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當前存在的問題
(1)權力下放。旅遊業是壹個綜合性、關聯性很強的行業,各種旅遊要素的管理下放到各行業主管部門。文化旅遊資源在文化部門,寺廟道觀在宗教部門,水庫湖泊河流在水利部門,森林旅遊資源在林業部門,餐飲服務在食品藥品管理部門,旅遊紀念品在商業部門等。,但旅遊主管部門本身並不具備旅遊資源。
(2)權責模糊。由於權力下放,責任和權力模糊。第壹,旅遊業的發展必然會遇到旅遊服務質量和遊客投訴的問題,投訴應該由誰受理。二是存在遊客安全、景區違法建設和環境衛生、景區旅遊高峰期間交通分流等問題。誰查處他們,誰就要對現在的管理體制負責。以上管理責任各地不同,沒有明確的經驗可供參考,所以存在相互推諉的問題。
(3)支持系統的弱化。壹是管理體制混亂。目前從國家到地方都有相應的旅遊管理部門,但各個地方的名稱、級別、職責都不壹樣。基層旅遊管理部門缺乏上級的政策、資金、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支持,各自為政,人員編制不足,內部機構不合理等等。第二,缺乏法律制度支持。相對於農林水交通衛計等其他部門的十幾部法律法規,旅遊立法較少。旅遊法,2013年4月25日頒布,2013年10月25日起施行,是迄今為止第壹部專門的旅遊法。除了《旅遊法》之外,缺乏實施細則和條例的法律支持。第三,在管理機制上,橫向和縱向割裂。縱向上,旅遊部門是屬地管理,上級部門的指導和支持能力很弱。而旅遊業是地域界限最少、受行政區域限制最少、最追求跨區域、跨界發展的行業。橫向來看,各縣、縣內旅遊相關部門和景區管委會之間的合作松散、零散,旅遊主管部門難以協調組織相關部門共同推進,無法有效規範旅遊市場,形成旅遊開發和管理的合力。
二、對策研究
(1)對策。
經過對各景區、風景小鎮、旅遊相關部門的調查,廣泛征求意見,總結出以下思路。
1.註重綜合協調。旅遊業作為壹個高度關聯的行業,涉及旅遊景區、旅行社、酒店、餐飲、交通、娛樂、購物等眾多企業和相對獨立的行業。旅遊業的這壹特點決定了旅遊管理體系不同於其他行業,管理體系必須註重綜合協調。
2.明確責權利劃分。旅遊業作為壹個綜合性行業,涉及旅遊、工商質監、衛生、公安、消防、稅務、交通等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解決好這些職能部門的協調問題,明確劃分管理責權利,不留職能空白和責任重疊。
3.充分發揮市場的主體作用。旅遊是壹種市場消費行為。除政府管理的行政行為外,還應充分發揮旅遊企業和行業協會的自律和規範作用,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4.完善旅遊管理機構設置。根據洪雅當地情況,旅遊管理部門必須履行綜合協調和旅遊執法職能,應界定為綜合協調部門。他們應該作為行政機構進入政府部門,他們的內設機構和下屬機構應該側重於協調和執法。此外,還應設立相應的機構作為補充,承擔服務型的輔助工作。
(2)具體方案。
根據旅遊相關法律法規和組織機構設置相關政策,按照上述思路,提出四個管理體系方案,並據此提出組織機構設置方案。
1.綜合協調系統
(1)概述。旅遊管理分為旅遊宏觀管理和具體事務管理兩個層次,由不同層次的管理機構負責。在旅遊宏觀管理層面,建立作為全縣旅遊產業發展領導核心的常設議事協調機構,負責旅遊相關部門的統壹管理和協調。具體事務管理層面包括景區規劃建設、旅遊市場監管、旅遊監測和統計分析等職責。,繼續由原職能部門分別承擔,但服從旅遊產業發展領導核心的統壹管理。
(2)機構設置。成立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作為常設議事協調機構,由政府主要領導任主任,涉及旅遊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為成員單位。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旅遊主管部門,承擔具體工作。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和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的組織形式相當於編制委員會和編輯室。其他職能部門和旅遊景區(度假區)機構根據各自職責和管轄範圍,在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3)功能設置。
