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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需要交什麽錢?

法律主觀性:

壹、回遷房征稅回遷房或安置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房改造政策,在危改區域內拆除私房或租住公房,然後被拆遷人按照搬遷或安置的政策標準回遷,獲得改造後的新房。具體來說,開發商在房屋拆遷業務中應繳納的稅費主要有以下幾種。1.契稅。《契稅暫行條例》第壹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讓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單位和個人,是契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契稅。第八條規定,契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天,或者納稅人取得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其他證明的當天。國家對房地產企業的房屋拆遷業務不提供相關減免政策。因此,開發商在取得土地等不動產時,需要全額計算契稅,不能在拆遷業務中扣除相當於拆遷補償的部分。2.營業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2007〕768號)規定,房地產開發公司為拆遷戶調換房屋產權時,其實質是以房產所有權形式進行的經濟利益交換。房地產開發公司已將房地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拆遷戶,並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根據現行營業稅的有關規定,其應按照“銷售不動產”的稅目繳納營業稅。如果是房屋拆遷業務,開發商應在回遷房交付或拆遷戶全額支付差價時支付。不需要支付差價的,以成本價作為計稅依據;有差價的,不需要繳納的部分按照成本價征稅,差價部分根據實際情況征稅。3.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條例所稱產權轉讓書證,是指單位和個人的產權買賣、繼承、贈與、交換、分割的書證。房屋拆遷合同是指房地產開發公司與拆遷戶交換房屋產權時簽訂的,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原面積給予同等面積的待拆遷房屋的合同。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形式進行的經濟利益交換,即壹種特殊形式的房屋買賣合同。可見,房屋拆遷合同屬於交換產權轉讓文書。此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幹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第四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按產權轉移征收印花稅。所以房屋拆遷合同需要按照產權轉移繳納印花稅。4.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土地增值稅實施細則》第十壹條規定,《條例》第八條第二項所稱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是指因城市實施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由政府征用或者收回的房地產。因城市規劃和國家建設需要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原有房地產的,按本規定免征土地增值稅。由此可見,開發商的房屋動遷業務並非免征土地增值稅。所以開發商要按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5.企業所得稅。《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收入確認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75號)第壹條第(四)項規定,以舊換新銷售貨物的,按照銷售貨物收入的確認條件確認收入,收回的貨物作為購進貨物處理。鑒於房地產企業房屋拆遷業務的特殊性,開發商在進行房屋拆遷業務的企業所得稅處理時,應根據收入確認條件確認等面積拆遷部分的收入,並按規定收取開發成本。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 *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轉讓)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土地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三條土地增值稅按照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增值額和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稅率計算征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四條納稅人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減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的項目金額後的余額,為增值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壹)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二)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被征用和收回的房地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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