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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細則

壹般規則

第壹條為進壹步規範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促進公開招聘工作的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根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暫行規定》(人事部令2005年第6號)、《關於進壹步規範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通知》([2010]92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試行辦法》(桂發〔2005〕4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施辦法》(2005年第12號)

第二條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轉制為企業的除外)所有新進人員(含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人技能崗位),壹律公開招聘。除國家政策安置、上級按幹部人事管理權限任命、涉密崗位外,確需使用其他方式選拔任用人員的。

第三條公開招聘應當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堅持政府宏觀管理與落實單位就業自主權相結合,統壹調控、分類指導、分級管理。

第四條公開招聘根據空缺崗位的職責和資格要求,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市委組織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主管部門,負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綜合管理、政策指導、審核備案、監督糾錯等工作。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編制使用計劃、招聘審批、招聘報名等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的編制和管理。事業單位主管部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規範管理和組織協調下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工作。

組織和啟動

第六條市、縣委、辦、局直屬事業單位(含黨群系統所屬事業單位,下同)公開招聘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

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所屬的人事考試服務機構和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可以為公開招聘提供服務。

第七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實施計劃、年度編制使用計劃和年度招聘計劃,制定公開招聘計劃。公開招聘計劃應當保證公開招聘工作的公平性和科學性。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機構名稱、單位性質、工作人員數量、招聘人數、招聘範圍和對象;招聘的崗位、專業和資格條件;招聘的時間、形式和程序;招聘的組織領導、紀律要求等相關內容。

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黨群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報市委組織部備案。公開招聘計劃未按規定程序批準備案的,不得組織公開招聘。

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考試原則上每年組織壹次。遇有特殊情況,可根據需要組織實施。

第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招聘公告內容包括招聘單位介紹、招聘範圍、招聘崗位、招聘人數及待遇、應聘人員條件、招聘程序及時間安排、考試時間(時限)、內容及範圍、報名方式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除特殊工種和崗位外,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不得設置歧視性條件。招聘人員壹般要求年齡在35周歲以下。個別專業人才和特殊崗位緊缺,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同意,年齡要求可適當放寬。

招聘公告應在公開招聘正式報名前發布,發布時間不得少於7個工作日。招聘公告應在市組織人事部門網站或市人力資源市場網站上發布。

招聘公告壹經發布,應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批準備案,並在招聘公告範圍內公布。

第九條招聘人員的基本要求:

(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3)符合崗位要求的身體條件;

(四)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文化程度、知識和能力;

(五)報考執業(專業)資格制度崗位的考生,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執業(專業)資格證書;

(六)符合崗位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報名參加工作:現役軍人;正在就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被開除公職的人;在各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中被查出有舞弊行為,並被給予不予報考時限的;被依法開除公職未滿五年的人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員。未被解除黨紀、政紀處分或者正在接受紀律審查的人員,以及刑事處罰期限未滿或者涉嫌違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作出結論的人員。

第十條申請登記可以現場進行,也可以網上進行。招聘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根據擬聘崗位的要求和招聘公告規定的資格條件,負責對應聘者進行資格審查和考前確認,並接受應聘者對招聘具體事宜的咨詢。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人嚴格按照簡章公布的崗位條件負責對應聘人員進行資格審查。審查不嚴或擅自改變已公布的招聘條件的,參加筆試的考生因不符合報考條件而被取消招聘資格,由招聘單位(主管部門)承擔相應責任。

現場報名時間不得少於2個工作日,網上報名不得少於5個工作日。考生應認真查看所報考職位的招聘條件,不符合條件者將被取消招聘資格,責任由考生自行承擔。

同壹職位符合條件的報名人數不足招聘職位數3倍的,應減少招聘職位數或取消招聘職位,通知報考人員後方可開始考試。個人報名人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確需當年補缺的。招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報主管部門審批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工作程序審核後確定是否開考。