明確了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有權管理旅遊資源、審批旅遊總規、管理旅遊資金使用、建議旅遊系統內人員和評價旅遊績效,並通過集權、財權、人權三項必要權力確立縣旅遊委的領導核心地位。
旅遊主管部門作為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的辦公室,除承擔自身法定職責外,還承擔綜合協調旅遊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負責縣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會議議題的收集匯總、會議的準備和主持、重要文件的起草和報送、會議決定的分解落實、跟蹤督辦、績效評價建議等具體實施職責。
各旅遊景區管委會負責景區建成後的日常事務管理,包括安全、環境衛生、市場秩序、景區旅遊動態日常監控等職責,不再承擔景區規劃建設、項目招商引資等職責。
風景名勝區內的村鎮負責風景名勝區建設所需的征地拆遷、風景名勝區內風景名勝區與群眾矛盾糾紛的移交責任,不再負責風景名勝區的日常事務管理。
(4)執法管理。采取綜合執法的形式。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設立旅遊執法大隊,涉及旅遊、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公安、縣交通、海事、運管、環境衛生整治、住建規劃等共同執法部門。各部門要抽調2-3名執法人員充實旅遊執法大隊,由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直接管理,每個景區派駐3-5名執法人員。部署的執法人員受該部和執法隊的雙重管理。需要調配的執法隊伍由旅遊主管部門商各涉旅部門提出,報旅遊產業發展委員會審批,並報縣目標辦、縣編辦、縣財政局備案。執法隊伍的工作安排、工作經費、差旅費、目標下達和績效考核獎勵等優先安排,工資關系的建立和具體執法工作由部門管理,以縣級部門名義對外執法。
2.大旅遊系統。
(1)概述。進壹步加強部門體制整合,擴大旅遊概念範圍,組建大旅遊局,形成旅遊資源更豐富、監管範圍更廣、執法項目更具體的大旅遊監管機制。
(2)功能設置。
整合旅遊市場主要監管執法內容,包括食品藥品監管職責、工商質監職責、第三產業和服務業監管職責、價格監管職責,形成統壹的大市場監管機制。
整合旅遊監管、民族宗教監管、價格監管、文物監管、生態文明建設、地方文化縣誌發掘保護、城鄉環境保護整治、節慶策劃籌備、外事旅遊接待等職責。綜合旅遊事務包括旅遊資源的管理與保護、旅遊景區的規劃與建設、旅遊資金的使用、旅遊市場的規範、旅遊數據監測的統計分析、旅遊績效的評價等。旅遊綜合執法包括旅遊資源保護執法、導遊旅行社執法、環境衛生執法等。
(3)機構調整。
整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工商質監局、商務局、縣發改局中層事業單位價格管理股,組建洪雅縣市場經濟管理局。相關下屬機構將整體劃轉,按照類似職責進行整合。將原駐鄉鎮的工商質監局更名為市場經濟管理處。
將旅遊局、民族宗教局、地方誌辦公室、生態辦、城鄉環境整治辦、接待辦調整為政府機構,與縣文光新局整合,組建旅遊、文化、生態和民族宗教事務局,涉及部門下屬機構劃轉,按類似職責整合。
將現有的4個旅遊景區(度假區)更名為旅遊投訴服務中心、旅遊開發服務中心、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旅遊調度中心,調整為旅遊文化生態民族宗教局下屬機構。旅遊投訴服務中心在景區設立受理點,旅遊發展服務中心在鄉鎮設立聯系點,不視為實體。
(4)執法管理。
涉及外國遊客的旅遊投訴由旅遊投訴服務中心受理,現場調解或移交有關部門執法。有派出機構的縣級部門根據具體執法法律的授權規定,以派出機構的名義執法或者報縣級部門處罰。無派出機構的常見執法事項,由景區執勤點縣級部門受理,報縣級部門處罰。
常用的執法機構和工作地點負責執法。法律授權執法機關的,可以在景區執法,沒有授權的,可以以主管部門的名義上報縣級主管部門執法。林業、環保、規劃、建設、路政、安全執法不常用,由縣旅遊局牽頭組織縣級相關部門開展專項執法。
