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10-12-6
實施日期:2010-12-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0年12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標準(最高人民法院2001、10、18發布,2010修訂,2月6日重新發布)。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法官職業道德建設,保障法官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法官職業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潔和為人民服務。基本要求是忠誠司法事業,保證司法公正,保證司法廉潔,堅持司法為民,維護司法形象。
第三條法官應當自覺遵守法官職業道德,在本職工作和業余活動中嚴格要求自己,維護人民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
第二章忠誠的司法事業
第四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忠於黨、忠於國家、忠於人民、忠於法律,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捍衛者。
第五條堅持和維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認真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尊重和信仰法律,模範守法,嚴格執法,自覺維護法律權威和尊嚴。
第六條熱愛司法事業,珍惜法官榮譽,堅守職業道德,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樹立司法核心價值觀,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己任,切實履行法官職責。
第七條。維護國家利益,遵守政治紀律,保守國家秘密和司法秘密,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損害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活動,不得發表損害國家利益和司法權威的言論。
第三章確保司法公正
第八條堅持和維護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客觀公正辦案,在司法活動中獨立思考、獨立判斷,敢於堅持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權力、人情等因素的影響。
第九條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努力查明案件事實,準確把握法律精神,正確適用法律,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避免主觀臆斷、越權和濫用職權,確保案件裁判結果公平公正。
第十條牢固樹立程序意識,堅持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並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執行案件,充分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避免執法中的隨意行為。
第十壹條嚴格遵守法定辦案期限,提高審判執行效率,及時化解糾紛,註重節約司法資源,杜絕失職、拖延辦案行為。
第十二條認真貫徹司法公開原則,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法律監督和社會監督,同時避免外界對司法審判的不當影響。
第十三條。自覺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在案件審理中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場,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與人,不偏袒、歧視任何壹方,未經許可不得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
第十四條尊重其他法官依法行使審判職權,除履行職責或者通過正當程序外,不得過問、幹預、評論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
第四章確保司法廉潔
第十五條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和利益觀,堅持自尊、自省、自警、自勵,堅守廉潔底線,依法正確行使司法權和行政權,杜絕以權謀私、徇私舞弊。
第十六條嚴格遵守廉潔司法規定,不接受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的請客送禮,不利用職務或者法官身份謀取不正當利益,不違反規定與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不正當交往,不徇私舞弊執法。
第十七條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在企業和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法律顧問,不得就未決案件或者再審案件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咨詢意見。
第十八條妥善處理個人和家庭事務,不利用法官身份謀取特殊利益。按規定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教育督促家屬不得利用法官職權和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
第五章堅持司法為民
第十九條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司法為民的理念,強化群眾觀念,重視群眾訴求,關註群眾感受,自覺維護群眾合法權益。
第二十條註重發揮司法的積極作用,積極尋求有利於案件解決的糾紛解決方式,努力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第二十壹條認真落實司法便利的規定,努力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必要的訴訟便利,盡可能降低其訴訟成本。
第二十二條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避免欺軟怕硬、“冷硬推”等不良作風;尊重律師,依法保障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權利。
第六章司法形象的維護
第二十三條堅持學習、鉆研業務,忠於職守,秉公辦案,懲惡揚善,弘揚正義,保持高昂的精神狀態和良好的職業道德。
第二十四條堅持文明司法,遵守司法禮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行為規範,著裝得體,語言文明,態度冷靜,保持良好的職業素養和司法作風。
第二十五條加強自我修養,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行和健康的生活情趣,杜絕與法官職業形象不相稱、違背法官職業道德的不良嗜好和行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維護良好的個人聲譽。
第二十六條法官退休後,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利用原有身份和便利條件過問、幹預執法辦案,避免因個人不當言行對法官職業形象造成不良影響。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員參照本標準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法院負責監督本準則的實施,對違反本準則的行為視其後果予以訓誡和批評;情節嚴重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照有關紀律和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第二十九條本準則由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準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6月8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同時廢止。壹、法官職業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法官職業道德是指法官及其他從事審判職業的人員應當遵循的道德規範的總和。我國現行法官職業道德的規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200110發布的《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這壹標準對於規範和完善法官職業道德標準,提高法官職業道德素質,維護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重要意義。
法官職業道德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官職業道德的主體是廣泛的。其適用主體包括法官、人民陪審員、法院管理人員和法警。根據《法官法》第2條,
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法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四十八條規定,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應當遵守本準則。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員和法警參照本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因此,法官職業道德適用的主體不僅限於法官。
