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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電信設施建設,保障電信設施安全和通信暢通,提供優質電信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電信設施的規劃建設、安全保護、監督檢查活動。

本條例所稱電信設施,是指向公眾提供電信服務、實現電信功能的通信設備、通信線路和配套設備。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支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第四條省電信主管部門負責本省電信設施建設和保護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林業、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電信設施的建設和保護工作。第五條電信設施屬於戰略性公共基礎設施,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依法進行的電信設施建設,不得危及電信設施的安全。第六條鼓勵民間資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與電信設施的建設和維護。第七條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向電信用戶提供服務,通過多種形式聽取電信用戶的意見,接受社會監督,不斷提高電信服務質量。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電信設施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先進高端、市場運作、資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則,執行國家通信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節能減排的要求,促進電信網、廣播電視網和互聯網業務的融合。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電信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安排建設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多種形式,推進農村地區和欠發達地區的電信設施建設,並在規劃、建設、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第十條省電信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電信事業發展規劃和社會發展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第十壹條電信設施建設應當符合電信設施建設專項規劃,電信設施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辦理工程質量監督等相關手續。

新建、改建、擴建通信鐵塔、基站、地下管線、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統壹或者聯合建設。建設了通信塔、基站、地下管道、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有條件的要享受。第十二條。從事電信設施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相應資質或者資格,並在相應等級範圍內從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電信設施建設活動;未取得相應資質或資格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電信設施建設,已建成的電信設施不得投入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電信設施建設及相關設計、施工、監理、咨詢、招標代理等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十三條下列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電信設施:

(壹)城市道路、高速公路、軌道交通和鐵路;

(二)機場、車站、港口、碼頭;

(三)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所;

(四)事業單位的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城市住宅小區和符合條件的農村住宅小區;

(5)旅遊景點;

(六)其他大型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建設項目中的電信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統壹施工和驗收。所需資金列入建設項目預算。

居民區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在fttp內設置通信設施。不按照國家標準設置的,不予竣工驗收備案。第十四條商業樓宇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以及城市住宅小區和具備條件的農村住宅小區的管理人,應當為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條件,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使用費以及其他類似性質的相關費用。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通過與項目開發商、業主、管理人、用戶簽訂排他性協議等方式,阻止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進入本區域提供服務,限制用戶依法選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第十五條電信設施建設單位在民用建築上安裝通信線路及配套設備等電信設施的,應當事先與民用建築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人協商繳納使用費,滿足建築負荷條件,維護建築安全,保證建築正常使用。

事業單位辦公用房或者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應當免費為電信設施建設提供必要的場地。

建設通信塔、基站、地下管線、光纜、桿路等電信設施,不改變其使用範圍內土地的權屬和使用性質,由電信設施建設單位以租賃方式協商解決。需要征收土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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