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麽,醉酒導致的人員傷亡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本文將從飲酒者本人、同桌飲酒者和他人三個方面分析醉酒致人傷亡的責任劃分。
第壹,可以證明受害人的傷亡與飲酒有直接關系。
1,飲酒者本人承擔主要責任。
《民法典》第18條規定,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者自身應當意識到過量飲酒可能產生的後果。在此前提下,當飲酒人處於醉酒狀態時,應承擔主要責任。
相關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蘇第1262號。
本案中,王某在秦某家中飲酒,酒後騎電動車墜溝溺亡。法院認為,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王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成年人,對飲酒過量、酒後駕駛電動車可能產生的後果應當有所認識,但對自身的安全保護不夠註意。明知喝多了喝醉了,仍獨自開電動車回家,途中溺水身亡。因此,王的自身因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大部分責任。
2.同桌飲酒人未盡到義務的,承擔次要責任。
《民法典》第176條規定,民事主體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履行民事義務,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1165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 *同壹飲酒人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告知的義務,對醉酒人負有關心、照顧、護送的義務。這種護送義務包括將醉酒者置於對其不構成威脅的情況下。
如果* * *同桌酒友在飲酒過程中和飲酒後未盡到義務,則同桌酒友因飲酒造成人員傷亡時,同桌酒友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同桌酒友因自身過錯可減輕責任。
相關案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2014)高虎民壹(民)審字第1565號。
本案中,王某系與何某、李某飲酒後醉酒。何某、李某將其安置在何某住處,王某因醉酒意外死亡。法院經審理查明,王被實施睡眠的房間內的相關設施雖未對清醒的正常人構成安全威脅,但對已部分甚至大部分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醉酒者存在壹定的安全隱患。在無有效證據證明王系自殺的情況下,其作為安置房的承租人,承擔15%的份額責任;李作為陪同安置的朋友,承擔65,438+00%的責任。
3.其他人
飲酒人在飲酒場所或者公共場所,因該場所造成人員傷亡的,可以要求該場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的群眾性活動的經營者、管理人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二、不能證明飲酒者的傷亡與飲酒有直接關系。
沒有直接證據證明飲酒者的傷亡與飲酒有直接關系的,由飲酒者本人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相關案例: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2014)川民審字第484號。
本案中,高川鄉政府組織邀請老幹部參加團拜會,尚自願參加,期間自己喝酒。飲酒後,尚因病死亡,綿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2011)第1號法醫屍檢證明稱“尚延明因急性心肌梗塞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
法院經審查認為,鄉政府無需對尚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首先,按照自願參與的原則,鄉政府不收取任何費用,被邀請的參與者來去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尚某及其家屬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參賽期間無特殊要求,鄉政府無法定義務護送每位參賽人員回家。
其次,且經法醫鑒定,尚某的死亡系自身器官病變所致,與群聚無直接因果關系。鄉政府對尚某的死亡沒有主觀過錯,不構成侵權。
無論如何,飲酒者需要自我控制,同行的飲酒者需要勸阻。不要因為喝酒讓親戚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