(2)法官職業道德的調整時間有跟進。《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第四十六條規定,法官退休後應當繼續保持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當言行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因此,法官的職業道德應適用於其退休前後。
(3)法官職業道德的調整空間廣泛。《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不僅適用於法官的職業行為,也適用於法官的非職業行為。
二、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根據《法官職業道德基本準則》,法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包括六個方面,即維護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保持廉潔、遵守司法禮儀、加強自身修養和約束課外活動。
三。確保司法公正的主要要求
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切實做到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通過法庭內外的言行彰顯公正,避免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法官在確保司法公正時應遵循的道德原則主要包括:
1.司法獨立原則。
(1)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忠於憲法和法律,堅持和維護司法獨立原則,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不受法律的影響。
(2)在司法活動中,法官要獨立思考,獨立判斷,敢於堅持正確的意見。
(3)法官應當尊重其他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做到以下幾點:A .除非是基於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經過正當程序,不得對其他法官正在審理的案件發表評論,不得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案件的處理提出建議和意見;b .不得擅自過問、幹預下級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案件;c .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個人對第二審案件的處理建議和意見。
(四)法官除履行審判職責或者管理職責外,不得查詢其他法官承辦案件的審理情況及相關信息。
(5)法官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應當避免受到新聞媒體和社會輿論的不當影響。
2.中立原則。
(1)在司法活動中,法官不僅要自覺遵守法定回避制度,而且在審理案件時,如果認為公眾可能對案件的公正判決產生合理懷疑,也應提出不審理該案件的要求。
(2)法官應當抵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或者案外人利用各種社會關系說情,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三)法官不得違背當事人的意願,以不正當手段迫使當事人撤訴或者接受調解。
(4)審判期間,法官不得私下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5)法官在履行職責時,應當平等對待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員,不得以言行表現出任何歧視,並有義務制止和糾正參加人員和其他人員的任何歧視性言行。
3.避免偏見的原則。
(1)在司法活動中,法官應避免主觀偏見、濫用權力和忽視法律。法官應當充分註意因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健康狀況、居住地等可能產生的差異,確保訴訟各方平等、充分地行使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2)宣判前,法官不得通過言語、表情或動作表達對判決的看法或態度。
(3)法官應當依法調解案件,註意言行謹慎,避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對其公正性產生合理懷疑。
4.職業誠信原則。
(1)法官不得在公開場合或者新聞媒體上發表有損生效判決嚴肅性和權威性的言論。如果認為生效判決或審判工作存在問題,可以向本院院長反映或向有關法院反映。
(二)法官不得向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辯護人泄露或者提供案件審理情況、辦案法官聯系方式及其他相關信息;不得為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辯護人聯系、介紹辦案法官。
(三)法官根據獲得的信息確信其他法官可能或者已經違反法官職業道德,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可能或者已經違反職業道德,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采取適當措施向有關部門或者機關舉報。
四。提高司法效率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勤勉敬業,全心全意履行職責,不應受個人事務、日程安排或其他行為的影響。在提高司法效率中,法官應遵循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
1.遵守時間限制。
(1)法官應當遵守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限,在法定期限內盡快立案、審理、判決。
(2)法官必須杜絕工作中的粗心大意、無理拖延和拖延,認真、及時、有效地完成工作,做到以下幾點:A)合理安排各項審判事務,提高訴訟效率;b、對各項司法職責的履行給予足夠的重視,對承辦的案件給予同樣謹慎的關註,投入合理充分的時間;c、在保證審判質量的前提下,註意節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和辯護人的時間,註意與其他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的* * *效力。
2.勤奮管理。
(1)法官在審判活動中應當監督當事人遵守訴訟程序和各項時限,避免因訴訟參與人的原因造成不合理或不必要的延誤。
(二)法官在執行生效法律文書時,應當依法采取有效措施,盡快執行。
五:保持清正廉潔的主要要求
在保持廉潔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
1.不要濫用法官的身份。
(1)法官在履行職責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利用職務和地位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2)法官應當妥善處理個人事務,不得為了獲得特殊照顧而故意公開自己的法官身份;不得利用法官的名譽和影響力為自己、親屬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2.誠實和幹凈。
(1)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辯護人的招待、財物或者其他好處。
(2)法官不得參與可能導致公眾對其廉潔形象不信任的商業活動或其他經濟活動。
2.管理個人和家庭經濟事務。
(1)法官及其家庭成員的生活方式和標準應與其職務和收入相壹致。
(二)法官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財產。
(三)法官必須向其家屬告知法官行為規範和職業道德的要求,督促其家屬不得違反有關規定。
3.不允許練習。法官不得兼任律師、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個人的法律顧問;不得就未決案件向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辯護人提供咨詢或法律意見。
六、遵守司法禮儀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嚴格遵守各項司法禮儀,保持良好的儀容儀表和文明舉止,維護人民法院的尊嚴和法官的良好形象。在遵守司法禮儀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
1.尊重他人的人格。法官應當尊重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人格尊嚴,做到以下幾點:a、認真耐心聽取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意見;除為維護法庭秩序和庭審秩序所必需外,在庭審過程中,不得隨意打斷或制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活動;b .使用規範、準確、文明的語言,不得對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有任何不公正的訓誡或不當的言辭。
2.遵守法庭規則和司法禮儀。法官在法庭上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監督法庭內所有人員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的莊嚴肅穆,並做到以下幾點:a .按照有關規定穿戴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證章,保持整潔;b、按時出庭,不缺席、遲到、早退,不隨意出入;c、精神集中,專註庭審,不做與庭審活動無關的事情。
七:加強自身修養的主要要求。
法官應當加強修養,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在這方面,對法官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
1.法官應該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現實的深刻理解。法官應當具有忠於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具有懲惡揚善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
