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勞動力市場發展規劃;
(三)綜合管理和調控勞動力市場運行;
(四)依法監督檢查勞動力市場,查處違法行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所屬的勞動就業服務機構具體負責勞動力市場的管理工作。第六條工商、物價、公安、工會等行政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助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力市場進行管理和監督。第二章中介服務機構第七條勞動力市場中介服務機構是指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和勞動者求職擇業提供服務的職業介紹機構。第八條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其他單位和公民可以設立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或者非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第九條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明確的組織名稱、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固定場所、設施和資金;
(3)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和相關業務知識,持有縣級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職業介紹資格證書的專職工作人員。第十條職業介紹機構的設立、職業介紹活動及相關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取得《山東省就業證》;需要辦理工商登記手續的,應持《山東省就業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第十壹條省外組織和公民在本省設立職業介紹機構或者勞動管理機構,應當經省勞動行政部門批準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二條職業介紹機構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a)登記工人的就業和雇主的需求,並組織供需雙方的談判;
(二)建立勞動力供求信息庫,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就業信息、職業指導和勞動政策咨詢,開展勞動者素質評價;
(三)為公民或家庭職工提供中介服務;
(4)提供職業培訓的職業需求信息;
(五)勞動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第十三條。職業介紹機構受勞動行政部門委托,還可以辦理失業登記和就業手續,管理勞動者檔案,發放失業救濟金,開展勞動工資代理,組織勞務承包、合作和輸出等業務。第十四條職業介紹機構必須在批準的業務範圍內依法從事職業介紹活動,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提供虛假信息的;
(二)向用人單位介紹法律、法規禁止介紹的人員;
(三)以暴力、脅迫或者欺騙手段進行勞務中介活動的。第十五條職業介紹機構的變更、停業或者撤銷,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並辦理有關手續。第十六條職業介紹機構從事涉外勞務中介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七條職業介紹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費和標準,對有特殊困難的求職者實行優惠待遇。第三章求職與招聘第十八條勞動者依法享有平等就業和自主選擇職業的權利,不因民族、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用人自主權。第十九條求職者應當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勞動能力並接受過必要的職業技能或者專業技術培訓。第二十條城鎮失業人員求職登記應持本人身份證、失業證和相應的學歷、技術等級等證明;其他城鎮勞動者和農村勞動者應當持居民身份證和相應的學歷、技術等級證明進行求職登記。第二十壹條用人單位通過勞動力市場招用勞動者,根據國家就業政策,堅持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綜合考核、擇優錄用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