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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看待道德的評價標準

(壹)道德與法律的關系道德與法律是相互聯系的。都屬於上層建築,服務於壹定的經濟基礎。它們是社會調節的兩種重要手段,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它的關系體現在:1。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驅動力,是法律的有益補充。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壹種“惡法”,不能被人們尊重和遵守。執法者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的增強,都對法律的實施起到積極的作用。2.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壹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僅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也有助於人們道德的養成。法律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著重要的作用。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隨著社會的發展,壹些道德逐漸凸顯,這些道德被認為對社會非常重要,有經常被違反的危險,所以立法者可能將其納入法律的範圍。相反,壹些過去被視為不道德、需要法律禁止的行為,可能會退出法律領域,轉向道德調整。(二)道德與法律的區別1。調整的對象不同。法律規範人的外在行為,即意誌的外在表現,因為法律的首要任務是建立外在秩序。而道德則要求人們的外在行為和內在動機符合道德標準。它提出並要求人們解決的不僅僅是行為和行動,還有動機和世界觀,而且更關註後者。2.不同的表現形式。法律以“國家意誌”的形式出現,表現為政治機關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決議、規定、指示等規範性文件。道德以“社會意誌”的形式出現。作為“社會意誌”,它有多種表現形式,如醫學倫理、政治倫理、商業倫理、社會輿論、社會習俗等等。3.有不同的方式來規範人們的行為。法律通過界定人們在社會生活中的權利和義務並建立法律關系來調整人們之間的關系。而道德則主要是通過指出人在社會生活中的義務,在人與人之間建立以義務為紐帶的道德關系,來調整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在實踐中,我們應從兩個方面努力正確處理法律與道德的關系:壹是完善“法律制度”與加強“道德制度”並舉;二是重建法律與道德之間的資源,構建不同於法律與道德、能夠雙向彌補法律與道德的第三種力量。首先,在完善“法制”方面,要將法律規範定位於限制GAI並在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產生實效,構建法律形式合理、價值基礎統壹的“現代法制”。“現代法制”的出發點是從法律觀念、法律制度到法律實施,系統地改變“傳統法制”。其次,在加強“道德體系”方面,我們應該追求道德體系的建設。道德制度化的路徑是道德調節從內心延伸到外在行為,從公開譴責升級到強制制裁的過程。這種通過道德規制賦予道德“硬”約束力的做法,可以迫使人們履行道德義務或者遭受道德懲罰,在法律難以介入的地方用這種“道德力量”來彌補。最後,道德制度化為什麽會讓道德具有“硬”約束力?道德的本質決定了它不具有強制威懾的約束力。因此,只有尋求另壹種強制的幫助,才能建立起道德的硬約束力——道德社會強制。法律制定的嚴格過程及其高昂的成本決定了法律規範永遠無法觸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道德隨機應變的特性恰恰符合不可預測的社會,但其功能的弱化往往使道德無法發揮作用,產生良好的社會效果。正是由於強制性多但精神活動少的法律規範與靈活性多但強制性少的道德規範之間天然的相互需求,才容易在法律與道德之間建構起與法律和道德既有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第三種力量。綜上所述,道德是法律的基礎,法律是道德規範的制度化實踐。法律不是萬能的,高度的法律化必然離不開道德的支撐。正確處理二者的關系,必將對社會發展起到決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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