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企業股權收益的法律保護:十年前國企改制,經縣政府批準,職代會通過。

企業股權收益的法律保護:十年前國企改制,經縣政府批準,職代會通過。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貫徹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的根本方針,根據《企業法》、《公司法》、《勞動法》、《工會法》和《北京市實施

第二條企業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代表大會(以下簡稱職代會),這是由我國社會主義制度決定的,是黨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指導方針的具體體現,是增強企業凝聚力、促進企業改革發展穩定的內在需要。

第三條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繼續堅持和發展企業民主管理,是公司黨委、行政和工會組織的共同職責和原則。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於公司制企業。

第二章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及其職權

第五條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的組織。

第六條職工代表大會接受企業黨組織的領導,認真執行黨組織的決議和決定;職工代表大會應確保經理的中心地位,積極支持經理行使權利;工會是本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職工代表大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享有下列職權:

(壹)、審議提案權:企業的經營方針;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企業改制、重組、變更、分立、合並、兼並、搬遷、改造、破產及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計劃;產品銷售和損益;企業基本建設計劃和工程招標計劃;大宗材料采購計劃;大筆資金的使用;對企業重大投資和生產經營中的重大決策方案享有審議權和建議權。

在企業改制過程中,企業必須將其改組改制方案、搬遷改造方案、兼並破產方案和清產核資方案、企業裁員、分流安置方案、重大技術改造方案、企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投資、生產經營等重大決策方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未經職代會審議的,不得實施。

(二)批準權或否決權: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法律、法規和規定,對《職工薪酬管理辦法》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內容享有批準權或否決權;勞動保護措施;員工獎懲辦法;集體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員工培訓計劃;企業的重要規章制度(如財務管理制度、勞動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安全操作規程)等。上述內容未公開,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相關決定視為無效。

(3)審議決定權:職工代表大會對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職工購買和安置計劃、住房公積金管理等職工福利的重大事項,有權審議決定。

(4)民主監督權和評議權:職工代表大會對企業執行勞動法規和職工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的繳納情況;企業中層領導和重要崗位人員的選拔任用;企業領導的廉潔自律;工資、獎金、補貼、住房、用車、通訊工具及出國出境費用;企業招待費的使用等涉及企業領導班子建設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享有民主監督。企業領導享有民主評議權。

(五)民主選舉和更換權:職工代表大會有權選舉和更換工會委員會成員、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成員、企業改制後職工董事、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談判的職工代表。

第三章職工代表

第八條凡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被選舉為職工代表,依法享有政治權利。公司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所有企業、分支機構和部門的職工直接選舉產生。職工代表具有雙重身份,既是職工代表又是會員代表。

第九條職工代表的條件:

(壹)、有壹定的政治覺悟,有壹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

(2)工作好,責任心強。

(三)、關心集體,辦事公道,聯系群眾,遵守紀律。

(4)在群眾中有壹定威望。

(五)、具備壹定的業務知識和語言表達能力。

第十條職工代表的構成: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應當包括壹線職工、科技人員、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工。壹線工人比例不得低於50%;科技人員、青年和女工應占壹定比例。

第十壹條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和職工代表每三年改選壹次,可以連選連任。

職工代表任期屆滿前,職工代表在公司內部調動,保留代表資格;職工代表退休或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時,代表資格自動終止,由原推選單位按規定程序進行補選。

第十二條職工代表的權利:

(壹)、職工代表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有意見、建議和投票權;有權在召開職工代表大會前提出建議。

(二)、有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參與檢查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提案的執行情況;參與對企業管理人員的詢問和評議。

(三)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活動而占用生產或工作時間的,享受正常出勤待遇。

(4)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

第十三條職工代表的義務:

(壹)、努力學習和掌握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思想覺悟、業務水平和參與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聯系群眾,代表職工的合法權益,如實反映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認真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做好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三)參加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職工代表向職工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做好本職工作。

第14條特別代表和無表決權的代表

(1)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可邀請部分退休職工作為“特別代表”。“特別代表”可以在職代會上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投票權和表決權。

(二)農場及其所屬單位或部門中不是職工代表的領導幹部,可以作為無表決權的代表列席會議,可以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

