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的證據形式,行政復議證據與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相同,可分為以下七種:
1,書證。
書證以文字、符號、圖案等形式記錄。,可以表達人的思想或行為,用於證明案件。行政復議中的書證主要包括各種罰款收據、罰款裁決書等行政決定或決定、通知等。這些書證大多是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格式制作的。
2.物證。
物證是指以自身固有的形態、質量和規格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比如檢查查獲的假冒偽劣商品,違法活動使用的工具等。物證與書證密切相關。在某些情況下,同壹物品可以同時作為書證和物證。如果案件事實被書寫的內容所證明,則為書證;如果案件事實是由其外在特征證明的,則是物證。比如在行政案件中,刻有文字的石碑既可以作為物證,也可以作為書證,而沒有文字的石碑只能作為物證,而不能作為書證。
3.視聽資料。
視聽資料是以錄像帶、錄音帶等方式反映的圖像、聲音,或者儲存在計算機中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出現的壹種新的證據形式。它們信息豐富,易於保存,內容生動,動態連續,客觀真實,但也容易被編輯和偽造,在收集過程中容易侵犯公民。在實踐中,要註意揚長避短,用科學的方法鑒定和檢驗其證明力。
4.目擊者證詞。
證人證言是指證人向復議機關或者當事人就其所知道的案件事實所作的陳述。證人是指接受復議人員詢問、當事人調查或者在復議機關作證的人。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作證。證人證言是行政復議中廣泛使用的壹種證據,幾乎每壹個案件的認定都離不開證人證言。因為復議案件的審理方式主要是書面審理,證人證言壹般以書面形式表達。
5.當事人陳述。
當事人陳述是指當事人、第三人向復議機關就有關事實以及對復議請求的認可和反駁所作的說明,包括申請人提出的請求和對事實的陳述;被申請人的承認或反駁;第三人的復議請求及其對案件事實的說明等。當事人的陳述具有兩面性:壹方面,當事人是案件事實的見證人,最了解行政糾紛的形成和發展,其陳述往往能揭示案件的真實情況;另壹方面,由於當事人與案件結果有利害關系,其陳述難免片面。這就需要復議機關對當事人的陳述進行認真分析和嚴格審查,結合本案其他證據確定其是否具有證明力。
6.鑒定結論。
鑒定結論是鑒定人運用自己的專門知識和技能,對案件中需要解決的專門問題進行分析和鑒定,做出的科學判斷和結論。行政復議中常見的鑒定有醫學鑒定、鑒定、鑒定、會計鑒定。鑒定結論是壹種意見而非事實本身,其內容是鑒定人對案件中壹些專門性問題作出的判斷結論,而非對案件事實的法律評價。鑒定人是行政復議的參與人,法律規定有必要時,不能是鑒定人。
7.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
勘驗筆錄是行政機關或者復議機關的辦案人員對與案件事實有關的現場和物品進行勘查、檢查、測量所作的記錄。勘驗筆錄以文字記錄為主,但也可以采用圖紙、照片、模型等手段,輔以錄音、錄像的方法。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在現場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或者處理時制作的書面記錄材料。這類材料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制作的,經復議機關核實,也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二、行政復議證據制度存在哪些問題?
1,證據的證明標準不明確。《行政復議法》對證明標準的唯壹規定是“確鑿證據”,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在行政復議案件審查過程中難以把握。
2.舉證責任不明確。《行政復議法》只是在壹開始就要求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承擔舉證責任,而沒有明確申請人、第三人是否承擔舉證責任,是否能夠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3.沒有統壹的審查判斷證據的責任機制。在證據沖突發生時,如何審查判斷證據,合理消除證據之間的沖突,沒有統壹的責任機制。由於責任機制的缺失,案件承辦人的主觀認識難以保證事實的正確性,也沒有類似司法機關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的錯案追究制度,行政復議案件質量難以保證。
3.行政復議的證據有哪些?
1.行政復議證據包括以下七類: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詞;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2.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它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解決行政爭議的壹種方法。
以上為您詳細介紹了什麽可以作為行政復議的證據。綜上所述,我提醒妳,行政復議的證據種類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因為證據是行政復議機構判斷行政行為事實的關鍵證據,所以要重視證據的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