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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工作但住在農村(住在市區附近)的人發生交通事故如何賠償?

目前,我國城鄉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差距較大。補償標準如何適用於農村居民,對於農村戶口的當事人來說至關重要。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類似案件的判決是不壹樣的。下面就如何對農村居民適用補償標準進行初步分析。

壹、裁判相關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第壹人民法庭關於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賠償費用如何計算的批復》

(2005)民他字第25號最高法院在該批復中認為:“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傷殘賠償金、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適用標準。被害人雖然是農村戶口,但在城市做生意、生活,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都是城市。相關損害賠償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相關標準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有關規定確定了被害人傷殘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的相關賠償標準。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作為區分城鄉居民的補償標準。

3.地方法院也有類似的規定。例如,2006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了《關於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實施意見》,明確規定在城市工作、學習、生活、經商或者居住的被害人,雖然戶籍在農村,但應當認定為其經常居住地,主要收入來源為城市的,應當按照城市居民的標準計算相關損害賠償。司法實踐中,江蘇法院對同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無論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壹般都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

二、司法實踐中適用賠償標準的主要問題:

1.關於城鎮居民補償標準適用於農村居民的幾點具體建議:壹是經常居住在城鎮,主要生活來源為非農收入的,按城鎮居民對待。

有農村戶口在城鎮工作的當事人,在受到人身損害時,希望按照城鎮居民標準獲得賠償的,應當提供在城鎮居住1年以上的合法暫住證,以及1年以上工作或者收入來源於所居住城鎮的證明。第二,被害人受到人身傷害時登記為農業家庭。如果他在壹審起訴前因正常原因、正當渠道轉為非農業家庭,可以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補償。第三,雖然是農業戶籍,但是集體的土地被國家征收的,可以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補償。

2.集鎮屬於城市範疇嗎?庭審中,部分當事人以被害人在某鄉鎮工作生活為由提出抗辯,認為不能認定被害人在某城市生活工作。

什麽是城市,什麽是集鎮,在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中並沒有太多明確的規定。經查詢,筆者大致有以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失效)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直轄市、市、鎮。《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集鎮是指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確認為壹定農村地區的經濟、文化、生活服務中心的非建制鎮。根據城市規劃基本術語標準,城市(鎮)是指以非農業和非農業人口聚集為特征的居住區。包括按照國家行政體制建立的城鎮。市是指經國家批準設置城市體系的行政區域。鎮是國家批準設立的鎮的行政區域。此外,國務院《關於農民進入集鎮定居的通知》(1984年10月13日國發[1984]141號)對集鎮也有相關規定:1。申請在集鎮務工、經商或經營服務業的農民及其家屬,有固定住所,有經營能力。

或長期在鄉鎮企事業單位工作的,公安部門應準予常住戶口,及時辦理入戶手續,並出具《自理口糧戶口本》。

統計的是非農業人口。新建城鎮職工、商業、服務戶應與城鎮居民壹樣納入街道居民小組,參加街道居民委員會的活動,享有同等權利,履行應有義務。

從上述相關規定來看,城市是城鎮,包括城市和城鎮。集鎮是以非農業和非農業戶口為主要集中地的居民區,是某壹農村地區的經濟、文化和生活服務中心。而且長期在集鎮工作生活的人可以在常住戶口落戶,統計顯示是非農戶口。顯然,集鎮應該符合城市(鎮)的定義。那麽對於在集鎮居住、工作、生活的農村居民的補償,應當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3.進城務工人員達到壹定年限的補償標準。據有關部門調查,狹義的農民工人數約為6543.8+0.2億,廣義的農民工人數約為2億。農民工雖然是農業戶口,但長期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職業地位、生活條件、生活環境、收入、消費水平都發生了變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五條

第十三條“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至提起訴訟時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地方”。雖然是農村戶口,但是在城鎮連續工作、生活、居住滿1年以上,並且經常居住地和主要生活來源都是城鎮的,那麽相關的損害賠償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

4.農村戶口,但是在城市讀書的學生補償標準怎麽算?對於這個問題,筆者認為作為壹個學生,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都是沒有經濟來源的。而農村戶口的學生在城市讀書,身份和性質完全變了,消費支出也和農村不壹樣。而且有城市戶口的學生在城市讀書,同樣沒有工作,但是按照城市標準補償,會造成同樣的生活不同價的問題。所以,筆者認為,在城市讀書的學生,應該按照城市標準進行補償。另外,筆者認為農村戶口學生在城鎮就讀的,只是在城鎮就讀,但是每天回家住在農村的農村戶口學生,還是應該按照農村居民的標準計算補償。

5.作為在城鎮工作的農村居民的受害人,應以受害人身份或被扶養人身份確定賠償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容易忽略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如果被害人在城鎮工作、生活、居住且被扶養人是農村居民,被扶養人生活費是否應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目前,許多法院根據被撫養人的身份來確定其生活費。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壹款規定,“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計算。”從這個角度來說,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按照被扶養人的無行為能力程度來計算的,也就是說,被扶養人的生活費是按照被扶養人的身份,也就是被害人的身份來確定的。而且,從理論上講,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性質采用了“繼承損失”說。

“喪失繼承權”說認為,侵害他人生命導致死亡,不僅侵害了生命本身的利益,而且使被害人在生命的剩余歲月裏收入“逃逸”,使這些原本可以作為被害人的財產在未來可以被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應當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從這個理論上看,作為被害人的法定繼承人,被撫養人繼承的收入來自被害人,被撫養人的生活費也來自被害人,所以被害人的收入決定了被撫養人的生活費。受害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自然決定了被扶養人生活費的適用標準。也就是說,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應當以被扶養人的身份為依據,而不是以被扶養人的身份為依據。

6.對於同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既有城鎮居民,也有農村居民,理論界有不同的看法,司法實踐中也有不同的標準。現行法律中,《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規定了死亡賠償金的賠償標準:“同壹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其他補償項目未具體說明。筆者認為應借鑒《侵權責任法》體現的平等尊重生命的立法精神,避免因死亡賠償標準不同而導致的不公平現象。在我看來,法院判決的時候,壹般來說應該按照城鎮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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