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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科學預防和正確處置群體性事件

損壞或不符合合理要求。因此,正確決策、嚴格遵守政策、時刻為群眾利益著想是預防群體性事件的根本措施。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在決策和處理日常事務時,必須以三個代表理論為指導,以群眾能否得到實惠為前提,以社會是否和諧穩定為衡量工作得失的標準,牢固樹立“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思想,從根本上消除導致群體性事件的各種人為和政策隱患。(三)構建嚴密高效的維穩體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從完善維穩機構、明確職責入手,積極構建組織嚴密、規範有序的區、鎮(街道)、基層司法所三級維穩體系,努力實現維穩任務從“職責不清、責任不明”到“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各負其責”。落實“五項制度”:壹是完善信息網絡和信息聯絡、報告制度。區維穩辦、區司法局、鎮(街道)司法所要建立暢通的信息溝通網絡,確保各類糾紛信息上傳下達有效。各鎮(街道)司法所也要確定專人定期與轄區取得聯系,收集各類不穩定因素和事故苗頭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分析研判,對不穩定因素和滋事苗頭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並及時向區維穩辦、區司法局和當地黨委政府報告。二是完善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制度。各鎮黨委、政府要在區司法局的指導下,不斷完善鎮(街道)、村(居)、企事業單位、行業的人民調解網絡和組織,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和人民調解組織深入基層、聯系群眾、覆蓋面廣的優勢,定期組織開展不穩定因素排查調處活動。如春耕、國慶、春節等專項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全面排查可能發生群體性事件的隱患和苗頭,按照教育第壹、重點對象早轉化、管控第壹、敏感時期早預防、調解第壹、矛盾糾紛早處理的工作要求,努力把各類糾紛隱患化解在基層,做到防患於未然,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村、矛盾不上交。築牢司法行政維護社會穩定的“第壹道防線”。三是完善“五個壹”工作體系。即對於查出的問題,要用“壹個問題,壹個領導,壹個班子,壹個方案,壹抓到底”的方法來解決。不等待,不推,不拖,不留死角,不留後患。四是完善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落實群眾來信來訪登記、調查、督辦、結案和反饋制度,領導接待來訪制度,信訪聯席會議制度。特別是查辦、督辦、結案制度,要確保群眾提出的問題全部落實,事事有人答復,不讓群眾帶著希望來,失望而歸。第五,堅持黨政壹把手負責制。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將群體性事件與地方黨委政府政績有效掛鉤,實行“壹票否決制”和“問責制”。哪個轄區、哪個部門、哪個單位有責任的問題,盡快拿出解決方案,限期解決,給群眾壹個滿意的答復,讓他們有所為、有所不為。(4)敢於面對,做好說服化解工作。大多數群體性事件都是由人民內部矛盾引起的。解決人民內部矛盾,靠的是教育和說服的方法。輿論如水,宜疏不宜堵,適當給予釋放的機會,但要嚴防非法釋放。要堅持教育說服的原則,遵循“靈活而不刺激,可解而不打結”的原則,通過對話教育多數,孤立少數,讓別有用心的人失去群眾基礎,難以鬧事。各級幹部要敢於面對群眾,站在第壹線處理問題,認真聽取群眾的意見和要求,不能采取回避的態度,把事情搞得更糟。合理的要求要盡力解決,暫時解決不了的要解釋清楚;我們應該對不合理的要求采取堅定的態度,並闡明我們的政策。不要為了息事寧人而對政策說三道四,給人壹種只要鬧就能解決問題的錯誤認識。面對群眾,不要說導致矛盾激化的話,不要放過不符合政策法律的事,不要開不能兌現的“空頭支票”。同時,要把群眾對領導的渴望作為送上門的思想工作來對待,帶著感情和責任主動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堅決反對遠離群眾、擺架子不見群眾、怕群眾見群眾、跟群眾吵架的官僚主義作風;也不允許派不會回答或解決問題的人去和群眾打交道,不允許派沒有經驗的幹部單獨處理復雜尖銳的問題。事情不可收拾的時候,相關領導會硬著頭皮和群眾見面。同時,各級領導幹部和政府工作人員要加強學習和修養,努力提高自身的政策和法律水平以及分析、判斷、處理和控制復雜問題的能力,使自己能夠冷靜、靈活地面對各種復雜問題。(5)積極處理善後事宜,防止事件再次發生。