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兩個月的工作期間,筆者有幸參與了大房營水庫傾倒渣土案和森林公園傾倒渣土案的查處工作。雖然我在學習中了解到現行法律環境下執法司法過程中取證難的問題,也有不同意的,但我在辦案實踐中得到切身體會。以大房營水庫偷渣土案為例。在前期調查中,雖然調查人員根據暫扣推土機的編號找到了推土機司機,但也通過走訪垃圾場周邊居民,鎖定了負責設置垃圾場的人員擅自接收渣土。然而,當偵查員想請他們調查取證時,卻發現他們手機關機,家門緊閉。調查人員非常尷尬,調查壹度陷入困境。後在相關領導的協調和公安局廬陽分局的協助下,上述責任人才接受了詢問和調查。在詢問調查過程中,有的被調查人拒不配合調查,百般否認違法行為,即使漏洞百出也不承認,有的幹脆問個明白。苦於沒有錄音錄像設備,調查人員對態度惡劣的被調查者既氣憤又無奈。
大房營水庫傾倒渣土的案子並不是特別復雜,但調查持續了壹個多月。這不是偵查人員的失職,關鍵是在現在的執法環境和制度下,取證太難了。
在辦案過程中,我也和很多老隊員交流過。在城管執法工作中,取證難不僅僅是在查處渣土違法案件的過程中。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問題壹直困擾著城管行政執法隊伍。
取證難不僅是城管行政執法的問題,工商、質監、水務、勞動、環保等行政執法部門取證都存在很大困難。可以說,取證難是行政執法部門,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面臨的同樣問題。
取證難有很多具體表現。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壹些違法行為,特別是占道流動攤點的違法行為,性質比較輕微,違法過程短暫,需要行政執法人員及時取證。但及時登記保存(扣留)證據極其困難,當事人拉扯、辱罵甚至攻擊執法人員的情況時有發生。在渣土案件的查處中,暫扣違法渣土車也是極其困難的。就城管行政執法所針對的其他違法行為而言,最大的取證困難是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不配合。特別是在壹些案件中,當其他證據不能充分有效證明違法行為時,當事人的詢問調查筆錄和相關證人的詢問調查筆錄成為定案的關鍵證據。只要當事人和相關證人不配合,案件調查就會陷入僵局。
取證難對城管行政執法危害很大。取證難的直接問題是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對壹些違法行為無法查處,讓壹些違法行為人逍遙法外。而且城市管理具有長期性、重復性和艱巨性,尤其是執法的對象具有群體性特征,如商販、渣土車老板、渣土車司機等,群體內部利益壹致。這將導致個別違法者在處理城管行政執法和取證時的方法會被分組,加劇取證的難度。對某壹類違法行為無法取證,最終會導致這類違法行為失控甚至“合法化”。這嚴重損害了城管行政執法的力度和嚴肅性。對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中的取證問題,思考合理、有效、可行的解決方案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取證難的原因分析
(壹)缺乏立法保護
取證難是目前行政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其原因在於程序法特別是保障取證程序的法律的缺失,壹直以來都是重實體輕程序。翻閱常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法律法規集可以看到,關於程序的規定很少,關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取證的規定更是屈指可數。《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在此期間,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銷毀或者轉移證據。《合肥市相對集中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第十壹條規定,執法局執行公務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場所進行調查或者檢查;(二)依法查閱、閱讀或者復制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三)依法獲取相關證據;(四)依法暫扣違法行為涉及的工具和物品;(五)依法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但仔細分析這兩條就會發現,雖然詳細規定了取證的措施,也規定了相對人和證人的配合義務,但沒有對違反義務的懲戒措施,也沒有有效強制措施的保障。只能暫扣非法工具和經營物品,特別是沒有規定行為人故意拒不配合或者妨礙預登記行為的處罰和強制措施。沒有處罰,就沒有義務,僅靠相對人和證人的自覺配合,無法保證取證和行政執法的有序和長效運行。完善法律制度是保證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程序有序進行的根本保障。
(二)缺乏證據收集工具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成立五年來,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硬件建設取得了長足的進步。但是,它仍然不能滿足日益復雜的執法形勢的需要。在大房營水庫傾倒渣土案的調查中,壹輛渣土車的司機在接受詢問調查時,首先被渣土車車主供認,傾倒渣土的違法事實不予承認。對此,偵查員耐心詢問,渣土車司機言語不夠謹慎,露出破綻。當調查人員指出破綻並提出質疑時,被調查的渣土車司機立即否認了這壹說法。由於沒有錄音設備收集證據,對於被調查渣土車司機的反復供述,調查人員也無能為力。最後對渣土車司機的調查也不了了之。
目前,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取證過程中,照相機和攝像機已經成為最主要的取證工具。而錄音筆、無線上網電腦等取證設備匱乏,個別單位執法取證的車輛得不到保障,極大地制約了取證的有效性。
(三)執法隊員取證技能不過硬。
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成立五年來,在五年多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實踐中,執法隊員的素質和技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仍有部分執法隊員,特別是新錄用人員,法律素質和執法技能不夠全面。主要表現在對法律、法規和規章,尤其是關於程序性證據收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缺乏全面深入的了解。在取證過程中,不能熟練運用取證的工具和技巧,對被調查的當事人不夠細心和耐心,而是壹味打壓,加劇了雙方的矛盾。不能有效安撫涉案證人,消除其對作證的心理顧慮,往往使調查取證工作陷入困境,人為增加取證難度。
(四)執法環境的制約
