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壹個案例中的爭議焦點。壹個案件立案,交換證據,法庭辯論,最後陳述。最後根據庭審情況,總結爭議焦點,讓判決說服當事人。以下是分享案例的爭議焦點匯總。
案件爭議焦點匯總1如何匯總審判爭議焦點?
1.界定爭議焦點的概念,總結爭議焦點的作用。
總結法庭爭議焦點的第壹步是明確爭議焦點的概念,了解總結爭議焦點的作用。所謂爭議焦點,就是案件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具體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意見不壹致,影響案件結果和法律適用。
爭議的焦點表現為:
(1)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意見不壹,存在爭議;
(2)爭議的焦點屬於事實問題還是法律適用問題;
(3)爭議焦點影響案件結果。
正如學者所指出的,概括爭議焦點的功能首先可以確定審判對象;其次,可以將復雜的糾紛簡化為可以理性討論的具體問題,降低糾紛解決的範圍和難度;最後才能決定審判的方向,規劃審判的範圍和過程。
2.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
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意味著法官知道哪些屬於爭議焦點。如前所述,爭議的焦點在於案件雙方的爭議影響了案件的結果和法律的適用。因此,爭議焦點的範圍包括: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和法律爭議焦點。那些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糾紛,都不是爭議的焦點。
其中,事實爭議的焦點包括法律關系形成的事實爭議的焦點和間接事實爭議的焦點。法律關系的事實焦點是指當事人對法律關系的形成、變更和消滅發生爭議的事實。比如雙方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是否成立的爭議,就是這類事實的焦點。間接事實爭議的焦點是指當事人在爭議時用來推斷主要事實的間接事實。
法律的適用也是爭議的焦點。只要當事人之間在法律適用上存在爭議,法律適用就應該是爭議的焦點。有些法官之所以認為法律的適用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是因為他認為法律的適用屬於法官的職責,所以法律的適用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這種觀點是錯誤的。
法律規定的抽象性和滯後性以及案件事實的具體性和發展性,決定了法官在適用法律審理案件時要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虛心理解法律,找到合理的破案途徑。在這個過程中,雙方對法律的不同理解會對法官適用法律產生影響。因此,法律的適用應該是爭議的焦點。
法律適用的重點包括對法律規範的理解和對法律空白的補充。其中,對法律規範的理解之爭既包括對相對明確的法律規定的適用的理解,也包括對模糊的法律規定的理解。
關於如何補充法律空白的爭議,主要表現在疑難新案如何補充法律空白的爭議。法官在歸納法律適用的焦點時,必須註意,法律適用的焦點是當事人爭議的法律適用中的問題,而不是當事人法律知識不足造成的問題。
證據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舉證責任的爭議。
3、擱置分歧,逐步確定爭議焦點。
誘導和確定審判爭議的焦點,不能只依據壹方的法律材料。是壹個求同存異,逐漸確定爭議焦點的過程。其中,求同存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爭議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逐步確定意味著爭議的焦點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審判的深入。以民事審判中的爭議焦點為例,可以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總結和確定審理:
第壹步,法官通過研究民事起訴狀和答辯狀,排除雙方相似之處,初步獲得爭議焦點;
第二步,通過庭前證據交換,進壹步得出更具體的爭議焦點;
第三步,在進壹步研究起訴狀、答辯狀、證據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確定審判爭議的成熟焦點;
第四步,根據雙方在法庭上對案件事實、證據、法律的態度,進壹步修正爭議焦點。
案件爭議焦點概括為2 1。爭議的焦點是什麽?
