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法律規範的起源。
招投標法律體系由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組成。
1)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通常以主席令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具有國家強制力和普遍約束力,壹般以法律、決議、決定、條例、辦法、規定等命名。如《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
2)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通常以總理簽署的國務院令頒布,通稱條例、細則、辦法、實施細則。比如《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就是壹部與招標投標法配套的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常由地方人大公布,壹般用條例、實施辦法等名稱,如《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
3)規章,包括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職責的部、委、局、直屬機構制定的,通常以部令形式發布,壹般以辦法、規定命名。比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辦法》(國家發改委令第2號)、《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機構資質認定辦法》(建設部令第154號)。
地方政府規章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政府制定。它們通常以地方人民政府令的形式發布,壹般命名為條例、辦法。例如,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北京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的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9號)。
4)行政規範性文件。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具體規定。如《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是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七條授權作出的職責分工的特別規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壹步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意見》(國辦發[2004]56號)為貫徹實施《招標投標法》,從七個方面作出了具體規定。
(2)根據法律規範的相關性。
招投標法律制度包括兩個方面:壹是招投標專業法律規範,二是相關法律規範。
1)招標投標專業法律規範,即專門規範招標投標活動的法律、法規、規章及相關政策文件。比如《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家發改委等相關部委關於招標投標的部門規章》、《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關於招標投標的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
2)相關法律法規。招標既然是市場交易,就要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以下簡稱《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價》等規範簽訂合同、價格、履約擔保等采購活動的法律。此外,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招標投標活動還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以下簡稱《建築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9654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