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民法原則
民法中私權神聖、意思自治、平等、誠實信用、禁止權力濫用等原則最符合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基本精神的反映和概括。以誠實信用原則為例,即民事活動中的任何壹方都必須誠實信用地進行民事活動,任何以對方或社會為代價獲取自身利益的惡意民事行為都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違反這壹要求,雖然不違反任何法律規定和合同,但法官仍然可以判決惡意方敗訴,以實現個體正義。目前,中國的經濟離真正的市場經濟還很遠。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沒有很好的遵循誠信原則。這也說明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對民法基本原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民事主體制度
民法的民事主體制度,包括對自然人、法人和合夥組織的法律規範,是規範市場經濟主體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民事主體的經濟利益是通過市場交易來實現的。作為民事主體,絕大多數當事人都是貨物的所有人。民法是以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和人身關系為基礎的。其民事主體制度賦予了參與市場運行的商品所有者主體資格,賦予了市場參與者平等的地位和自由意誌,使每個人都能以真正獨立平等的身份進入市場,參與商品的交換和流通,實現各自的利益和需求。從而形成規範有序的市場運作體系。
(3)產權制度
民法物權制度是保證市場經濟主體支配其有形財產,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基本法律制度。市場經濟的不同參與者必須以交換的形式進行經濟活動,所有制是商品生產和交換的前提。民法中的所有權制度明確規定了財產權的歸屬和行使。用益物權制度和擔保物權制度為商品生產和流通過程中的用益關系和擔保關系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據,充分尊重和平等保護各類市場主體的財產權,為商品交換中權利的正常轉讓和交易秩序的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4)合同制度
民法合同制度是規範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需要簽訂的合同越來越多,合同內容越來越豐富,合同形式越來越多樣化,簽訂合同的程序和手段越來越規範。民法中的各種合同制度對合同履行的原則、訂立合同的程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條件、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和形式等都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為市場交易的安全順利運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民法在維護市場經濟運行中的局限性
(壹)民法中平等主體的定義在市場經濟中是不現實的。
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和。而平等原則只關註民法中抽象的人格平等,忽略了現實生活中的不平等。其中許多不平等是由經濟個體和社會群體的規模差異造成的。在優勝劣汰的市場機制中,這些現實中的不平等是對民法的巨大挑戰。因此,民法的調整模式在市場經濟下捉襟見肘。
(二)民法與市場經濟的缺陷
市場缺陷表現為宏觀經濟失衡、收入分配不公、經濟秩序失範,這在壹定程度上是民法中的人格自由、意思自治等觀念造成的。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律,私法自治是市民社會的基本要求。因此,民法從產生之日起,就以維護私法自治原則為己任,排除國家權力對私人經濟的幹預。在簡單商品經濟和自由競爭資本主義時期,在亞當·斯密古典經濟理論的指導下,管理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經濟在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的作用下迅速發展,規範自發交易和生活關系的民法精神及其相應的民法得以發揚光大。然而,生產力的發展和社會化大生產導致了壟斷和不公平競爭的出現,經濟危機的爆發和社會不平等的加劇。面對這些,私法陷入了前所未有的混亂。
市場經濟離不開民法,民法的發展和完善也離不開市場經濟的推動。因此,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有賴於以民法為核心的完備法律體系的保障。要不斷完善民法體系,讓民法及其相關法律發揮最大作用,積極調整和保障市場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建設更加法治、更加和諧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