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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營業性歌舞廳、音樂廳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加強文化市場管理,豐富人民文化生活,根據《鞍山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所稱營業性舞廳、音樂廳,是指有演出和樂隊伴奏(唱)的舞廳、迪廳、音樂輪滑場、音樂咖啡廳、音樂酒吧、音樂餐廳等文化娛樂場所(以下簡稱舞廳、音樂廳)。凡在我市歌舞廳、音樂廳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均適用本細則。第三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是歌舞廳、音樂廳的主管機關,市文化市場管理處負責具體管理。

各級公安、工商、衛生等部門應按職責分工做好歌舞廳、音樂廳的管理工作。第二章申請和批準第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設置舞廳、音樂廳的,應當持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文件辦理申請立項手續。項目立項的基本條件:

(壹)法定代表人委任書、房屋使用證明和舞廳、音樂廳設計圖;

(二)有符合公安、消防、衛生、工商部門要求的固定場所;

(三)有足夠的資金和必要的設施、材料;

(四)有相應數量的具備壹定專業知識和服務水平的從業人員;

(5)經營內容必須健康有益;

(六)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條件。第五條審批程序:

(壹)經營者向文化主管部門提出項目申請,經初審同意後,發給《鞍山市文化娛樂場所核準通知書》;

(二)經營者持核準通知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企業工商登記申請書》,憑登記簿到公安、消防、衛生等部門辦理行業管理審批手續;

(3)相關部門審查合格後,由文化主管部門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公安部門核發治安許可證,衛生部門核發衛生許可證,最後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營業執照。只有具備以上三證壹照,才能開業。第六條不準在公園、廣場、街道、居民區等露天場所開設營業性卡拉ok娛樂項目。第七條舞廳、音樂廳停業或者變更經營方式、經營範圍、地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按照工商登記審批程序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註銷或者變更手續。

經批準的舞廳、音樂廳半年內未開業的,視為自動關閉,由原審批部門註銷其許可證。第八條凡經縣(市)、區文化部門批準開業的營業性歌舞廳、音樂廳,由縣(市)、區文化部門向市文化部門備案。第三章設施第九條設立營業性舞廳、音樂廳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舞廳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舞池面積不得小於60平方米,音樂廳面積不得小於40平方米,帶包廂的音樂廳總面積不得小於80平方米;

(2)舞廳只允許開包廂(包間)壹層,靠背高度不大於1.1 m..嚴禁設置重疊包廂、封閉半封閉房間或包廂、無舞池的包廂房。營業時間不得內外鎖門;

(三)舞廳、音樂廳房屋建築牢固安全,有兩條以上出入通道,並保持暢通。安全門寬度大於1.4m,向外或向內開啟(面積小於100m2的舞廳、音樂廳可設置安全門);

(四)舞廳應設有衣物存放處和吸煙室。有文藝演出和樂隊表演(演唱)的舞廳、音樂廳,應配備供表演(演唱)和演出人員使用的小舞臺和休息室;

(五)有良好的音響、燈光等設備;

(六)消防設備齊全有效,設置得當,並配備壹定數量的應急照明;

(七)通風、衛生等設施,符合衛生部門規定的標準;

(八)對遺址進行修繕或裝飾前,必須將圖紙報送文化、公安、消防部門審批,經審批後方可進行施工。不得在居民住宅內或附近新建、改建歌舞廳、音樂廳。第四章管理第十條經理(或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當經市文化部門培訓,領取《在職培訓合格證》,持證上崗。第十壹條場所應當有健全的安全、防火、衛生、禁煙和價格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條嚴禁播放或者表演內容反動、淫穢、色情、迷信、格調低下、有損國家尊嚴和民族團結的曲目和節目。第十三條嚴禁賣淫、嫖娼、販毒和賭博活動的場所。第十四條禁止在舞廳、音樂廳從事色情陪侍活動。第十五條嚴禁在市區發出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標準的聲音,不得設置揚聲器,不得擾民和影響單位辦公。第十六條舞廳、音樂廳的照明亮度不得低於4勒克斯,包房或包廂的照明亮度不得低於3勒克斯。禁止熄燈跳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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