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後,我國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八條規定:“未辦理婚姻法第八條規定的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壹)1994年2月民政部出具的結婚登記,(2)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2月1994日頒布實施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必備條件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前,應當告知其重新登記結婚;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處理。”
重婚主要有三種:1、有配偶登記結婚和與他人登記結婚,即兩次合法婚姻的重婚。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無論是通過欺騙婚姻登記處,還是與登記處的工作人員串通取得結婚證,都屬於這壹類。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但未與他人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重婚的,這是“事實婚姻類型”(根據婚姻登記條例,不存在所謂的事實婚姻,但仍按最高法院的規定處理)。3、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以登記結婚復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的。
所以總結起來,重婚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1,法定重婚是指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並與他人登記;2.事實重婚是指前次婚姻未解除,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我國實行嚴格的壹夫壹妻制,從刑法到婚姻法,對任何違背忠實義務的配偶都制定了相應的懲罰措施,其中最嚴厲的是重婚。
本文主要梳理了關於重婚的幾個誤區。
1.重婚是公訴案件還是自訴案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檢察院對重婚罪不起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配偶重婚罪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證據不足,公安機關能夠受理的,或者法院認為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偵查。
因此,重婚罪可以走刑事自訴的道路,也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檢察院提起公訴。只要有明確的控告人和基本的犯罪證據,公安機關不得以重婚是自訴案件為由拒絕立案。
當然,刑事被害人可以選擇公訴還是自訴。不同的是,作為自訴案件,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可以隨時與被告人和解。進入公訴程序後,偵查、公訴等程序由公、檢機關主導。但作為公訴案件,威懾力顯然要大得多。同時,自訴案件也不存在取證難的問題。
第二,結婚證是定罪的唯壹核心因素嗎?
事實婚姻的認定在民法和刑法領域是不同的。1994 2月1之後的事實婚姻在民事領域不被承認,但在刑事領域得到承認。
這是因為,在刑事領域,最高法院已經明確答復:“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2月1994號發布)頒布實施後,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仍應當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也就是說,即使男女雙方都沒有領結婚證,只要其中壹方之前有合法配偶,並且有證據證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有可能犯重婚罪。
三、如何證明以夫妻名義同居?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重婚罪都是領不到結婚證,辦不了婚禮。有錢人“包養”情人,貪官包“二奶”“情婦”層出不窮,卻很少有人因重婚罪被追究。
比如著名的天津市公安局局長武長順,長期與多名女性通奸,但最終法院以貪汙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單位行賄罪、濫用職權罪、枉法裁判罪六項罪名判處武長順死刑緩期執行。不涉及重婚。據媒體報道,到目前為止,只有兩名貪官因重婚罪被起訴,其中壹人是前國家統計局局長邱曉華。另壹個人是原南京溧水區委書記江明。
這也從側面說明,證明被告壹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是很難的。但也許,我們可以從邱曉華的案件中得到壹些線索,他是第壹個因重婚罪被追究責任的高級官員。
檢方指控邱曉華重婚罪的關鍵證據是,邱曉華在嬰兒父親壹欄簽了“邱曉華”二字,女方在“兩人關系”壹欄填的是“夫妻”。以後如果要指控不忠的配偶重婚,可以先搞清楚對方配偶是否有私生子。盡量弄清楚對方在私生子的出生病歷等書證上有沒有以父親的名義簽字。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以下是移動公證為您整理的2017重婚罪認定標準。歡迎閱讀。
2017重婚罪的認定標準
壹、重婚罪的認定
重婚罪是指與有配偶的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結婚登記的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故意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壹)重婚罪的客體要件
重婚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壹夫壹妻制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項原則。重婚破壞了中國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必須受到刑事處罰。
(二)重婚罪的客觀要件
重婚罪客觀上說明行為人必須有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罪。
所謂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子,女人有丈夫,這種夫妻關系未經法定程序仍然存在,也就是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關系已經解除,或者夫妻關系因夫妻壹方死亡而自然消失,則不再是有配偶者。所謂與他人結婚,包括騙取結婚登記的和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的。所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是指本人雖無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包括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這種行為是故意破壞他人婚姻的行為。
(三)重婚罪的主要構成要件
主語是壹般主語。壹是有配偶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了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結婚。
(四)重婚罪的主觀要件
主觀上是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因他人有配偶而故意與其結婚。如果壹方配偶確實不知道另壹方配偶有配偶而與之結婚或以夫妻關系與其共同生活,則無配偶者不構成重婚罪,有配偶者構成重婚罪。
二、重婚怎麽處罰?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重婚罪的法律責任
(1)刑事責任
1,重婚罪犯重婚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重婚嚴重侵犯了無過錯方的人身權利,阻礙和破壞了婚姻家庭的安全,具有壹定的社會危害性。因此,許多國家的刑法都認定重婚是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我國現行刑法明確規定,重婚是應受刑法懲處的侵犯人身權的犯罪。我國婚姻法適應現行刑法,在第45條明確規定:“重婚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法律對重婚的刑事處罰到位絕非易事,表現為對事實重婚的刑事處罰難以落實,對納妾的處罰蒼白無力。從65438年到0999年,廣州市兩級法院受理的重婚案件只有10件左右,與社會上變相重婚的嚴重情況極不相稱,以至於事實上的重婚大多得不到刑法的追究。
(2)民事責任
1,基於重婚、變相納妾、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背,嚴重侵害了無過錯方的共同生活權、保持貞操權等壹系列配偶權。因此,決定了法律不僅要對重婚罪給予刑事處罰,還要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重婚罪的刑事處罰是手段,目的是保護無辜壹方的婚姻家庭權利。因此,婚姻法律制度應當設立無過錯方賠償制度,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對重婚造成的損害,應當賠償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1項規定:“因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體現了對無過錯方損害的經濟補償。這對無辜壹方是補償性的,對重婚是懲罰性的。
2.在離婚訴訟中,因重婚導致婚姻關系破裂而確實導致離婚的,重婚者和已婚者應當對無過錯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近代以來,許多國家的婚姻家庭權益法規定,只要有合法的離婚原因,包括重婚、通奸、遺棄等,過錯方就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在這方面,我國婚姻法合理借鑒了國外婚姻家庭立法的有益經驗,明確規定因重婚或者婚外同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我國婚姻法律制度中首次設立損害賠償制度,標誌著我國婚姻家庭領域民事責任制度的進壹步完善。
4.重婚有什麽特點?
