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基本信息: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要求
寫下妳想達到的目的,包括:要求離婚、撫養孩子、承擔贍養費、對方在撫養時要求探視權、分割財產、本人生活困難時向對方要求經濟幫助的方式或金額、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時要求的損害賠償金額。
事實和理由:寫明結婚和子女出生的具體時間,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離婚的理由和依據,子女由誰撫養,探視方式的理由和依據,財產情況,分割的理由和依據。
離婚原因:應詳細描述夫妻關系確實已經破裂且無和好可能的事實和依據,主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現狀等方面進行闡述。合法離婚(重婚或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離婚程序是指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必須履行的法定程序。我國主要有兩種程序:(1)行政程序。即雙方自願離婚的程序。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壹方戶口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在了解雙方是否真正自願、是否妥善處理了子女和財產以及離婚後的生活問題後,依法準予登記或者不予登記。準予登記的,應當收回結婚證,發給離婚證。(2)訴訟程序。即壹方要求離婚的程序。要求離婚的壹方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首先進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就會被辭退。經調解達成離婚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同意離婚。調解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法院發起的離婚訴訟的審理階段:
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後,作出判決前所做的全部調查工作的總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分為庭前準備、調解和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前準備。人民法院收到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在立案後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出答辯狀;法官審查訴訟材料,進行調查,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者應訴條件的當事人,並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訴訟保全或者先行支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應當先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者和解協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記錄該協議,壹般不出具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舉行審判。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將開庭審理。將開庭日期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開庭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法官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法官是否回避;之後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及其陳述;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閱讀審訊記錄。接著,法庭辯論開始,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85條離婚後子女撫養的負擔離婚後子女由壹方直接撫養的,由另壹方負擔部分或全部撫養費。費用的承擔數額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商定;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壹方提出超過原協議或者判決數額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