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的基本特征壹般認為,壹切證據都應當具有證明力和證明能力。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對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的證明作用。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材料在法律上被允許作為證據的資格。這是證據的基本特征。我國的刑事證據制度也基本體現了上述特征,具體如下:1。客觀性。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訴訟證據是客觀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臆測和虛假的東西。訴訟證據的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本質特征,這是由案件事實本身的客觀性決定的。它包括兩層含義:第壹,證據的本質是事實。證據事實的存在有兩種基本形式:壹種是實物、痕跡、文書等客觀實體;壹個是人們感知和記憶的事實。任何形式的事實都可以成為證據。第二,證據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的事實。隨著案件事實的發生,證據事實的形成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證據的客觀性為公安司法人員調查收集證據、查明和證明案件真相提供了物質基礎。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要求,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應當是對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和真實描述。無論是在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中,行為人行為的實施及其後果的形成,必然會對環境、人或物產生影響,從而形成壹些客觀的事實材料。這些事實材料可能表現為某些文章、文件,也可能表現為在場的人聽到、感受到,但也可能表現為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上述事實材料是案件事實的真實反映,是不以辦案人員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訴訟證據的這壹本質特征決定了那些虛無縹緲或虛假的情況和壹切主觀的東西都必須排除在訴訟證據之外。在刑事訴訟中,所有證據都必須是客觀的。任何犯罪行為都是在壹定的時間、地點、條件下實施的,必然會相應地在客觀外界留下證據。從罪犯的作案動機到作案過程和案發現場,總要接觸外界事物,不可避免地要接觸人和物,從而留下壹些人證和物證。既然任何客觀事物都是相互聯系的,既然罪犯犯了罪,侵犯了某些人和事,客觀上必然會引起壹定的變化,留下相應的痕跡和物體,或者被周圍的人聽到、目睹,在腦海中留下壹定的印象和記憶。這些都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事實,可以證明案件事實的真實性。2.相關性。訴訟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訴訟證據與案件中要證明的事實之間存在客觀聯系。證據既是客觀事實,也是與案件事實相關的事實。客觀事實有多種,不是所有的都可以成為證據,只有那些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的事實才能成為證據。證據之所以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正是因為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存在聯系。凡與案件事實有客觀必然聯系,對查明案件有意義的事實,都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任何與案件事實無關、對查明案情沒有意義的事實,無論多麽真實可靠,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證據是隨著案件的發生而形成的,所以證據與案件之間應該存在某種客觀聯系。證據和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是多種多樣的。有些是直接接觸,有些是間接接觸;有的是因果,有的是非因果;有的是必然聯系,有的是偶然聯系;有的是肯定相關,有的是定性相關;有的在時間上有聯系,有的在空間上有聯系;等壹下。證據性事實可以是案件事實發生的原因、案件事實發生的方式和方法,也可以是案件發生時的條件。只要與案件的某壹方面、某壹情節有客觀聯系,都可以作為證據。所謂證據的證明力,是指證據與案件的客觀聯系程度及其在認定案件事實中的作用。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聯系必須客觀存在,沒有客觀聯系的事實不能成為證據。那些存在想象聯系和主觀聯系的事實,不僅不能證明案件的真實情況,還會誤導辦案人員。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辦案人員收集的各種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即辦案人員在審查判斷證據時,不僅要確定證據的客觀性,還要查明證據與案件事實是否客觀相關。3.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依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的事實材料。證據的這壹特征表明:第壹,訴訟證據的提供、收集和審查必須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無論是公安司法人員收集證據,還是當事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提供證據,都應當合法,否則在訴訟中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明確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以及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無論是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獲取各種證據。非法取得的證據,就證據理論和訴訟理論而言,嚴格來說,不應該具有證據的效力,更不用說將其作為定案的依據。第二,訴訟證據的形式要合法。即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在形式上必須符合法律要求,否則不能作為訴訟證據。我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證據的種類,如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了七種證據種類:物證、書證;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結論;勘驗和檢查記錄;視聽資料。其他訴訟法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同時,還對必須附具的物證、書證等各種證據的形式作出明確要求,不能附具的,應當通過攝影、錄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具;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當事人陳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固定,經核實後由證人、保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者行政訴訟當事人簽名、蓋章;鑒定結論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由鑒定人簽字蓋章;勘驗檢查筆錄和現場筆錄應當按照規定采用書寫、繪圖、照相、錄音等形式,並由勘驗人員和現場見證人簽名、蓋章;等壹下。第三,訴訟證據必須通過法定程序出示和核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必須由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物證必須當庭出示,供當事人辨認;未到庭作證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等文件,應當當庭宣讀,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未經法院核實的材料,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
真實性。真實性也稱為證據的客觀性或確定性。意味著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該是真實客觀的。任何案件的事實都發生在壹定的時間和空間之間。案件事實發生後,必然會在客觀外界留下壹些物品或痕跡。這些事實及其與案件事實的聯系是客觀存在的。證據的真實性是證據最本質的特征;但這並不意味著相關人員收集的證據就壹定是客觀真實的。從認識論的角度來看,壹個案件發生後,它在客觀外界留下的遺產必然會被人們所反映。但壹切在主體中觀察到和反映出來的、通過語言和文字陳述出來的事實,都屬於經驗事實。由於反映過程的復雜性,人們的認識不能完全反映客觀存在。因此,法律規定,所有證據材料都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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