(5)與景區鄉鎮的責任劃分。縣委、縣政府發文明確劃定景區類型。規劃,在建景區範圍內,征地拆遷、征地拆遷引起的失地農民安置和再就業與周邊群眾發生矛盾糾紛,由景區所在鄉鎮牽頭,景區群眾工作服務中心配合調解。在已對外開放的景區範圍內,非旅遊消費的景區內景區與群眾的矛盾糾紛、景區內遊客與群眾的矛盾糾紛,由景區內群眾工作服務中心牽頭,所在鄉鎮配合調解。景區所在鄉鎮不再承擔旅遊開發、旅遊管理和旅遊執法工作。
3.開發區制度。
(1)概述。參照峨眉山旅遊經濟開發區的模式,設立壹個副縣級機構,統壹管理全縣四個景區(度假區)的旅遊工作,統壹管理四個景區所在鄉鎮(或縣委縣政府委托的開發區)。旅遊相關的共同監管執法由縣級部門負責,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
(2)機構調整。
設立洪雅縣旅遊經濟開發區黨工委和旅遊經濟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黨工委和管委會),為縣委、縣政府副縣級機構,核定行政編制,所需行政編制從縣級部門行政編制中調整。根據實際需要,設置內設機構,核定領導職數。四個景區鎮的機構、編制、人員不作調整,由縣委、縣政府委托黨工委、管委會管理。旅遊經濟區管委會副主任還將兼任景區、鎮黨委書記。
現有的4個旅遊景區(度假)區管委會更名為旅遊投訴服務中心、旅遊開發服務中心、旅遊信息咨詢服務中心、旅遊調度中心,改組為黨工委、管委會下設機構。
工商質監、食藥監、公安、林業、城管執法、規劃建設等縣政府部門在開發區設立分支機構,受縣局機關和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雙重領導,主要由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管理。開發區分局機關級別為副科級,核定編制2-4名,從縣局調入。
縣旅遊局由部門掛牌機構調整為縣政府工作部門,與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合署辦公。擁有兩塊牌子,壹套人馬,1管委會副主任兼任旅遊局局長。
(3)功能設置。黨工委、管委會根據縣委、縣政府的授權(或委托),履行所轄景區、鎮的部分政治職責和整體經濟社會職責。具體負責全縣旅遊規劃、旅遊指標分解和下達、旅遊目標考核、旅遊資金使用安排、旅遊資源項目、旅遊對外統壹招商和營銷推廣、質量標準管理等職責,負責組織景區內縣級部門開發區分局執法並考核執法效果。
(4)執法管理。景區共同執法由各開發區分局負責,執法以分局名義進行。不常用的執法手段上報縣局查處。
4.精真壹體。
(1)概述。4個旅遊景區(度假區)委托鄉鎮管理,鄉鎮黨委書記兼任景區黨工委書記,鄉長兼任景區(度假區)管委會主任。縣委、縣政府實行景區與鄉鎮捆綁考核,實行政園深度融合。
(2)執法管理。采取授權執法和委托執法相結合的方式。在景區、鄉鎮設有派出機構的縣級部門,包括縣工商質監局、縣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縣公安局,由縣級部門派出機構直接執法。派出機構受縣級部門和景區鎮雙重領導,主要是景區鎮領導,執法工作受縣級部門指導。派出機構執法人員年度考核占鄉鎮指標,工作安排、工作經費、差旅費、目標獎勵納入景區鄉鎮統壹管理。具體機構執法人員名單由縣級部門提出,經營景區鄉鎮確定後,報縣委目標辦、縣委編辦、縣財政局備案。
景區、鎮無派出機構的縣級部門,以簡易執法程序委托景區、鎮執法的,由鄉鎮綜合執法大隊承擔。擬委托的部門由黨工委提出,報縣政府審批,委托程序報縣政府法制辦備案。不適宜委托的執法,由縣級部門查處。
第三,結論
除上述管理體制方案外,還提出了多種方案思路,如成立和改革協會、商會發揮行業自律作用,旅遊開發企業負責人兼任景區管理機構副職(兼職但不兼任),整合旅遊警察,投訴執法壹站式服務等。但總的來說,旅遊體制改革的探索不是“包治百病”的壹劑良藥,需要多種方案的組合。目前,我縣已經開展了旅遊行業協會和旅遊警察的初步探索,初步反響良好。
旅遊管理體制的完善需要進壹步的探索和醞釀,需要壹定的契機。目前,我局服務全縣大局,不斷探索實踐,力爭在旅遊管理體制上有新的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