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浙江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修訂版

浙江省煙草專賣管理辦法修訂版

根據2011,1,002,31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城市道路管理辦法〉等。,於2011,002,31頒布實施。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煙草專賣管理,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國家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管理。

第三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運輸依法實行專賣管理,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和準運證制度。

第二章管理和監督第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的雙重領導下,主管本轄區內的煙草專賣工作,以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領導為主。

各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稅務、質量技術監督、物價、銀行、交通、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應當配合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必要時可以派員參加有關行政執法部門組成的聯合檢查活動,依法查處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運輸中的違法行為。

第五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是:

(壹)宣傳和執行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統壹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工作;

(三)按照國家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和運輸許可證的審查和管理;

(四)制定地方煙草專賣管理規則;

(五)依法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

(六)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煙草專賣管理的實際需要,在重點鄉(鎮)設立機構或者人員,該機構或者人員在主管部門授權的範圍內,依法對煙草專賣品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煙草專賣違法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壹)詢問違法案件當事人以及與違法案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二)檢查違法案件當事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物品;

(三)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冊、單據、記錄、業務函電、電子文檔及其他資料;

(四)依法處理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煙草專賣品,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證據進行登記保存;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車站、碼頭、港口等運輸集散地運輸煙草專賣品的活動進行檢查。

第九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合工商、質量技術監督、海關、公安等部門查處生產、運輸、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制品和經營煙草制品的行為。其他部門和單位發現煙草專賣行政違法行為時,應當及時通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涉嫌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扣押的假冒偽劣煙草制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移交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公開銷毀,禁止以任何形式銷售。依法扣押的沒收煙草制品應當交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煙草制品拍賣機構拍賣,拍賣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十條對報案人、協助和直接辦案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章煙草專賣許可證第十壹條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和進出口依法實行煙草專賣許可證制度。

第十二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的發放權限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申請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跨省經營的,應當向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申請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並在本省範圍內經營的,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

(三)申請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從事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沒收外國煙草制品批發業務的,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四)申請設立煙草收購站(點),應當向企業所在地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意見,報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五)申請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向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縣(市、區)或者設區的市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

第十三條生產、經營煙草專賣品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取得相應的煙草專賣許可證,領取營業執照。領取營業執照後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稅務登記。未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準登記。

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在其住所以外設立從事煙草專賣品生產經營的分支機構的,應當依法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當地行政服務中心設立窗口,統壹受理和辦理相關煙草專賣許可證。

第十五條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或者個人,應當向原發證部門辦理煙草專賣許可證的變更、更換或者註銷手續,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手續:

(壹)企業合並、分立、轉產,或者變更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企業地址、組織形式和經營範圍;

(二)遺失煙草專賣許可證的;

(三)停業、歇業或者破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煙草專賣許可證不得轉借、塗改、偽造和買賣。

第十七條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取得煙草專賣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進行檢查。檢查不符合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條件的,煙草專賣許可證發證機關可以責令暫停煙草專賣業務,並依法處理。

第四章煙草專賣品的生產和經營第十八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必須在其生產的卷煙、雪茄煙的包裝上標明焦油含量等級和“吸煙有害健康”的中文字樣。

第十九條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生產的出口卷煙必須在小包裝和小條上標明“出口專用”的中文字樣,並按照規定的渠道出口。

第二十條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必須申請商標註冊。

禁止生產、銷售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卷煙、雪茄煙。

第二十壹條禁止為假冒偽劣卷煙生產者提供煙草專用機械(含配件)、卷煙註冊商標和原輔材料。

假冒商標卷煙產品由通過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計量認證的煙草質量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檢測鑒定時可以征求侵權假冒商標卷煙企業的意見。

第二十二條地方煙草制品和非國家指定的煙草制品生產企業應當在其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內從事經營,不得超範圍經營和銷售。

第二十三條設立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應當報國務院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未經審批設立的煙草專賣品交易市場,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四條拍賣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競買人應當持有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參加外國煙草制品拍賣的競買人應當持有特種煙草專賣企業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生產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計劃與煙草制品生產企業簽訂訂貨合同,組織生產,不得向無煙草專賣生產企業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產品。

第二十六條銷售煙草機械及其配件,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二十七條淘汰、報廢和非法組裝的煙草機械以及殘次的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邊角料,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監督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銷售。

第五章煙草專賣品的運輸第二十八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實行準運證制度。

托運或者自行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沒有運輸許可證,承運人不得承運貨物。

在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省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核發的運輸許可證。

在省內跨市、縣(市)運輸罰沒卷煙、雪茄煙,必須持有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準運證。

在市、縣(市)境內運輸煙草專賣品,必須持有當地煙草公司開具的發票或有效憑證。

第二十九條煙草專賣品的運輸必須與貨證相符,貨證隨貨銀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無煙草專賣品準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壹)使用過期、塗改、偽造和仿制的煙草專賣品;

(二)運輸許可證核定的調入調出單位和到達地點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準運證未隨貨同行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條郵寄或者異地攜帶煙草制品的數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因特殊需要確需超量的,應當持有縣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

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三十壹條有關法律、法規對違反煙草專賣管理行為的處罰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未取得煙草專賣專營企業許可證,擅自在小包裝袋、小紙條上標註“專供出口”中文字樣,從事國產卷煙、雪茄煙進出口業務的,可以處違法卷煙、雪茄煙貨值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超出許可證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卷煙、雪茄煙的,可以處以違法卷煙、雪茄煙貨值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三十三條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制品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煙草制品零售業務,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經營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情節嚴重的,依法沒收非法運輸的煙草專賣品:

(壹)有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無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草專賣品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的證明,超過規定限量0+65438倍,在異地郵寄或者攜帶煙草制品的。

第三十五條違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草專賣品的當事人被查封,自查封之日起60日內(易腐爛變質的煙草專賣品自查封之日起30日內)未被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理的,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擅自處理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擅自處理的煙草專賣品,依法沒收煙草專賣品和價款,購買者沒有過錯的,價款返還購買者;單位擅自處理的,處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分。

第三十七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人員和處理違法案件的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壹)不具備煙草專賣行政執法資格,違法辦理煙草專賣案件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程序實施煙草專賣行政許可的;

(三)利用職務之便,非法收購沒收的煙草制品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如何引導學生走進自然,發現問題
  • 下一篇:只有借錢才能打贏官司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