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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培育和完善道路運輸市場,加強道路運輸管理,維護經營者及其委托人的合法權益,促進道路運輸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貨物運輸、搬運裝卸、車輛維修檢測和運輸服務。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的單位、個人及其委托人和經營人。

城市公共* *客運不適用本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能,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建設、物價、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做好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第五條道路運輸應當遵循統壹管理、協調發展、平等競爭的原則。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產業政策、行業規劃、運力結構、運力投放、客貨運輸站(場)和車輛維修網點布局等方面加強調控,促進道路運輸業健康發展。第二章開業、變更、歇業第六條從事道路客貨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取得營業性或者非營業性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證應隨車攜帶。第七條從事和參與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其經營類型、項目和範圍相適應的設施、設備、資金、專業人員等資質條件。具體標準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並向社會公布。第八條營業性道路運輸實行許可管理制度。

具有道路運輸資質並需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開業。經審查批準的,發給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申請人憑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手續後,方可開業。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控制新增營業性客運車輛的配額。申請新車輛從事客運經營的,應當在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辦理購車審批手續。第九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開業審批實行分級管理:

省際、州際(地、市)道路客運、零擔貨物運輸、汽車大修、危險品運輸車輛維修企業、汽車性能檢測站、汽車(含摩托車)駕駛員培訓學校(班)、道路運輸客貨站(場)以及省外單位和個人在我省設立運輸機構,由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審批。

前款規定以外的經營審批,由州(地、市)、縣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審批。第十條非營業性道路運輸參加營業性道路運輸超過3個月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辦理;不足3個月的,應當辦理臨時道路運輸經營、工商登記和納稅手續。第十壹條省外貨運車輛進入本省從事30日以上常駐運輸的,必須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登記。第十二條道路運輸經營者需要合並、分立、停業或者變更經營項目、範圍的,應當在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或者停業手續。

道路運輸經營者因轉讓、過戶等原因,主營業務發生變化的,新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相關手續。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第三章客運、貨運和裝卸第十四條道路客運包括班車客運、班車客運、旅遊客運、出租客運和包車客運。

道路貨物運輸包括普通貨物運輸、零擔貨物運輸、大件貨物運輸、集裝箱貨物運輸、冷藏保溫運輸、危險品運輸、商品汽車運輸等。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技術標準進行車輛維修和性能檢測,保持車輛完好、整潔、設施齊全,達到二級以上車輛技術標準。第十六條客運線路、班次和經營區域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管理,分級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變更。

有條件的客運線路,經營權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所得收益在財政部門的監管下用於道路客運基礎設施建設。第十七條從事班車客運、固定線路客運和旅遊客運的車輛,應當懸掛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壹制發的客運線路標誌和裏程票價表,按照批準的線路和區域運營,在批準的站點載客,在規定的班次和時間發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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