第四章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機構和工作程序

第十五條公司職工代表的比例和人數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與上級部門協商確定,但職工代表人數最少不得少於30人。農場以下職工人數少於100人的法人企業可以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每次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職工(代表)出席方可舉行。

第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主席團成員由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全體職工代表選舉產生。主席團成員根據會議內容和條件確定,各級都要有壹定的比例。

第十七條主席團成員選舉程序:

(壹)、工會結合公司實際,經與黨政協商,提出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的人選。

(二)將主席團和執行主席名單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以舉手方式審議通過。

第十八條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的職責:

(壹)、主持職工代表大會,負責大會期間的工作。

(二)研究需要大會通過和表決的事項和大會決議草案。

(三)聽取和綜合各代表團(組)對各項議案的審議意見和建議,對議案進行修改。

(四)主持大會的表決和選舉。

(五)、處理會議期間的其他問題。

第十九條職工代表大會專門工作組。專項工作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設置。可設立提案組、管理組、安全生產組、職工保險福利組、財務審查組、規章制度監督組、平等協商組和民主評議組。

特別工作組的成員由工作人員代表提名。如有必要,可聘請具有專業知識的非員工代表。

第二十條專項工作組的任務:

(壹)、開會前,收集和總結員工建議。

(二)會後,檢查和監督大會決議、提案的執行情況;研究處理職責範圍內的問題。

(三)辦理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按規定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第二十壹條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基本程序

(壹)召開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的程序。

1.籌備會議將在工會的主持下舉行,所有員工代表都將出席。

預備會議召開前,將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的內容(草案)提前7天送交職工代表征求意見,並收集代表大會提案。工會和職工代表團(組)應及時綜合匯總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全面梳理提案,提交公司行政班子研究決定。

2.籌備會議議程:

(1)選舉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

(二)審議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議程。

(三)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通知和確認各代表團團長代表大會審議決定的事項。

(二)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

1,職工代表大會正式會議由大會主席團主持,全體職工代表出席。

2.會議的主要議程:

(1)聽取和審議公司行政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工會的工作報告;

(三)聽取和審議公司管理層提交股東大會的相關議題;

(四)聽取代表提案審查和落實情況的報告;

(五)聽取公司廠務公開情況的匯報;

(6)通過大會決議。

第二十二條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範圍內作出的決議、決定具有法律效力,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修改。確需修改的,必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重新審議,經70%以上的職工代表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職工代表團(組)長聯席會議。職工代表團(組)聯席會議是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企業急需解決的壹些重要問題的工作制度。

(壹)、聯席會議人員由職工代表團(組)長、企業黨政主要負責人、職工代表大會專題小組組長組成。

(2)聯席會議作出的決定應由下壹次職工代表大會確認,並報告執行情況。

第二十四條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相關職權的程序

(壹)、審議企業生產經營和重要改革方案。

1,總局提出重大決策目標、措施和依據,並形成具體方案(草案)。

2.在職工代表大會預備會議召開7日前,將方案(草案)發送職工代表征求意見和建議。

3.工會將把職工代表的意見反饋給行政部門。管理局吸收職工代表的意見,對方案(草案)進行修改完善。

4、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由行政領導做相關決策事項;職工代表大會專題小組對預備會議的初審情況進行說明,職工代表大會進行審議並形成決議。

5.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形成後,企業行政會組織實施決策方案。

(二)集體合同草案的審議和通過程序。

1.參加工資協商和集體合同協商的工會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2.工會代表與企業行政方就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在協商壹致的基礎上形成集體合同(草案)。

3.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前七日,將集體合同(草案)發送各代表團或職工代表征求意見。

4.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雙方代表對集體合同文本草案進行修改。

5.在職工代表大會上,工會說明了集體合同(草案)的制作過程和確立主要標準條件的依據。

6、職工代表大會審查集體合同(草案)並形成決議。

7、報區、縣勞動部門審核備案。

(三)有關重要規章制度的審批程序。

1,總局提出各種規章制度(草案)。

2、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專題小組討論,並征求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整理後反饋給行政領導。

