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已經市七屆人民政府第3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04年6月65438+起施行。以下是《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全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維護業主、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規範物業管理活動,促進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四川省物業管理條例》、《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使用及其相關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全市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司法、環保、城管、質監、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服務和監督。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依法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相關管線和設施的維護和養護責任。水、電、氣等專業經營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實施抄表收費,承擔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的運行管理義務,協調處理涉及水、電、氣等方面的矛盾糾紛,保障居民正常使用。
第四條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物業服務行業納入當地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制定扶持政策,加強行業管理,建立機構,實施獎懲,保障物業管理健康有序發展。
第五條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指導、協調本轄區內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業主委員會的選舉工作,督促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協調社區建設與物業管理的關系,調解處理物業管理糾紛。
居民(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物業管理的相關工作。
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專業經營單位、施工單位之間因物業管理和使用發生的糾紛,可以向街道(鄉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第六條建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處理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之間的相關事宜。
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召集,區縣房產部門、居民(村民)委員會、派出所、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代表、專業經營單位等參加。應當參加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下列事項:
(壹)業主委員會不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業主委員會換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三)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中的重大問題;
(四)物業服務合同提前終止的問題;
(五)物業服務企業退出和移交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六)其他需要協調解決的物業管理問題。
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依法登記的房屋所有權人為所有權人。
因買賣、贈與等法律關系先行占有房屋,通過繼承、訴訟、政府征收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權,但未依法進行所有權登記的,在物業管理中享有所有權人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業主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第八條因客觀原因未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的物業管理區域,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征求本物業管理區域業主意見,並取得占專有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人數過半數的業主書面同意後,可以由物業所在地的居民(村民)委員會擔任業主委員會。
第九條籌備組和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經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資金按建築面積3萬平方米以下(含3萬平方米)由開發建設單位分別為0.5萬元和3萬元。5萬平方米(含5萬平方米)標準為654.38+0萬元,5萬平方米以上2萬元標準先行保障,在基礎配套設施竣工驗收備案前按屬地管理原則轉入社區居委會設立的業主大會辦公費用監管賬戶。
業主大會成立後產生的經費由業主承擔。業主委員會成員的交通、通訊和誤工費計入物業管理費用。業主委員會應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支付費用,費用情況應當每年向業主大會報告。
第十條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自然人業主或者單位業主授權的自然人代表擔任,並符合下列條件:
(壹)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壹定的組織能力;
(三)遵守管理規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不拖欠物業服務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4)物業區域內不存在侵犯其他業主權益和公共利益的行為;
(五)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未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管理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工作;
(六)具備履行職責的健康條件和文化水平;
(七)積極、及時、全面履行職責並有必要工作時間的書面承諾。
第十壹條業主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業主委員會組建過程違反程序或者有弄虛作假行為的,可以持相應的證據材料向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申請核查,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申請後20日內將核查情況報區、縣房產部門,由區、縣房產部門根據情況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由5人以上11人以下的單數組成,任期不超過5年。
業主委員會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作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
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自作出之日起3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告7日以上。業主委員會的決定應當由業主委員會存檔和管理,並接受業主的查詢。
當選的業主委員會委員在任期內不稱職的,業主委員會半數以上委員或者五分之壹以上業主提議撤銷其委員資格,進行補選。
第十三條因物業管理區域變動而解散業主委員會的,在解散前,業主委員會應當在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和監督下,由居民(村民)委員會協助。
第三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在申請商品房預售許可或者現房銷售前,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選聘具有相應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進行前期物業管理。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由招標人從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專家名冊中隨機抽取確定。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持相關資料到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將中標人名單抄送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街道辦事處。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住宅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協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壹)住宅物業管理區域總建築面積不足3萬平方米的;
(二)投標人少於三個的;
(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
壹個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整體招標。
第十五條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時,應當向買受人明確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臨時管理規約、住宅使用說明書等內容。
物業買受人應當遵守臨時管理協議,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範文本由市、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參照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作的示範文本制定。
第十六條新建住宅物業實行物業交付驗收制度。承接新物業前,物業服務企業和建設單位應當在新建住宅區竣工驗收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物業的部位和設施進行驗收。
承擔物業檢查的,應當邀請業主代表、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參加,並可以聘請相關專業組織協助。
第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移交後30日內,將驗收文件報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告。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建設單位或者業主委員會辦理物業檔案和物業服務檔案、業主權屬等資料的移交手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辦理移交手續之日起30日內,將相關材料報送區、縣房產部門備案。
第四章物業服務
第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由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向縣房產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配合縣房產主管部門劃定。
縣房產部門應當建立區域物業管理檔案。
第二十條新建住宅物業,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標準配套建設物業服務用房、業主委員會會議室。
物業服務中,業主委員會會議室位於地面部分不低於百分之五十。物業服務用房按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二配置,且不低於100平方米;業主委員會議事活動用房應當配置不低於30平方米。
