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自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退還多繳稅款,並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核實後應當立即退還。
由妳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稅務機關必須在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核實並辦理退稅手續。
擴展數據
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類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第五,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管工作。地方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稅收征收管理範圍分別進行稅收征收管理。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稅收征管工作的領導或者協調,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按照法定稅率計算稅額,依法征收稅款。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和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履行職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稅務機關依法執行職務。
第六條。國家計劃用現代信息技術裝備各級稅務機關,加強稅收征管信息系統現代化建設,建立和完善稅務機關與其他政府行政機關的信息共享系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與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信息。
第七,稅務機關要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稅收知識,免費為納稅人提供稅收咨詢服務。
第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與納稅手續有關的信息。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其信息保密。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信息保密。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就稅務機關的決定進行陳述、申辯;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和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九,稅務機關要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稅務人員的政治和業務素質。
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忠於職守,清正廉潔,禮貌待人,文明服務,尊重和保護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權利,依法接受監督。
稅務人員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不得濫用職權多繳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
第十,各級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監督管理制度。
上級稅務機關依法對下級稅務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對其工作人員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廉潔自律規範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壹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職責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第十二條。納稅人與征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接到舉報的機關和負責調查處理的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對舉報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本法所稱稅務機關,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