3、行政根據職工代表的意見修改方案(草案)。

4.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由管理局頒布實施。

(四)、審議職工的工資分配方案,審議和決定職工福利基金、公積金、公益金等與職工福利有關的事項。

1,公司行政職工工資分配方案(草案),提交公司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2、工會根據有關政策法規對職工福利基金的使用和福利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和建議。

3、根據工會的建議,結合企業的財務狀況,提出各種資金使用計劃和改善職工福利的方案(草案),並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五)、對企業主要領導人的評價程序。

1.工會制定評議方案(草案)提交黨委,聽取意見後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2.被評議人員應向職工代表作述職報告。

3、職工代表對相關人員進行民主評議。

4、由評議監督小組整理評議意見,綜合評價,確定等級。

5.考評監督小組將通過廠務公開的方式向職工代表大會公布考評結果。

第五章職工代表大會與其他組織的關系

第二十五條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

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接受公司黨委的思想政治領導。

(壹)、職工代表大會貫徹黨的方針政策。

(2)公司黨委要把職工代表大會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定期研究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聽取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報告,支持職工代表大會依法行使職權;協調職代會與企業行政的關系。

第二十六條職工代表大會和工會

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日常工作。其具體職責是:

(壹)組織職工選舉代表;

(二)、對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提出建議,負責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和會議組織工作;

(三)、提出職工代表大會主席團和執行主席的設立方案,組織專門小組和職工代表開展日常監督、檢查、調研等活動。

(四)提名職工代表候選人參加董事會和監事會。

(五)、在閉會期間,組織傳達會議精神,督促檢查會議決議的落實和提案的辦理情況。

(六)、建立與職工的聯系制度和職工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的渠道,接受職工代表的投訴和建議;

(七)、定期培訓職工代表,組織職工代表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學習業務和管理知識,提高職工代表參與決策、管理和監督的能力。

第二十七條職工代表大會和經理辦公會議

公司經理辦公會議是企業決策的執行機構,職工代表大會是職工對企業行使民主管理權的機構。法律法規允許範圍內涉及企業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在制定方案時應提交經理辦公會議征求職工代表大會意見或審議,並廣泛聽取職工代表的意見和建議。決策執行結果應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

第六章建立和完善監督檢查機制

第二十八條為提高公司及所屬法人企業的民主管理質量,必須建立健全監督檢查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工作。

(1)公司成立了企業民主管理領導小組。組長是黨委書記。副組長是經理,黨委副書記,工會主席。成員由紀委、政工部、行政法部、財務部、人力資源部、資產發展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辦公室設在工會,工會主席擔任辦公室主任。

(二)公司成立企業民主管理監督小組。組長是紀委書記。成員由紀委、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

(壹)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企業是否按照規定將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審議和審議的事項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職工代表大會職權的實施和效果;職工代表大會的召開(代表選舉、代表人數、組成比例)、工作程序、會議議程是否符合規定和要求;廠務公開內容是否全面、真實。廠務公開欄的內容是否定期變更。

(二)監督檢查措施:

1、公司民主管理領導小組和監督檢查組主要負責人應親自出席公司制企業職工代表大會。

2.每半年檢查壹次廠務公開情況,主要是聽取公司制企業行政負責人的綜合匯報;召開工人群眾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

(三)監督檢查的匯報和反饋:工會每年要認真總結民主管理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組要連同檢查情況向黨委和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匯報,並將其內容納入企業行政工作報告和工會工作報告,利用職工代表大會向職工(代表)反饋。

(四)公司對所轄企業實行民主管理考核制度,納入公司政工考核內容,並與年終績效工資掛鉤。

第三十壹條建立健全法律責任追究制度。違反本規定,發生下列行為的,工會有權向上級黨委和行政方面報告,並責令其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壹)企業未建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的;阻撓工會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二)未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企業改制破產方案、企業減員分流方案、大量勞動合同到期的終止和續訂方案、企業經濟性裁員方案;

(三)不執行或者擅自修改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給企業、職工或者社會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企業未實行民主管理,造成重大失誤或重大事故,對責任人不處理或處理不當,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壓制、阻撓和打擊報復職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權利的。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細則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凡違反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以黨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 上一篇:票據和發票管理辦法?
  • 下一篇:論民法與市場經濟的關系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