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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實施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改善村莊和集鎮生產生活環境,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發布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制定和實施村莊和集鎮(以下簡稱村莊和集鎮)規劃,以及在集鎮規劃區內建設居住和生產設施、鄉(鎮)村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必須遵守《條例》和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節約用地、綜合開發、配套建設、以集鎮為重點的原則,全面組織實施。在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要突出地方民族風格。第四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省鄉村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州、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村鎮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貫徹執行有關村鎮規劃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具體管理措施;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村莊和集鎮建設的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鎮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管理村鎮的各項建設活動,出具選址意見,審批村鎮工業與民用建築的設計,審查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監督檢查村鎮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生產;

(四)指導、監督、檢查村鎮房屋、公共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五)組織村鎮建設新技術的開發和推廣,組織村鎮建設人才的培訓;

(六)安排和監督村鎮建設資金的使用;

(七)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第五條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鎮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在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編制和實施村鎮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

(二)審核鄉村建設項目,核發選址意見書;

(三)負責村鎮房屋、公共設施、村容村貌和環境衛生的管理;

(四)負責村莊房屋產權登記管理和產權糾紛調解;

(五)查處違反《條例》和本辦法的行為。第六條城鎮規劃區內的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執行城鎮規劃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法設計和建設、破壞村鎮容貌和環境衛生的行為。第二章鎮規劃管理第七條鎮規劃分為鎮總體規劃和鎮建設規劃兩個階段。建設規劃應以總體規劃為依據。

城鎮規劃的期限,總體規劃為10至15,建設規劃為3至5年。第八條村莊和集鎮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建設規劃應當由持有規劃資質證書的規劃單位承擔。第九條經批準的村鎮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或變更。確需調整或者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審批或者備案手續。第十條在城鎮規劃區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的規定,經有關部門批準後,按照規劃進行建設。第十壹條《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選址意見書,按下列程序核發:

(壹)新建或改建、擴建住宅需要使用耕地的,由縣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宅基地或者其他非耕地的,由鄉級人民政府出具選址意見書批準。第十二條鼓勵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資質的村鎮綜合開發單位按照村鎮規劃,對村鎮建設項目進行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

村莊和集鎮建設項目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的建設規劃,由鄉級人民政府編制,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第三章村莊和集鎮建設管理第十三條《條例》第二十壹條建築物的跨度、跨度和高度的限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授權。第十四條農村居民在城鎮規劃區內建住宅,開工前,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持建設條件、房屋總平面圖或者兩層以上房屋的設計圖紙,向鄉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後,即可開工建設。第十五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取得開工批準文件之日起兩年內開工建設。未經原批準機關批準,逾期未開工的,由原批準機關收回開工批準文件,並按土地管理規定辦理建設用地。第十六條。在城鎮規劃區內進行建設,不得影響交通和汙染環境,不得隨意占用學校用地,不得破壞公共設施、軍事設施、文物、礦產資源和測繪標誌。第十七條在集鎮建設各類住宅建築、公共建築、生產建築和臨時建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集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城鎮基礎設施配套費專項用於城鎮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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