考試和評估

第十壹條公開招聘采取考試考核的方式,主要測試應聘者需要具備的綜合基礎知識、專業知識、業務能力和工作技能。考試考核方式要符合事業單位特點,充分體現行業、專業、崗位特點。

第十二條考試采取筆試、面試(含實際操作能力測試)等多種方式進行。筆試科目為《公共事務基礎知識》和《綜合能力測試》,主要包括時事政治知識、馬克思主義哲學知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知識、法律知識、行政管理知識、公文寫作與處理、行政職業能力。

專業科目筆試主要測試考生的職業道德以及對崗位所需專業知識和技能的掌握和應用能力。專業考試的科目和方式以及是否進行專業考試,可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和行業、專業、崗位的特點確定。

面試主要考察應聘者的專業素質和潛在能力,包括應聘者的綜合分析、口頭表達、計劃組織、人際關系、應變協調、自我意識等,以結構化面試為主要面試方式。

實踐能力測試作為面試的壹種方式,由招聘組織實施部門根據崗位需要確定。可以采用結構化面試、實操或結構化面試加實操、試教等方式進行。

面試前,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組織專人對進入面試的考生是否符合招聘條件進行審核。對不符合招聘條件的,取消面試資格,遞補同崗位筆試成績。

第十三條招聘方式應當根據崗位類別和崗位等級確定。

(壹)初級職員即9級以下管理崗位、11級以下專業技術崗位、3級以下地勤崗位的招聘,原則上采取公開考試的方式進行;

(二)招聘管理8級以上、專業技術10級以上、工人二級或碩士學位人員,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後,可采取直接面試的形式;

(三)招聘高層次人才,如管理七級以上、專業技能七級以上、工作經歷壹級,或經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認證的博士學位、國外碩士學位、緊缺專業技術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經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市委組織部可備案。

(四)駐鄉鎮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招聘人員和常年需要在外地工作的人員,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核同意後,可直接與大學本科畢業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且專業對口的應聘人員進行面試。按此方式應聘的人員,在受聘單位或同等條件崗位的服務期限不得少於三年。

第十四條需要筆試和面試的職位,壹般應先筆試。筆試結束後,根據筆試總體水平和招聘情況,劃定合格分數線。按照不低於1:3的比例,每個崗位從高分到低分確定面試人員。由於報名人數達不到開考比例,且排除已審核通過的職位,個別職位因參考人數少達不到規定比例,確需當年補缺的,須經招聘單位主管部門審核,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審批後,方可進入面試程序。報考同壹職位且筆試成績相同者,並行進入面試程序。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為考生提供筆試成績和職位排名的個人查詢。面試人員的姓名、業績、職務排名等必須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或其人才網站上公布。

第十五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成立面試考評組,壹般由7至9人組成。要加強面試考官培訓,提高面試技能,逐步在有條件的縣和行業建立面試考官數據庫,做到面試考官隨機抽取。

每個職位面試結束後,應立即公布該職位候選人的面試結果。面試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所有應聘者的面試成績和職位排名必須在招聘部門網站上公布。

第十六條面試結束後,根據考生成績從高到低,根據招聘崗位的性質和特點,按照1:1的比例確定考核人選,筆試成績和面試成績各加50%計算考生成績。考生成績相同時,面試成績高者進入考核環節;如果此時面試成績相同,市人力社保局將組織再次考試,然後按照高分到低分的原則確定考核人選。

第十七條考核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統壹安排,招聘單位負責組織實施。主要考察思想政治表現、道德品質、業務能力、工作實績、勤政廉潔、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原工作單位規章制度等情況,對報考人員的資格條件和相關條件進行審核。評估小組由兩人以上組成,必須根據評估內容、規定的程序、事實和法定理由作出評估結論,並出具具名的評估報告。主觀臆測鑒定作出的考核結論無效,招聘單位必須重新組織考核。原則上,評估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考試不合格的,可從報考同壹職位的考生中,按成績從高到低依次遞補。

