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分為重要濕地和壹般濕地。重要濕地是指列入國際重要濕地、國家重要濕地和省級重要濕地名錄的濕地。國際重要濕地和國家重要濕地的名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省重要濕地名錄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
可以通過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濕地保護區、濕地多功能管理區、野生動物棲息地或野生植物棲息地等方式保護重要濕地。
濕地資源是指濕地和依靠濕地棲息、繁衍和生存的野生動物資源。第四條濕地保護是壹項重要的生態公益事業。
濕地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突出重點、合理利用、可持續發展的原則。第五條濕地保護工作實行綜合協調、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濕地保護的領導,建立綜合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濕地保護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研究和協調全省濕地保護的重大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濕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漁業)、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衛生、旅遊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濕地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濕地保護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濕地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七條省人民政府林業、科技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濕地保護和恢復的科學研究,積極推廣濕地保護和恢復的先進技術。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開展濕地科學考察。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濕地保護的宣傳教育,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提高公民的濕地保護意識。對濕地保護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九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保護濕地資源的義務,並有權對破壞或者侵占濕地資源的行為進行檢舉或者控告。第二章濕地保護規劃第十條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制定全省濕地保護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會同發展改革、財政、水利、農業(漁業)、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旅遊等主管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濕地保護規劃。 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報上壹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壹條濕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林地保護和利用規劃、水利和水土保持規劃、城鄉規劃、環境保護規劃、旅遊發展規劃和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有關國際公約的要求,結合本行政區域濕地生態系統的實際情況,明確保護和合理利用的總體目標、階段性目標、實施方案和主要措施。第十二條編制濕地保護規劃,應當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經批準的濕地保護規劃應當向社會公布。第十三條經批準的規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對濕地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和指導有關部門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三章濕地自然保護區和濕地公園的建立第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濕地,應當建立濕地自然保護區:
(1)代表不同類型的典型自然濕地;
(二)生物多樣性豐富或者珍稀瀕危野生動物集中分布的濕地;
(三)候鳥的主要繁殖地和棲息地,遷徙路線上的主要停歇地;
(四)對主要水生動物遷徙、棲息、繁殖和越冬具有典型意義或者重要意義的濕地;
(五)具有重要生態價值、經濟價值或者重大科學文化價值以及其他特殊保護意義的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