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是生活中很常見的事情,借錢後開借條也是常見的方式。但是,有借條就壹定能打贏官司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因為根據《民法》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可見,民間借貸是壹種實踐合同,合同的效力應以出借人給付金錢為條件。所以貸款人除了雙方發生意外,還需要證明貸款已經交付給借款人。憑借條能打贏官司嗎?小額貸款,只要我提供借條,基本就能勝訴;對於大額貸款,貸款人還需要提供交割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等,否則可能無法勝訴。那麽也許有人會問,為什麽很多人只要提供欠條就能打贏官司呢?這涉及到對法律的理解和舉證責任。因為借條畢竟是證明借貸協議存在和雙方借貸關系實際發生的直接證據,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可以推斷出以下三個要件:1,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借貸協議。借貸雙方達成貸款協議後,才會出具借條。2.貸款已由貸款人交付給貸款人。壹般情況下,貸款和借條的交付是同步的,時間和空間是不可分的,即貸款人在向借款人交付貸款時,借款人當場出具借條。即使有分離,跨度也不明顯。要麽是貸款人將貸款交付給借款人,然後借款人出具借條,要麽是借款人出具借條後,貸款人將貸款交付給借款人。因此,當出借人持有借據時,壹般可以推定借款人已經按照借據記載的金額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3.欠條記載的債權依然存在。借條作為民間借貸合同關系的重要證據,壹般在借貸關系消失時被借款人收回或撕毀。所以出借人持有借條,壹般推定出借債權仍然存在,出借關系沒有消失。正因為借據既是借貸關系成立的證據,又是借款實際發生的證據,所以其效力不可低估。除非有相反的確鑿證據,否則壹般不容易否認借據的證明力。因此,如果出借人對小額現金交付作出合理解釋,壹般視為出借人已經完成了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可以認定借款事實存在,法院可以直接根據借據記載作出判決。但也要明確,雖然借條是具有很強證明力的直接證據,但直接證據並不代表可以獨立證明,證明力強也不代表當然會采信。對於小額現金交割貸款,根據日常生活常識,可以推定貸款人已經完成了貸款交割義務,否則借款人不會出具借據。但如果是大額借款,出借人只憑借條起訴,不提供付款憑證,借款人對付款提出合理異議,如:只寫借條,但未實際交付借款,或未按借條足額支付借款,代扣高額利息。此時,根據證據規則中“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出借人仍有舉證該筆款項已支付的義務。如果出借人提出以現金支付,又沒有相關文件,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親自出庭,說明支付的原因、時間、地點、來源、用途,接受對方當事人和法院的詢問。根據出借人的支付能力、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借貸雙方的密切關系等因素,結合當事人自己的陳述、法庭辯論和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基於民事訴訟中的大概率證明標準,法院運用邏輯推理、日常生活常識等,,並結合審查判斷借款事實是否真實發生。這樣,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就不是很確定了。綜上所述,總結壹下:對於小額貸款,只要妳提供借條,基本就能勝訴;對於大額貸款,貸款人還需要提供交割憑證,如銀行轉賬記錄等,否則可能無法勝訴。
法律客觀性: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回執,註明證據的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並由負責人簽名或者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