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和《擔保法》第三十條的相關規定,借款人和擔保人可以以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為由提出抗辯。防範此類風險的對策有:對於貸款頻繁的客戶,要求法定代表人向企業經理簽署“授權委托書”,信貸員必須註意此“授權委托書”法定代表人簽字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必須當面核實);對於很少貸款的客戶,尤其是個人客戶,壹定要保證每壹份合同都簽字(不能簽字的客戶,加蓋個人印章和手印)。
2。抵押財產所有人的簽字及所有人與抵押人關系的證明。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五十四條規定,“某人以其* * *財產抵押,未經其他* * *人同意,抵押無效”,信貸人員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必須要求抵押財產有* * *某人簽字或公司的《董事會同意抵押的決議》(企業財產抵押),並實際辦理。很多情況下,房產證上沒有* * *登記。大部分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會要求* * *簽字(其實是給銀行的通行證);但在壹些地方,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時,登記部門並不作此要求。這種情況下,即使取得合法的“他項權利證書”,未經某人同意,抵押也是無效的。雖然《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財產不屬於* * *財產,但是信貸員不能無視* * *的簽字。因為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也規定,夫妻壹方的財產不會因為婚姻關系的延續而成為* * *財產,但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這個司法解釋說明,只要夫妻有書面協議,婚前財產就可以重新成為* * *財產。
因此,夫妻單方(甚至單方財產)約定的抵押行為很可能無效。同時,在辦理抵押貸款的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提供業主與抵押人的關系,以確定是否屬實。
3。關於公司“董事會同意抵押或擔保的決議”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銀行要求企業對公司企業提供的抵押或擔保出具“董事會同意抵押或擔保的決議”,這是非常重要的法律文件。壹定要保證其真實性,在信貸操作上註意兩點:壹方面註意董事會成員數量。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人數為3-1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人數為5-19。需要查閱公司章程和公司相關資料,確定公司董事人數和所需表決比例(如二分之壹或三分之二以上有效),最好是全體股東簽字;另壹方面,壹定要註意導演簽名的真實性。這在實際工作中可能有點難度,需要信貸人員掌握必要的處事藝術,即如何防範壹些商業銀行的信貸風險,又不引起客戶的反感。
4。論企業出具的抵押承諾書的效力
在信貸實踐中,由於企業的產權證不統壹或其他原因不能辦理抵押登記,企業只簽訂抵押合同或抵押承諾書。眾所周知,銀行要求企業辦理抵押的初衷是為了獲得對抗第三方的優先權。根據《擔保法》第41條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對抵押物進行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這就說明,未對抵押物進行登記而僅出具抵押承諾書或者抵押合同的,抵押行為無效,即銀行不能取得抵押物。
5。論“第壹受益人為銀行”的約定在附隨財產保險中的重要性。根據相關保險法律規定,被保險人是第壹受益人。因此,如果不約定銀行作為第壹受益人,有可能部分商業銀行出險時無法獲得保險賠償。
拓展:什麽是公信?
公共信用發放給正式編制的國家公務員,用於購房、建房和房屋裝修、子女學費、汽車和旅遊消費;用於購買大宗耐用消費品及其他消費目的的信用貸款業務。核實後立即放款,具有操作快、額度高的特點。公信也是本息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