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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賀蘭山東麓葡萄酒產區(以下簡稱產區)資源,保證產區釀酒葡萄和葡萄酒的質量和品牌聲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產區葡萄產業項目建設、釀酒葡萄種植、葡萄酒生產經營及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產區,是指賀蘭山東麓國家地理標誌酒產品保護區。第四條產地的開發、利用和保護應當堅持生態保護、統壹規劃、特色發展、優質產品的原則。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產區所在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產區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葡萄產業發展協調保護機制。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葡萄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產區保護工作的指導、協調和日常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產地保護工作。第七條自治區鼓勵采用先進技術提高產區釀酒葡萄和葡萄酒質量,加強國際交流與合作。第二章規劃與建設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葡萄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產區保護規劃,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自治區有關部門應當組織編制水、電、路、氣等基礎設施、防護林、釀酒葡萄種苗和種植基地建設、旅遊等專項規劃。,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九條產地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礦產資源規劃,在產地劃定砂、石、建築材料的開采區、限制開采區和禁止開采區。第十條釀酒葡萄種植區及其周邊五公裏內,禁止新建化工、建材、制藥、采礦、規模化養殖等對土壤、水質和大氣造成汙染和影響葡萄產業發展的項目。

已在產區建設的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汙染,對葡萄產業發展有影響的項目,要依法限期整改。

經批準在生產區建設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應當采取防護措施,控制粉塵、噪聲、廢氣、廢水、固體廢物等汙染和對自然環境的破壞。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恢復施工現場的自然環境。第十壹條自治區對申請在產區建設葡萄產業項目實行準入制度。

在產區申請建設葡萄產業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初審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新建、改建、擴建酒廠項目,由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進行初審,自治區葡萄產業主管部門組織審查論證,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統壹批準後方可開工建設。第十二條在產區建設葡萄酒生產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選址符合國家標準;

(二)壹定規模的自建或聯建釀酒葡萄種植基地,以釀酒葡萄為原料;

(三)原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具有可追溯性;

(四)具有壹定的釀酒生產規模並保持正常生產;

(五)具有葡萄酒生產工藝所要求的與生產能力相匹配的生產設備和廢水處理設施;

(六)具有滿足生產和質量管理要求的檢驗設備和專職質量檢驗人員;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三條在產區建設酒廠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自產釀酒葡萄完全滿足本酒莊的生產需求;

(2)釀造、陳釀、灌裝、貯瓶均在本酒莊進行;

(三)有陳釀、貯瓶等貯酒設備。

產區新建、改建、擴建酒廠不得超過釀酒葡萄種植基地總面積的5%。第十四條依法取得生產區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開發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

連續兩年未開發利用土地的,依法無償收回。第十五條自治區鼓勵產區釀酒葡萄種植企業和種植大戶通過租賃、承包、股份合作等土地流轉方式,開發建設規模化、標準化釀酒葡萄種植基地。第十六條自治區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參與產區基礎設施建設、葡萄產業及相關產業研發和技術咨詢服務。第十七條自治區將農業節水列為特色示範區,建立健全節水補償和激勵機制,發展節水生產方式。

自治區加強產地生態林網建設,改善產地環境;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從事生態綠化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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