居的生產、生活環境產生直接影響。
2.競爭關系中的利益相關者。
有些行政許可根據法律法規或慣例有明確的數量限制(比如回收舊機動車,根據國務院規定,只設立壹個縣)。如果許可證的實施突破了原有的數量規定,必然會影響到已經獲得許可證的經營者的利益,從而形成利益相關方。
3.知識產權關系中的利益相關者。
行政許可事項可能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完整性和排他性,如企業名稱核準中使用他人商標、專利中的重復名稱,容易誤導公眾,構成重大利益。
物權法的利害關系人是誰?父母,公公婆婆,配偶,子女,兄弟,爺爺奶奶,叔叔阿姨,朋友,同學同事,上下級。
誰是利益相關方?答案:1。利害關系人壹般被認為是權益受到行政行為侵害的直接當事人。
第二,“法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因此,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三個維度來探討“法益”的構成,是壹種更符合邏輯的研究進路。
第三,在不同的領域有不同的含義:1。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因權利義務民事糾紛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受法院判決約束的利害關系人。2.所謂利害關系人,是指: (壹)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和基層組織。(2)以未滿法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未滿法定年齡。3.利害關系人是指民事權益受到他人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的人。申請訴前保全的前提必須是緊急情況,即利害關系人起訴後申請財產保全,其合法權益將受到不可挽回的損害。
什麽是土地權利利益相關者壹般是指所使用土地周圍的相鄰土地使用者,也可以說是這塊土地的相鄰鄰居。或者土地上有別人不能動的東西或者別人在土地上行走的通行權等等。他們是該地塊的土地權利利益相關者。
利益相關者英文怎麽寫?
利害關系方;感興趣的人;利益方;個人的
利害關系人如何行使出售權(1)債權人對債務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債權。
這是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前提和基礎。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時,債權已經有效成立,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因素。另壹方面,債權必須在債務人處分之前已經有效存在。
(2)債務人已經實施了某些處分財產的行為。
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是撤銷權產生的主要條件。沒有這個條件,就沒有行使撤銷權的必要。根據《合同法》第74條規定,債務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包括以下三類:
1.放棄到期債權。也就是說,債權到期後,明確表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
2、無償轉讓財產,如將財產贈與他人;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移財產,如故意以8萬的價格出售價值30萬的汽車。
(3)債務人對財產的處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1.如果債務人的行為不成立且不生效,或者在法律上無效,或者該行為已被宣告無效,則債權人沒有必要行使撤銷權。
2、財產已經或將被轉移,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4)債務人處分財產對債權有害。
這是確定債權人撤銷權構成的重要標準。判斷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對債權有害,壹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債務人的行為是否導致其財產減少。如果債務人的行為沒有減少其財產,如買賣、互惠、租賃和有充分對價的借貸,則不構成損害債權的行為。
(2)債務人財產的減少是否導致債務人缺乏資源。如果債務人的行為導致其財產減少,但未達到債務人無清償能力的程度,即處於資不抵債狀態時,不能說該行為對債權有害。
(3)債務人的行為與資產不足之間存在相當的因果關系,否則資產不足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不發生撤銷權。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債務人的行為足以使其資不抵債。從上述條件來看,如果債務人處分財產後沒有足夠的資產清償債權,致使債權難以實現或者完全不可能實現,這種行為就是對債權的損害。如果債務人仍有壹定資產清償債務,不能認為債務人的行為對債權有害。
(5)債務人和第三人主觀上有惡意。
這壹要求因債務行為是有償還是無償而異。如果是有償行為,債權人只有在債務人和受益人惡意的情況下才能行使撤銷權。對於無償行為,債務人和第三人的惡意不是重要要件。
1、債務人的惡意,是指債務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處分財產會導致其資產清償債務,對債權有損害,但仍實施該行為。無論債務人是否惡意,壹般來說都應實行推定原則,即只要債務人實施了某壹行為並使其無力償還,就推定為惡意。
2、第三人的惡意。學術上對第三人的惡意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1)受讓方只要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就構成惡意。
(2)受讓人不僅應當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轉讓,而且應當知道該行為對債權人造成了損害,構成惡意。
學生對學校感興趣嗎?1.目標不同:學校以培養學術型人才為目標,社會以通過工作培養人的能力為目標;2.環境不壹樣:學校是壹個純凈安靜的地方,社會環境卻很殘酷;3.異地:學校是學生學習考試的地方;社會是致力於工作和解決生存問題的大學;4.側重點不同:學校側重培養理論和學術人才;社會重視人的實踐和能力。
招標活動投訴中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是什麽?根據《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第三條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前款所稱其他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者間接利害關系的除投標人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在招投標法律法規中,壹般指的是密切關系,有利益關系的應屬於利害關系人。
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有什麽區別?權利人是享有權利的人,是有權作為或不作為的人。例如,享有上訴權的人被稱為上訴權權利人。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權和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地產他項權利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是房屋的所有權人。
利害關系人是指與有爭議的法律關系或事件、事實或人有權利和義務的人。
利益相關者不僅出現在行政法中,也出現在民商法和經濟法中。
比如民法上宣告失蹤的人,利害關系人是指與失蹤人有人身或者財產關系的人,如父母、配偶、近親屬、債權人、債務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