第二十壹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合同,按照國家、四川省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技術標準和行業規範提供專業服務,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自物業服務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資質審批部門、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和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監督檢查,並按照規定報送信用信息、統計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區縣房產部門應當加強對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情況作為企業信用檔案的內容予以評定。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接受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應急預案,對突發自然災害、公共衛生事件、供水、供電、供氣事故、財產安全事故的預防和處置作出具體規定,並在突發事件發生時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公安、環保、規劃、工商、質監、城管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區域的管理指導,對違反治安、環保、物業裝飾使用法律法規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舉報,應當及時查處。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治安活動應當接受公安機關的行政管理、指導、監督和檢查,並與轄區公安派出所建立治安聯動機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主動協助和配合公安機關加強對社區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的管理,建立出租屋和暫住人口管理信息檔案,實時掌握動態,並將信息檔案報公安派出所。
第二十四條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
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未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繳納;經書面催告,業主無正當理由拒絕繳納物業費或者在合理催告期限內未繳納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償。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從該約定起,業主承擔連帶責任。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五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平、公開和質價壹致的原則,由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前期物業服務和保障性住房物業服務的收費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並定期公布。物業服務收費高於政府指導價的,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同意。
在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同壹物業類型,同壹物業服務內容和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應當執行同壹價格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公布物業服務項目及其收費標準。
第二十六條物業服務收費應當保持相對穩定。有下列情形之壹,需要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與業主委員會協商並征得業主大會同意:
(壹)公共服務產品能耗價格調整;
(二)業主要求變更物業服務內容和水平的;
(三)物業管理區域內,設施設備維修費用調整;
(四)其他政策調整。
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物業服務收費調整發生爭議時,物業服務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物業管理區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認證機構申請復核價格調整幅度的合理性。
第五章物業使用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按照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房產證載明的用途使用物業,不得擅自改變物業使用性質。
第二十八條業主、物業使用人對物業的裝飾、裝修、裝修時間、範圍、方式等進行協商。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告知物業服務企業。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業主、物業使用人告知的前款事項進行登記,並告知業主或者使用人以及裝飾裝修人員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應當負責清理房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掃的,應當約定清掃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使用、裝修過程中違反有關規定和管理規約的,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業主委員會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依法處理。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借款人等物業使用人根據法律、法規、管理規約、業主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及其與業主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三十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電梯由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和有關特種設備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
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單位應當對其安全性能負責,確保電梯安全運行。接到故障通知後,應立即趕赴現場,采取必要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壹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停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求。
已竣工交付使用的物業,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條件允許且業主大會同意的情況下,可以新劃定為業主停車位。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和公共綠地,不得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的正常通行。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糾正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綠地以及妨礙行人和其他車輛正常通行的行為,並根據情節輕重,報請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公安、消防、搶險、救護、環衛、市政、郵政等特種車輛執行公務時臨時停放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得收費。
第三十二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區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歸集後分攤到各區。
各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管理和城市規劃區外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
縣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十三條業主可以在管理規約中或者事先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配合業主委員會組織維修、更新或者提前采取緊急防範措施,業主委員會應當同時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經批準後,費用從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事後應當向業主大會書面說明情況:
(壹)屋面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
(二)電梯、消防、安防等設施設備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
(3)建築物外墻有脫落危險,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功能障礙,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
(五)其他危及公眾安全和物業使用功能的突發事件。
區、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緊急維修申請報告後,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章資質管理
第三十四條市房產部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五條區、縣房產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具體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對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申報三級(含暫定三級)資質的驗證、資質變更或換證換證,由縣級房產主管部門審批,市房產主管部門核發證書。
申報二級資質審批、資質變更或換證換證,由縣房產主管部門提出初審意見,由市房產主管部門報省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核發證。
申報壹級資質核準、資質變更或者換證續期,應當按照省、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申請資質等級核準,在申請之日前壹年內,有建設部《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管理辦法》第十壹條規定行為的,區房產主管部門不予核準。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可以對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為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區、縣房地產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屬於其他部門責任的,告知投訴人向有關部門投訴。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條已建成的物業管理區域,業主委托其他管理人提供物業服務的,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壹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7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瀘州市物業管理辦法》(瀘州市人民政府令2008年第5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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