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中國法律對企業和消費者權益的相關規定
1.作為公民的消費者和作為法人的企業在經濟活動中享有平等地位,不能損害對方的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作為國家根本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雖然《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可以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壹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壹種服務。第10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但是,法律並沒有賦予消費者強制消費的權利。全面規範雙方權利的《合同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另壹方”。因此,根據我國上述法律,顧客與酒店之間的交易活動應建立在雙方平等接受的互利協議基礎上。具體來說,未經酒店同意,顧客不能強行入住或自帶酒水、食品到酒店,酒店也不能強迫顧客在酒店住宿和消費。
2.消費者作為個人,酒店作為法人企業,在市場經濟的交易活動中有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6、17條規定,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自主開展經濟活動的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六條規定,商品和服務價格除依照本法第18條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外,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依照本法自主制定。如果說以上兩部法律賦予了酒店自主經營權,那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消費的權利,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民法合同法》賦予了雙方的自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第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合同法》第三條規定“壹方不得將自己的意誌強加給對方”。根據上述法律,顧客有選擇酒店的權利,酒店也有決定經營或提供什麽樣的產品、制定什麽樣的價格的權利,包括決定是否允許顧客自帶酒水、食品進入餐廳享用的權利。
第二,從公平的角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格式化合同、通知、報表、商店通知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那麽酒店的規定是否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不可否認的事實是,酒店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的目的顯然是希望消費者消費酒店的酒水,酒店的酒水明顯比超市買的貴。但顧客需要正確理解酒店產品的附加值。因為酒店的服務、口碑以及燈光、音樂、環境組成的氛圍,為飲品增加了附加值。這種附加值叫體驗價值,很貴的。為什麽很多人請人喝茶,而不是在自己家裏泡茶?而且花幾十幾百塊錢在茶館喝酒?不是說茶館的茶壹定比家裏的好,而是茶館的氛圍比家裏的好。來茶館的目的就是感受這種氛圍,就是感受這種體驗價值。隨著人們收入的增加,人們越來越追求這種體驗價值。對於酒店來說,營造這種氛圍,讓顧客獲得這種體驗價值,是要付出很大代價的。據《國際酒店》雜誌統計,三星級(中檔)、四星級(高檔)和五星級(豪華和度假)酒店每間客房的平均費用分別高達116000美元、172000美元和375500美元。為什麽不同檔次的酒店成本差別這麽大?因為檔次越高,附加值越高,酒店的投入也就越多。如果顧客自帶酒水到這裏來獲得這種體驗價值,對酒店是不公平的。長此以往,酒店會虧損倒閉,最終消費者花錢也拿不到這種體驗價值。因此,禁止自帶酒水既保護了酒店的利益,最終也保護了消費者的利益,對雙方都是公平的。
這壹規定的公平性還體現在其對客戶知情權和選擇權的保障上。《中國旅遊飯店行業標準》第九條進壹步規定,飯店應當將價目表放在前臺的顯著位置,供客人參考。因此,客人在進入酒店消費之前,完全清楚這壹規則。從酒店與消費者法律關系的過程來看,這壹規定在酒店與消費者之間的生效是雙方達成的令人滿意的結果。《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訂立合同;訂立合同時,當事人應當采用合同和承諾書的形式;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如果承諾不需要通知,則根據交易習慣或合同的要求作出承諾時生效。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酒店與顧客之間以口頭形式形成的消費合同關系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有效。事實上,按照酒店管理慣例,當顧客進入酒店時,酒店服務員向顧客介紹服務,將菜單交給顧客,顧客同意就點了菜,這就意味著顧客與酒店之間的消費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如果不同意,可以轉身離開,也就是說顧客不接受酒店承諾的合同,顧客與酒店之間的消費合同不成立。在整個過程中,酒店完全沒有強迫顧客接受酒店的消費條件,而是充分尊重顧客的選擇權。因此,顧客在接受酒店規則約束的過程中也體現了公平原則。
第三,從國際慣例分析
禁止自帶酒水符合國際慣例,也有人將其升級為國際慣例,合作協議範本。這裏不爭論是不是國際慣例,但可以肯定的是,這是壹個普遍的國際慣例。無論是歐美發達國家還是中國周邊國家,酒店都不允許客人自帶酒水在酒店享用。禁止自帶酒水也符合國際慣例。1981 11.2國際飯店協會理事會通過的《國際飯店條例》適用於飯店與客人或客人代理人(非旅行社)之間的合同關系。《國際飯店條例》第1條規定,飯店合同的內容應根據飯店的等級、國內立法或旅館業法(如有)、國際旅館業的規模和飯店的內部規定確定。酒店內部規定應該告知顧客。第2條規定,沒有任何形式的酒店合同的規定。只要壹方接受了另壹方出具的合同,合同就成立。我聽說股東合作協議範本。第四條規定,顧客應當遵守所住酒店的內部規則和習慣。通過這壹規定可以看出,要想使其成為經營者和消費者都接受的國際慣例,核心是要遵守訂立合同的規則,即壹方的要約需要對方的承諾或同意,才能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而且就像合同壹樣,這種慣例不是固定不變的,也可以通過雙方協商壹致來改變。比如現在很多酒店為了吸引顧客,都同意顧客自帶酒水,因為如果不同意,很可能會失去這樣的顧客。所以,禁止自帶酒水符合國際慣例,其實是符合合同法的規則和慣例的,本質上是受合同法規則約束的。
總之,酒店作為企業法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和決定自己的業務,即有權設計自己的產品類別和價格(成本)標準,有權直接或間接選擇和決定自己的服務對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與客戶之間的交易關系是壹種自願互利的合作關系。雙方都有選擇的權利,任何壹方都無權強迫對方或者損害對方的利益。只有雙方公平互利,願意接受,交易才能進行,禁止自帶酒水是在雙方公平自願的條件下達成的,從長遠來看也是互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