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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物業服務者等物業管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創造安全、舒適、文明、和諧的生活和工作環境,增強人民群眾的幸福感和安全感,構建* * * *治* * * *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服務者或者自行管理,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維護、養護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第三條物業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堅持依法管理、業主自治、市場競爭和政府引導,推進物業管理規範化、專業化、智能化和綠色化發展。第四條建立中國* * *產黨基層組織領導下的居(村)委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者協同運行機制,形成社區治理合力。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領導和監督管理,建立保障機制,將物業服務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促進物業服務業向現代服務業發展。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明確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承擔物業管理活動指導和監督的工作機構和人員,並保障工作經費。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物業服務提供者承擔社區治理相關服務。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物業管理活動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加強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物業管理人員的培訓。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應急、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變更;

(二)指導、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履行職責;

(三)調解物業管理糾紛,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物業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和業主委員會的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環境和物業管理委員會,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依法開展相關工作。第八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落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采取的應急措施,指導物業服務提供者和業主委員會開展應對工作,並將所需物資和經費納入政府應急體系管理。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執行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並積極配合相關工作。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相關人員應當配合物業服務提供者實施政府依法實施的應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第九條物業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下,推進行業規範化建設,依法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行業規範發展,維護物業服務提供者的合法權益。第二章物業服務區域和設施第十條物業服務區域的劃分應當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的紅線圖範圍為依據,綜合考慮設施設備、建築規模、社區建設等因素,遵循規劃先行、自然分區、功能完善、便民利民的原則。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物業服務檔案。第十壹條新建物業按照下列規定劃分物業服務區域:

(壹)分期建設的總體規劃項目或者兩個以上* * *單位共同建設的,應當按照總體規劃建設項目確定的用地範圍劃分為壹個物業服務區域;

(二)住宅和非住宅等不同類型的物業,具有獨立的配套設施設備並能獨立管理的,可以劃分為不同的物業服務區域。

建設單位應當在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憑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向項目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物業服務區域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備案。不符合物業服務劃分要求的,應當告知建設單位重新劃分。物業服務區域備案後,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建設單位應當在房屋銷售現場的顯著位置以書面說明和附圖的形式公示備案的物業服務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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