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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計算剩余保險費的例子

剩余保險金的計算方法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資金。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剩余保險金計算方法。歡迎分享。

剩余保險金的計算方法

1.1年前成立且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單位。

單位成立不滿1年的,單位成立後按滿期計算,不滿1月的不計算。

對於征收年度成立時間不足1年的用人單位,時間從地稅登記日的下壹個1月開始計算,2015年2月完成地稅登記的單位無需按2015比例申報審核殘疾人就業情況。

例如,某公司於2065438年7月1日完成了地稅登記,其員工總數為100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201712元×(100人× 6538)

2.安排未滿壹年的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不滿壹年的,按照殘疾人實際就業的月份計算;不足壹個月的,按壹個月計算。

如:某公司2015年度職工總數為50人,2015年8月31日錄用殘疾人1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 6538)

3.殘疾人數應小於1。

安排殘疾人不足1的單位,應當按照實際差額比例計算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如:某單位2015年度職工總數為50人,應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1712(元)×50(人)×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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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促進管理,根據《殘疾人保障法》和《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保障金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而繳納的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殘疾人,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標註為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在殘疾軍人(1至8)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

第五條保障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檢查和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二章國庫收付

第六條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不低於65438+本單位職工總數的0.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用人單位未達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的,應當繳納保障金。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殘疾人為工作人員或者與就業年齡段殘疾人合法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並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納入用人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

用人單位安排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3級)的1人就業的,按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殘疾人就業人數。

第八條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乘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在職職工是指用人單位在編職工或者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服務協議)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季節性就業應轉換為年平均就業。使用勞務派遣工的,計入派遣單位從業人數。

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與規定比例的差額以公式計算結果為準,不得為整數。

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除以用人單位職工人數計算。

第九條保障金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地方稅務局征收。沒有單獨地方稅務局的地方,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對保障金征收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保障金壹般按月發放。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職工人數、實際殘疾人數、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並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壹條保障金征收機構應當定期對用人單位進行檢查。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少繳保障金的,稅務征收機關應當督促用人單位申報並追回保障金。

第十二條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應當配合保障金征收機構做好保障金征收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如實報告本單位上壹年度錄用殘疾人的人數。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的,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審核後,應當確定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量,並及時提供給保障金征收機關。

第十三條收取保障金時,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向用人單位出具由省級財政部門統壹印制的票據或者稅收票證。

第十四條保障金應當全額繳入地方國庫。

保障資金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之間的分配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確定。

繳庫的具體辦法按照省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稅務機關負責征收保障金的,應當積極采用財稅庫款電子繳稅橫向聯網方式征收保障金。

第十六條自工商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安排殘疾人就業且從業人員不足20人(含20人)的小微企業免交保障金。

第十七條因不可抗力、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用人單位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的,可以申請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制定。

用人單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高額度不得超過1年應繳保障金的額度,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的用人單位名單每年公布壹次。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減繳或者緩繳保障基金的主要原因等。

第十八條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範圍、標準和期限征收保障金,確保保障金按時足額征收。

第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減繳或者緩繳保障金,不得自行改變保障金的征收對象、範圍和標準。

第二十條各地應當建立用人單位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和繳納保障金的公示制度。

殘疾人聯合會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當地用人單位招用的殘疾人數、實際招用的殘疾人數和未按規定招用的殘疾人數。

保障金征收機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當地用人單位繳納保障金的情況。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壹條保障資金納入地方壹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和生活保障。支持方向包括:

(壹)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為殘疾人提供就業服務和組織職業技能競賽(包括能源開發活動)的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的設施設備購置、改造和配套服務費用。補貼輔助就業機構的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就業形式的殘疾人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支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藝等形式的生產勞動。

(四)對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和安排殘疾人就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進行獎勵。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和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六)經當地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的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困難殘疾人和重度殘疾人生活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屬於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正常經費由同級地方財政預算安排。

第二十三條各地要積極推行政府購買服務,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規定,選擇符合要求的公立和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承擔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職業康復、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第二十四條地方各級殘疾人聯合會和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用於扶持殘疾人就業和生活保障的保障資金支出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罰暫行規定》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擅自減少保障金或者改變保障金征收範圍、對象和標準的;

(二)隱瞞應當上繳的保障金的;

(三)滯留、截留、挪用應上繳的保障基金的;

(四)未按照規定的預算級次和預算科目將保障金繳入國庫的;

(五)違反規定使用保障資金的;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未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請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繳納未繳納的款項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第二十七條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保障資金籌集和使用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稅務機關和殘疾人聯合會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15+00+1日起施行。《財政部關於印發的通知》(財綜字[1995]5號)等與本辦法不壹致的規定同時廢止。

收集標準

每年繳納的保障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壹年度安排的殘疾人數量與本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差額的乘積計算。

應繳納的保證金按以下公式計算:

(壹)按比例應安排殘疾人數=用人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人數×1.5%;

(2)應付金額=(按比例應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數)×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年平均工資;

(3)實際應付金額=應付金額-減少金額。

第三,收集程序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每年安排的殘疾人就業情況,在規定時間內申報年審和申報繳費。

(1)年審申請:2018年審時間截止到8月31日(2019起,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

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需要進行年度申報,確認已安排殘疾人就業的人數。

未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不需要辦理年審。

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年審的用人單位,視為未安排殘疾人就業。

(2)繳費申報:每年8月1至10月30日。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並按規定繳納保障金。

(三)申報方式

1.在線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登錄“本地網上辦事大廳”辦理。點擊“政務公開”→點擊“省殘聯”→點擊“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年度就業考核電子政務系統”→“網上申辦”。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登錄“地方電子稅務局”辦理。

在家申報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應當向當地鎮(街道)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上壹年度錄用的殘疾人數量。市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松山湖地區用人單位向市殘疾人就業管理辦公室申報。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應向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信息和提交材料

年審申請:用人單位需網上填寫或現場提交《殘疾人按比例就業申請表》、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證、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的有效憑證。

申報繳納:用人單位需在網上或現場填寫《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納申報表》,繳納保障金。

法律依據:

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報送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征收機關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證金的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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