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秦始皇陵文物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損害或破壞秦始皇陵文物、歷史風貌和自然環境的行為。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捐贈合法收藏的與秦始皇陵有關的文物。第五條秦始皇陵的下列文物應當作為保護對象,依法予以保護:
(壹)建築遺址,包括封土、地宮、內外城墻、寢殿、便堂、園林寺廟、三楚闕遺址等;
(二)墓葬坑,包括兵馬俑坑、石鎧甲坑、車馬坑、馬廄坑、雜技俑坑、珍禽異獸坑、皇家儲物坑;
(三)陪葬的墳墓和為修墓人修建的墓地;
(4)墓地附屬設施,包括防洪堤、魚塘遺址、石料加工廠和易立遺址;
(五)遺址中埋藏的文物和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第六條秦始皇陵保護區分為保護區和建設控制地帶。保護範圍是指對秦始皇陵的保護對象及其周圍壹定範圍進行特殊保護的區域;建設控制地帶是指在秦始皇陵保護範圍以外,為保護秦始皇陵的安全、環境和歷史風貌,限制建設項目的區域。
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的四至界線,由省人民政府根據秦始皇陵的類別、規模、內容以及周圍環境的歷史和現實情況合理劃定並公布。省文物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省建設行政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劃定的範圍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秦始皇陵保護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秦始皇陵規劃、征地、移民、文物保護經費等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Xi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秦始皇陵的保護工作。第八條省文物行政部門是秦始皇陵保護的主管部門,負責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文物保護的監督管理。
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文物行政執法,可以由省文物行政部門委托Xi臨潼區文物行政部門實施。
建設(規劃)、旅遊、公安、國土資源、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林業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秦始皇陵的保護工作。第九條秦始皇陵管理機構負責秦始皇陵文物的勘探調查、考古發掘、展示、科學研究、安全保護等工作。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Xi市人民政府、臨潼區人民政府和省有關部門編制秦始皇陵保護規劃,報國家文物局批準後實施。
秦始皇陵保護規劃應當征求相關科研機構和專家的意見,並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驪山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第十壹條秦始皇陵保護管理經費和維修建設經費,應當納入省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項目計劃,專款專用,不得擠占或者挪用。
秦始皇陵的門票和其他經營收入全部用於文物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由秦始皇陵管理機構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條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壹)挖沙取土、修建墳墓、排放汙水、丟棄固體廢棄物以及其他可能損害文物安全的行為;
(二)在未設置拍攝標誌的區域進行拍攝活動;
(三)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四)在文物及保護設施、標誌、界樁上張貼、塗寫、刻畫、攀爬;
(五)新建、改建、擴建與文物保護無關的建設項目;
(六)設置戶外廣告,建設人工景點。第十三條保護範圍內的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作業,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法定程序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並采取措施確保地下文物安全:
(壹)新建、改建、擴建文物保護建設項目;
(二)從事爆破、鉆探、挖掘等作業;
(三)安裝通訊、供電、供水、供氣和排汙管道;
(四)實施環境綠化工程。
文物保護和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地震安全性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