2.法官有權利也有義務接受教育培訓,樹立良好學風,精研法理學,獲取新知識,提高辦理法庭審判、判斷證據、制作裁判文書等司法技能,具備審判工作所必需的知識和專業能力。
3.在日常生活中,法官應當嚴於律己,品行端正,培養高尚的道德品行,成為遵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模範。
八:限制外界活動的主要要求
法官在從事本職崗位以外的各類活動時,應當避免使公眾對法官的公正廉潔產生合理懷疑,避免影響法官職責的正常履行,對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產生不利影響。對法官課外活動的道德要求主要包括:
1.避免不當行為。
(1)法官必須杜絕與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和良好習慣背道而馳,可能影響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職責的不良嗜好和行為。
(2)法官應當謹慎出入社交場合,謹慎交友,謹慎處理與當事人、律師以及可能影響法官形象的人的交往和接觸,以免給公眾留下不公正或不誠實的印象,避免履行職責時可能出現的麻煩和尷尬。
(三)法官不得加入邪教組織。
(4)法官可以參加有助於法制建設和司法改革的學術研究和其他社會活動。但這些活動應以符合法律規定、不妨礙公正司法和維護司法權威、不影響審判工作為前提。
2.保守司法工作秘密。法官不得在職務外活動中披露或者使用在審判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審判信息、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非公開信息。
3.法官不得參加營利性組織或者可能利用法官影響力牟利的組織。
4.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法官在發表文章或者接受媒體采訪時應當謹慎,不得對具體案件和當事人發表不當言論,避免因言辭不當使公眾對司法公正產生合理懷疑。
九:法官職業責任的概念和類型
法官職業責任是指法官違反法律、法規和法官職業道德應當承擔的責任。考生應重點關註法官法規定的紀律處分。
1.紀律處分的類型。
《法官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法官有該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受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法官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對法官的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被解除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2.受到紀律處分的行為。
《法官法》第三十二條規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1)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等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二)貪汙賄賂;(3)枉法;(四)刑訊逼供的;(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審判工作秘密的;(七)濫用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8)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九)故意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10)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11)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12)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13)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X.檢察官職業道德的主要內容
為貫徹《公民道德建設綱要》,全面提高檢察隊伍的職業道德水平,最高人民檢察院於2002年3月頒布了《檢察官職業道德規範》,確立了“忠誠、公正、廉潔、嚴格”的八字職業道德規範。
1.忠誠。忠於黨、國家、人民,忠於事實和法律,忠於人民檢察事業,愛崗敬業。
2.正義。倡導法治,客觀求實,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自覺維護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
3.清正廉潔。模範遵守法紀,保持清正廉潔,淡泊名利,不自私自利,自尊、自重,並接受監督。
4.嚴格。嚴格執法,文明辦案,剛正不阿,敢於監督糾錯,捍衛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XI:檢察官的職業責任
檢察官的職業責任側重於紀律行動。
《檢察官法》第35條規定,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非法組織,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和其他旨在反對國家的活動,參加罷工的;
(二)貪汙賄賂;
(3)枉法;
(四)刑訊逼供的;
(五)隱匿證據或者偽造證據的;
(六)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檢察工作秘密的;
(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玩忽職守,造成錯案或者給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失的;
(九)拖延辦案,貽誤工作的;
(十)利用職權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
(十壹)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十二)私自會見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十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
《檢察官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壹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七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被解除職務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十二:法官、檢察官回避制度
《法官法》第16條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法官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壹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三)同壹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四)上下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第17條規定,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兩年內不得以律師身份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離開人民法院後,不得在原審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在其所在法院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
《檢察官法》第19條規定,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和近姻親關系的檢察官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壹)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委員;
(二)同壹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三)同壹業務部門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四)上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副檢察長。第二十條規定,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兩年內,不得作為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離開人民檢察院後,不得擔任原檢察院辦理的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檢察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擔任其所在檢察院辦理案件的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法律職業道德有以下原則:
1.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公正。
2.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忠於事實和法律。
3.嚴守紀律,保守秘密。
4.互相尊重,互相合作。
5.兢兢業業,勤勤懇懇。
6.誠信守法。
7.以身作則,註重自身修養。
法律職業責任的類型
法律職業責任包括紀律處分、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法官和檢察官的職業道德和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