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充分發揮政府采購的政策功能,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按照國務院批準的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確定的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但大型企業負責人為同壹人,或者與大型企業有直接控股和管理關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個體工商戶,在政府采購活動中視同中小企業。
第三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加強采購需求管理,實行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估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壹)在貨物采購中,貨物由中小企業制造,即貨物由中小企業生產並使用該中小企業的商號或註冊商標;
(二)在工程采購項目中,項目由中小企業承擔,即項目建設單位為中小企業;
(3)在服務采購項目中,服務由中小企業承擔,即服務提供者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簽訂勞動合同的中小企業員工。
在貨物采購中,供應商提供的貨物同時為中小企業和大型企業制造的,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聯合體各方均為中小企業的,聯合體視為中小企業。其中,聯合體各方均為小微企業的,聯合體視同小微企業。
第五條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合理確定采購項目的采購需求,不得以企業的註冊資本、總資產、營業收入、從業人員、利潤、納稅等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對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價因素,不得在企業的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歧視或者排斥中小企業。
第六條預算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本部門和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項目進行評審,統籌安排預留中小企業采購份額。對於適合中小企業的采購項目和采購包,預留的采購份額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並在政府采購預算中單獨列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采購份額不得專門預留給中小企業:
(壹)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明確規定應當優先或者面向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單位采購的;
(二)因確實需要使用不可替代的專利、專有技術、基礎設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務等,只能向中小企業以外的供應商采購;
(三)按照本辦法規定,采購預留份額不能保證充分供應和充分競爭,或者存在可能影響政府采購目標實現的情形;
(四)框架協議采購項目;
(五)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以上幾種情況,其他都適合中小企業。
第七條采購限額在200萬元以上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采購限額在400萬元以下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合中小企業的,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采購。
第八條超過200萬元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超過400萬元的工程采購項目適合中小企業的,應當將這些采購項目總預算的30%以上預留給中小企業,預留給小微企業的比例不得低於60%。預留份額通過以下措施實現:
(壹)將采購項目作為壹個整體或者專門為中小企業設立壹個采購包;
(二)要求供應商以聯合體形式參與采購活動,且聯合體中的中小企業承擔壹定比例;
(3)要求已取得采購合同的供應商將壹定比例的采購項目分包給壹家或多家中小企業。組成聯合體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業與聯合體中的其他企業和分包企業之間不得存在直接的控股或者管理關系。
第九條對經預算主管單位統籌後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無保留份額采購項目,以及項目中無保留份額的采購包,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符合本辦法要求的小微企業報價中扣減6%-10%(工程項目為3%-5%),並以扣減後的價格參與評審。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價格分值的,價格分值在原報價基礎上提高3%-5%。
接受大中型企業與小微企業組成聯合體或允許大中型企業分包給壹家或多家小微企業的采購項目,小微企業合同份額占聯合體協議或分包意向協議約定的合同總額30%以上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從聯合體或大中型企業的報價中扣減2%-3%(工程項目為65,438+0%-2%),並以扣減的價格參與評審。采用綜合評估法但未采用低價優先法計算采用招標方式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價格分值的,價格分值在原報價基礎上增加1%-2%。組成聯合體或接受分包的小微企業與聯合體中其他企業、分包企業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關系的,不享受價格抵扣優惠政策。
價格扣分或價格加分的比例對小企業和微型企業壹視同仁,不加區別。具體采購項目的價格扣減比例或價格加成比例,由采購人根據相關行業平均利潤率和市場競爭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範圍內確定。
第十條采購人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和主管預算單位制定的預留采購份額的具體方案開展采購活動。通過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後,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少於3家的,暫停采購活動,視為無保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采購包,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重新組織采購活動。
第十壹條中小企業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出具本規定所稱的《中小企業聲明函》(附1),否則不得享受扶持中小企業的相關政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要求供應商提供除中小企業聲明函以外的中小企業身份證明文件。
第十二條采購項目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采購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采購項目或采購包的預留份額,明確專門面向中小企業的項目或相關采購包,以及相關標的和預算金額;
(二)要求參加聯合體或者分包的,應當將聯合體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中中小企業合同金額的比例規定為供應商資格條件;
(三)對無預留份額的采購項目或采購包,明確相關價格扣減比例或價格加分比例;
(四)按本辦法規定享受扶持政策獲得政府采購合同的,小微企業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大中型企業,中型企業不得將合同轉包給大型企業;
(五)采購人認為符合相關條件,在資金支付期限、預付款比例等方面對中小企業的優惠措施明確;
(六)明確采購對象對應的中小企業分類標準所屬行業;
(七)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中標或成交供應商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中小企業扶持政策的,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將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中小企業聲明函與中標或成交結果壹並披露。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工程項目,中標候選人的《中小企業聲明書》應當在公示中標候選人時予以公示。
第十四條通過預留采購項目、預留專項采購包、要求參加聯合體或者分包等方式簽訂的采購合同,應當明確標明該合同為中小企業專用。其中,要求以聯合體形式參與采購活動或者分包的,聯合體協議或者分包意向協議應當視為采購合同的組成部分。
第十五條鼓勵各地區、各部門允許中小企業在采購活動中引入信用擔保手段,在投標(響應)擔保、履約擔保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專業服務。鼓勵中小企業按照法律法規通過政府采購合同融資。
第十六條政府采購監督檢查、投訴處理和政府采購行政處罰中的中小企業認定,由貨物生產者或者工程服務提供者註冊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財政部門或者相關招投標行政監督部門關於協助中小企業發展的確認函後1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七條各地區、各部門應當對涉及中小企業采購的預算項目實施全過程績效管理,合理設定績效目標和指標,落實扶持中小企業的相關政策要求,定期開展績效監測和評價,加強績效評價結果的應用。
第十八條預算主管單位應當自2022年起,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上壹年度預留份額和面向中小企業采購的具體情況,並在中國政府采購網公開預留項目執行情況(附件2)。未達到本辦法規定的預留股份比例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十九條采購人未按照本辦法規定為中小企業預留采購份額,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扣減價格或者提高價格分值的,屬於未按照規定執行政府采購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供應商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的聲明不真實的,屬於提供虛假材料中標成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對適用《招標投標法》的政府采購建設項目,投標人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供的聲明函內容不真實的,屬於弄虛作假中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二十壹條財政部門、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濫用職權、失職瀆職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執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援外項目、國家有關資質或資質管理制度另有規定的項目,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三條對其他中小企業的政府采購支持政策,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條省財政部門可以會同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21 1 1起施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政府采購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_ 2011 _ 181)同時廢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制定中小企業政府采購的相關優惠政策,通過制定采購需求標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估優惠、優先采購等方式,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