當爭端出現時,雙方為對方而戰,每壹方都堅持自己的立場。很難得出結論,所以他們訴諸法院。法官核實事實,分清法律,分析原因,脫離法律,作出判決。爭議的焦點就在這個過程中產生,這是雙方必須爭奪的核心問題。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當根據各自情況分別處理:……(四)需要開庭審理的,應當通過要求當事人交換證據等方式,明確爭議焦點。”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九條規定:“交換證據應當在法官主持下進行。
在證據交換過程中,法官對當事人沒有異議的事實和證據,應當記入卷內;對有異議的證據,應當根據需要證明的事實分類記錄在卷內,並記載異議理由。通過交換證據,確定雙方爭議的主要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征求當事人的意見。”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的焦點是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後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首先是問題,具體包括引起糾紛的事實、證據、法律規定、責任等方面的主要問題。
既然是疑問,就可以用是否來表述,比如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構成侵權,如何確定責任,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表述。其次,爭議的焦點是“主要問題”,主要影響案件結果,與案件結果無關的爭議問題不在爭議焦點之列。
2.如何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
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和證據交換情況,對爭議焦點進行歸納”。壹般來說,法官可以結合原告的訴訟請求、被告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來確定案件的爭議焦點。因此,將原告的主張與被告的辯護意見進行對比,結合證據交換或法庭辯護,是概括爭議焦點的壹般方法。
但在司法實踐中,爭議的焦點往往不局限於原被告的訴請或抗辯。壹方面,原被告和被告基於壹方的利益,往往有意無意地模糊了爭議焦點,另壹方面,爭議焦點提出的問題往往需要依據法律原則或規則來解決,這就需要法官根據法律規定和審判經驗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總結。
在實踐中,對於爭議的焦點有不同的看法,但個人認為在總結爭議焦點時要註意問題的拆解,最好拆解到對應解決問題的法律依據或理由。總的來說,對爭議焦點進行類型化之後,可能更有利於審判實踐中對爭議焦點的理解和歸納。試著畫壹張圖:
如上圖所示,爭議的焦點大致可以分為兩類:證據與事實爭議和法律適用爭議。證據與事實的爭議,可以由法官結合雙方的辯護意見和證據交換予以確認;法律適用的爭議,需要法官結合法律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後確認。當然,這張圖是對爭議焦點簡單粗暴的類型化處理,可能不完全合理,僅供參考。
3.如何在(民事)裁判文書中明確爭議的焦點?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範》和《民事訴訟文書樣式》的有關規定,在庭前會議上或者庭審中總結爭議焦點的,應當明確寫明爭議焦點。爭議焦點的位置可以根據爭議的內容進行處理。爭議焦點有證據和事實的,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意見後,在爭議的證據和事實中寫明。
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法律的適用上。在本院認為的部分,可以先陳述爭議的焦點,再進行辯論。在原因部分,如果有爭議焦點,先列出爭議焦點,再單獨分析識別,再綜合分析識別。沒有列舉爭議焦點的,應當直接陳述判決理由。
根據上述規定,爭議焦點不是裁判文書中的必備項,即不需要概括所有案件的爭議焦點。但如果需要概括爭議的焦點,關於證據和事實的爭議焦點和關於法律適用的爭議焦點,可以在證據和事實部分和法院認為的部分分別陳述。
首先,作為法官,需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談如何概括焦點。所謂爭議焦點,是指雙方當事人存在爭議、意見不壹致並對案件結果有較大影響的事實和法律適用。只有理解了爭議焦點的概念,才能輕松概括焦點。
其次,要了解雙方爭議焦點的特點或範圍。即爭議的焦點是法律問題還是事實問題,表現為雙方在該意見上是左撇子,不能達成壹致,對案件結果有重大影響。如果不具備所有這些特征,就不屬於案件爭議的焦點。
再次,總結案件審理爭議的焦點,首先要確定案件審理的對象。然後通過歸納分析把復雜的爭議焦點簡單化,讓雙方當事人和法官對爭議的焦點是什麽壹目了然,頭腦清晰,言簡意賅。
同時,法官要合理劃定爭議焦點的範圍,不要擴大範圍,或者劃定不該劃定的,這樣會使案件爭議焦點模糊,使案件的審理和判決無法審結。
另外,壹般來說,案件雙方的爭議焦點主要包括:事實爭議焦點、證據爭議焦點和法律爭議焦點。那些與案件結果無關或者關系不大的爭議,不屬於爭議的焦點,不應該匯總,以提高審判效率和撰寫判決書的嚴謹性。
另壹方面,壹般來說,當事人對法律的具體規定不是很清楚,可能對事實問題更清楚,但法官作為專業人員,對法律的規定更清楚,所以在概括爭議焦點時不能省略對法律適用的爭議。
最後,法官應在案件審理中總結爭議焦點,逐步確定爭議焦點。所謂同中求異,是指排除當事人無爭議的內容,尋找有爭議的地方。只有爭議才能成為爭議的焦點。所謂逐步確定,就是爭議的焦點不是壹蹴而就的,而是隨著審判的深入而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