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分為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和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根據繳費標準和待遇水平劃分不同檔次。第四條本市建立和完善包括大病醫療保險在內的補充醫療保險制度,滿足參保人員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需求。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保險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並逐步增加對社會醫療保險的投入,提高參保人員的社會醫療保障水平。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擴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服務網點的覆蓋面,建立功能完善、運行高效、安全可靠的社會醫療保險信息系統。第六條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主管本市社會醫療保險工作,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財政、衛生、民政、稅務、教育、科技、信息化、公安、物價、食品藥品、審計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第七條本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參保登記、權利記錄、待遇支付、咨詢、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監督管理、業務指導等社會醫療保險日常服務工作。
本市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負責社會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和各類學校應當按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協助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辦理本轄區城鄉居民和學生社會醫療保險相關事宜。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社會醫療保險知識的宣傳,提高全民參加社會醫療保險的積極性,逐步實現社會醫療保險全覆蓋。
本市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應當配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展社會醫療保險的公益性宣傳。第十條本市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下設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療衛生專家、社會保險專家以及參保人員、用人單位和工會代表組成,工作經費由市財政保障。
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組織制定本市社會醫療保險政策和規則時,應當征求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的意見,並采納其合理意見。
社會醫療保險公眾咨詢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有權監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征繳機構、社會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執行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工作建議。第二章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第十壹條本市職工應當參加本市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其他人員可以選擇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
退休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參加職工社會醫療保險,且達到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年限的,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規定期限的,繳費至規定期限後,可享受相應的職工社會醫療保險待遇;未按規定期限繳費,但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可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第十二條下列人員參加本市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醫療保險待遇:
(壹)本市各類學校的全日制學生;
(二)學齡前兒童、靈活就業人員、非從業人員、農村居民及其他具有本市戶籍的人員。第十三條參保人員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社會醫療保險基金和個人按照規定的比例* * *。
前款規定的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為參保人員支付的醫療費用範圍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壹)國家和省有關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範圍、診療項目範圍、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的規定;
(二)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制定的本市規定的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以及急救、搶救期間需要的藥品範圍;
(三)社會醫療保險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