城管行政執法主要有地攤群、渣土車老板群、渣土車司機群。這些群體大多法律意識淡薄,利益至上,自然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產生抵觸情緒。要求他們配合執法取證就更奢侈了。
目前,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在全社會還不能得到充分了解,部分市民對城管工作存在偏見,這也增加了取證的難度。
目前,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取證制度不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更是無從談起。比如最重要的證人保護制度,涉案證人往往因為害怕打擊報復而拒絕作證。目前刑事司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並不完善,行政執法中的證人保護制度缺失也就不足為奇了。但如果證人保護制度能夠有效實施,取證困境將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決。
第三,解決取證難的建議
(壹)完善立法,切實保障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取證工作的有效開展。
在完善實體法制度的同時,立法部門應更加註重完善程序法制度。在行政程序法的立法過程中,應堅持保證行政執法中公正與效率的統壹。特別是在行政取證方面的立法缺失應該加強,規則應該細化,具有可操作性,既能保證行政執法取證的有效實施,又能規範行政執法。
現行行政訴訟法中,行政訴訟對行政機關收集的證據要求過多,幾乎可以與刑事訴訟中排除合理懷疑相提並論,而行政機關在調查取證中采取的強制措施不能與司法機關采取的強制措施相提並論,這在立法上對行政機關是不公平的。或者賦予行政機關足夠的調查取證權,或者降低質證要求。法院部門在審判實踐中對行政訴訟證據的要求應該介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之間。不應該太嚴格。
對於惡意不配合城管行政執法取證的行為,應當規定明確具體的懲戒措施。從長遠來看,應該規定城管行政執法人員可以行使部分警察的強制權,即城管行政執法隊的巡邏權。從根本上解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問題。目前在公安部門成立城管治安支隊,在統壹部門的協調下協助城管執法隊執法是可行的,可以有效保障城管行政執法工作,尤其是取證工作。對惡意抗法、不配合調查的,可以當場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國內壹些城市也在嘗試這種方式,並取得了壹定的成效。建議合肥盡快實施。
(二)加強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硬件建設,為取證提供物質保障。
建議各級城管執法部門根據財力情況,盡可能優先加強行政執法隊伍的硬件建設。為所有執法中隊配備完整的數碼相機、攝像機和錄音筆。確保在執法取證過程中不會因為缺少取證工具而出現取證困難。
從長遠來看,城管行政執法隊伍也要充分利用高科技成果,提高執法效率,降低執法取證難度。比如在運輸渣土的車輛上安裝GPS定位器,就可以對渣土運輸和傾倒的全過程進行監控,從而高效監管渣土運輸,獲取非法運輸和傾倒的情況,也可以第壹時間查處違法行為。在全市市容市貌重點監控區域,路段設置攝像頭,第壹時間對違法行為進行拍照取證和查處。
(三)加強城管隊伍建設,提高依法取證技能。
應進壹步加強對城管隊員的培訓和學習,使城管行政執法隊員對城管行政執法的實體法和程序法有全面深入的了解,提高執法隊員的法律素養,特別是培養執法隊員在現行體制下如何有效依法取證的技能。
在完善硬件建設的同時,還要培養壹批能夠熟練使用取證工具的執法隊員。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取證工具的作用。
在對案件涉及的調查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時,要學會積累詢問和調查的技巧。掌握壹些心理學知識,可以從根本上打消當事人和證人的疑慮,讓他們消除心理負擔,如實回答問題。對於極不配合的當事人和證人,要善於施加壓力,促使其配合調查。
對於證明的標準,執法隊員要有清醒的認識。在某些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不配合,只要收集的其他證據能夠有效證明違法行為,並形成有效的證據鏈,也可以認定違法事實。把握證明標準就是把握取證方向,可以在取證過程中少走彎路,避免不必要的困難。
(4)改善執法環境
執法環境建設是壹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執法期間,執法隊員應當加強對相對人的宣傳教育,增強其法律意識。引導他們從抗拒執法到配合執法。同時要嚴格執法,維護執法的嚴肅性。
面對部分市民的不理解,城管行政執法隊伍應加強自身建設,塑造為民服務的新形象,爭取越來越多市民的支持和理解,從而在執法取證過程中得到廣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
為解決執法和司法中的取證困境,應逐步建立和完善實踐。
壹個有效的、可操作的證人保護制度,可以有效保護證人及其親屬作證時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免除證人的負擔。根據我國的實踐,應當建立符合國情的汙點證人制度,降低取證難度,有效打擊各種行政違法行為。
第四,總結
綜上所述,解決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問題是壹項系統工程。
法制建設、硬件建設、隊伍建設、執法環境建設缺壹不可。法制建設是根本保證,硬件建設是物質基礎,隊伍建設是基本方法,執法環境建設是支撐。法制和執法環境建設具有根本性、長期性和艱巨性,與當前國家法治進程密切相關。很多因素是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無法影響的,但我們城管行政執法部門還是應該積極發揮作用,為推動法制建設和執法環境建設做出貢獻。相信通過國家法治進程的不斷推進,相關法律法規的逐步完善,法治環境的日益優化,城管行政執法取證問題將得到根本解決。
從短期來看,加強硬件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是解決執法取證問題的直接有效的方法,也是比較可行的。加大投入,充分利用現有科技成果,對違法現場和詢問調查過程進行科技取證。還要培養壹批執法過硬、精通取證技能的執法隊員。硬件建設和執法隊伍建設的最終目的是做好現行體制下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取證工作,保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有序順暢運行。為了完成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職責,更好地為城市管理服務,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