(1)從重婚的主觀特征來看,其重婚行為具有直接性和故意性。這種直接故意表現為:明知自己現有的婚姻關系未解除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
(2)重婚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受害人的“合法婚姻關系”只是重婚罪的客體。第壹種觀點直接混淆了犯罪客體與犯罪客體的區別。
(3)重婚罪的客觀方面是重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的根本婚姻制度,實施了重婚行為。即重婚罪同時存在兩次婚姻關系,前壹次婚姻關系是否合法不影響重婚罪的構成。
(4)司法實踐中,前婚不合法,後婚“合法”,是重婚者在新形勢下為逃避法律制裁而采取的手段,是重婚罪的新表現。
重婚罪的構成要件;
1,侵害的客體是我國婚姻法規定的壹夫壹妻制。
2.客觀上,行為人必須存在重婚罪,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實踐中重婚有兩種情況:壹種是法定婚姻,壹種是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後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有配偶的人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與其同居的,仍應以重婚罪定罪處罰。”
3.主語是壹般主語。壹是有配偶者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建立婚姻關系。第二,沒有配偶的人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4.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如果有配偶者隱瞞真實情況,使無配偶者受騙結婚,或者雖未結婚,但明知已結婚仍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罪。和沒有配偶的人結婚,對他來說是第壹次,但和明知有配偶的人結婚,違反了壹夫壹妻制,成為重婚罪。
首先說明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刑法規定的,不是婚姻法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國的重婚
婚姻法
作為法律人,重婚罪目前在實踐中基本不可能,原因有三。
首先,與我國實行婚姻登記制度有關。婚姻法不承認事實婚姻。如果已經領了結婚證,領結婚證的可能性很小。
其次,即使存在與配偶長期同居的現象,只要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也不構成重婚。通常只是道德譴責。
第三,明知別人有配偶還和他結婚,現實中可能性很小。基本要讓他先離婚,俗稱三老婆,但這不屬於重婚範疇。
(1)重婚的概念和構成重婚是指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行為。本罪的構成要件是:1。本罪的客體是壹夫壹妻制婚姻關系。2.本罪的客觀方面是與他人有配偶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結婚的行為。3.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偶(偶)的特征,單個人不能構成。所以本罪的主體是兩種人:壹種是重婚。第二個是結婚的人。4.本罪主觀上具有故意,表現為:壹、有配偶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第二,壹個沒有配偶的人,和壹個知道自己有配偶的人結婚。(2)重婚罪的認定重婚罪與非罪的界限。(1)重婚罪與重婚行為的界限。(2)重婚與非法同居的界限。(三)重婚罪的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犯此罪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定義並不嚴格。其解釋是:在相互認識或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登記結婚。那麽問題來了:如何確定?是用事實證明還是用結婚證證明?如果是用結婚證證明的,那配偶又是怎麽拿到結婚證的?發證機關的責任?所以法律規定不明確。
婚姻法有多不明確,女的是小三,男的找小三是不和。離婚後孩子撫養18歲精神受傷。沒有法律標準。能加條文嗎?不,許多孤兒的成長是非法的...,幫助全國各地的孤兒家庭,將來幸福美滿。
有壹個案例,兩個人1985年結婚(因為女方年齡不夠登記領證),1988年生了第壹個孩子,1996年生了第二個孩子,2002年生了第三個孩子。到今年已經超過31年了,他們壹直以夫妻名義生活在壹起。但是,他們壹直沒有去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年初,女方偷偷和壹個外地人登記領證,壹個月回壹次家。
現在很多人的人生觀都有問題,尤其是男性。我們身邊很多男人談家庭,然後在外面找二奶,經常壹起帶出去吃飯。太惡心了。他們的名聲是他們的妻子不在身邊解決身體問題。好幾個老婆在家懷孕了還在外面找女人,而且很多都是20歲左右的學妹。真的很惡心。法律應該控制哪些有家庭的男女構成破壞別人家庭的小三,這是犯罪。不然這個社會的人會越來越沒有三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