壹是對人民群眾承諾符合政策法律、屬於職責權限範圍內的問題,要盡快落實,取信於民,不能久拖不決。二是要派出工作組深入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消除誤解,穩定局勢,防止群體性事件中的壹些關鍵分子煽動串聯醞釀新的事件。第三,對可能的反復事件要非常敏感,時刻保持威懾態勢和相應的力量,不能懈怠。第四,對有重要過錯責任的幹部要處理到位,不能只抓群眾不抓幹部。要發動群眾檢舉揭發鬧事打砸搶燒的犯罪分子,在掌握證據、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及時公開打擊,教育幹部群眾。三、處置原則由於群體性事件涉及人數多,情況復雜,處理不好會帶來很大的負面影響。因此,我們必須掌握原則,並註意策略。(1)認真分析不同群體性事件的不同情況,對各類不穩定因素、麻煩苗頭、群體性事件區別對待,多與政策調整、群體性利益沖突有關。這些都需要在實際過程中區別對待。但不管是什麽情況,都要以“凡是有利於緩和矛盾的,凡是有利於起到威懾作用的,凡是有利於事件最終解決的”為原則。同時,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人們的法治意識。壹般來說,群體性事件非常混亂,往往打著“大家”、“集體”的幌子,大多數人都是盲目的無辜的。因此,要在黨委、政府的統壹領導下,以主管部門為主體,大力開展現場法制、政策宣傳教育和守法教育。通過法制宣傳,引導群眾通過正常渠道反映和解決問題,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2)充分發揮媒體的作用,爭取廣泛的輿論支持現代社會。新聞媒體對社會各方面的影響越來越大,越來越快。在解決和化解群體性事件中,要通過新聞媒體及時把事件的真相告訴群眾,爭取被蒙蔽和無知的群眾,平衡和協調群眾與政府的關系。因此,要積極配合媒體采訪,體現黨和政府的公開性,及時、適當地通過新聞媒體宣傳事件真相,讓社會各界人士認同,取得他們的理解和支持,為下壹步行動做好準備。(三)有效控制事件現場在處置群體性事件過程中,要密切註視事件性質的發展變化,積極穩妥地做好各項工作。不要急著給事件定性。過早的定性會阻擋處理作品的思路。壹旦事件性質發生變化,處理措施跟不上就會很被動。有效的現場控制是防止事態蔓延的關鍵。良好的現場控制不會導致更大的事件,不強制處罰也有可能解決問題。(4)抓住時機強行處置群體性事件,不是壹朝壹夕的事。我們應該密切註意形勢的發展。當絕大多數涉事人員情緒激動,態度強硬時,我們不能盲目強行處置。我們應該說服大多數人放棄采取過激行動,希望坐下來協商解決辦法。只有少數或極少數其他人不會聽勸,抓住機會,果斷決策,壹旦行動就強行解決問題。(5)慎用警力,就地抓人,主要通過勸導、教育、說服等方式解決,不能隨意派出司法、公安部門處理群體性事件,增加司法、公安工作難度。只要沒有發生打、砸、搶、燒等暴力行為,沒有發生堵塞道路、影響黨政機關正常辦公秩序、妨礙生產等嚴重危害行為,就不要輕易出動警力。壹些群體性事件中,往往夾雜著從“兩工”中釋放出來的人,或在社會上鬧事的流氓,或因為其他原因對政府抱有偏見和怨恨的人,或深受不良社會風氣影響的人,或年輕好勝不懂法的盲從者。他們心理不平衡,就利用群體性事件鬧事,帶頭煽動,或在幕後組織策劃,或盲從鬧事,借機鬧事,打砸搶,以發泄不滿。如果對這少數不法分子不區別對待,嚴厲打擊,就起不到應有的震懾和教育作用。相反,他們會損害黨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鼓勵壹些人鬧事,並使其他人效仿。因此,在處理群體性事件時,壹方面要按照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原則,認真做好對涉事人員的說服教育和勸阻工作,疏導和穩定他們的情緒。另壹方面,對那些別有用心的嚴重犯罪分子,如襲擊黨政要害部門、阻撓生產、堵塞幹道、打砸搶燒等,是不能容忍和扶植的。公安機關要采取措施,果斷處理,依法從重從快打擊,達到教育、震懾、爭取群眾的目的,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正義。群體性事件壹般不適合現場抓人。如果真的要當場抓人,壹定要保持足夠的警力,確保能“抓到、帶走、趕走”,以免使現場局勢失控,進壹步惡化。預防和處理群體性事件的能力是未來各級黨委、政府和司法行政機關必須具備的能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各有關部門及其領導必須高度重視、高度警覺、高度負責,親自指揮、親自指導、親自監督。同時也要註意,每個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在不同時期、不同地點、不同條件下是不壹樣的。要善於研究新情況、新問題,結合當地情況妥善處理。只有這樣,才能牢牢把握工作主動權,更好地維護當地社會政治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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