體檢、公示、錄用

第十八條體檢

(壹)為體現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組織實施全市擬錄用人員體檢工作,並負責組織人員到縣級以上具有規定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體檢。體檢標準參照《公務員體檢通用標準》執行。特殊行業上級主管部門已明確規定體檢標準的,按行業體檢標準執行。

(2)招聘單位和考生對體檢結論有疑問時,可要求復檢。復檢要求應在接到體檢結論通知之日起7日內提出。復檢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復檢只能進行壹次。體檢結果以復檢結論為準。體檢不合格者自然淘汰,可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確定替補人員。

(三)組織體檢,要認真負責,嚴格程序,嚴密組織,公開透明。醫學檢驗人員與有回避關系的醫學檢驗人員應當回避。對違反操作規程、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不良後果的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在體檢過程中,凡弄虛作假或隱瞞真實情況,造成體檢結果失真的,不予錄用或取消錄用。

第十九條公開招聘結果應在招聘公告範圍內公示,時間應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內容應當包括招聘崗位名稱、招聘崗位情況和擬聘用人員基本情況。公示期滿無異議,或問題不影響聘用的,由主管部門和市人力社保局依次審核同意,再辦理編制使用審批、聘用、工資等相關手續。有嚴重問題且有證據的,不予錄用;對反映問題嚴重,但難以核實的,暫緩聘用,待核實並作出結論後再決定是否聘用。對已辦理招聘手續,經核實不符合招聘條件的,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取消招聘資格的書面決定。

擬聘用人員經公示後,自動放棄聘用資格或公示不合格者,不再聘用。

第二十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可以根據崗位建立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信息庫。對已進入面試但未被錄用的考生,根據其職位和考試成績,按先後順序予以錄用。成績公布之日起壹年內,因工作需要有招聘單位且同時有空缺的,由招聘單位提出書面報告。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後,可免於筆試,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按規定程序直接進行面試、考核、體檢和公示。考核合格者,可申請聘用和公示。

第二十壹條招聘單位必須與員工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合同應由招聘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與員工共同簽署,並加蓋招聘單位公章。聘用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實行試用期制度。就業後管理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紀律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招聘工作應當公開信息、過程和結果,接受社會和管理部門的監督。要成立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紀檢監察等部門參與的招聘紀律監督小組,主要職責是對考試、考核、聘用全過程進行監督,並向社會設立招聘監督舉報電話。

第二十三條筆試、面試試題必須實行集約化管理,試卷的印制、運輸、交接保管、考試、評卷等環節嚴格保密,防止泄密、漏報和營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事業單位招聘工作人員實行回避制度。與招聘單位負責人是夫妻、直系親屬、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或者近姻親的報考人員,不得報考秘書、人事、財務、紀檢等崗位。單位負責人,以及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崗位。

辦理招聘事項時,招聘單位負責人、招聘工作負責人如有上述與本人有關聯或者其他可能影響招聘公正性的,應當回避。

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編制管理部門不得為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自行招聘的人員辦理相關手續。凡違反國家政策規定進入事業單位的,壹經查實,取消其招聘資格,並依據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五條嚴格公開考試招聘紀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塗改證書、證明,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的;

(2)考生在考試、考核過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員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或者參與考試、考核過程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員故意泄露考試試題的;

(五)事業單位負責人違反規定私自聘用人員的;

(六)招聘機關、事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影響招聘工作公開、公平、公正的;

(七)違反本辦法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工作人員,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調離工作崗位或給予相應處分;對違反公開招聘紀律的考生,視情節輕重取消其考試或聘用資格;違規招聘的,壹經查實,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公開招聘工作人員確需收費的項目按照自治區有關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補充規則

第二十八條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需要超限額招聘人員的,參照本辦法執行,但應當在招聘公告中註明是超限額招聘人員。

第二十九條事業單位需要招聘外籍人員的,必須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審查,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招聘。

第三十條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文件規定,事業單位部分特殊崗位可以面向特定群體和地區公開招聘,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委組織部、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法定職責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桂人社發[2011]155號)《廣西壯族自治區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細則》(桂人發[2006]22號)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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