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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協對* * *享受單車押金有什麽建議?

65438+2月20日消息,鑒於近期關註* * *單車退押金難的問題。今天,中消協發布《關於對享受單車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押金和預付款的立法和規範建議》。

提案全文如下:

2017 12 18,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對小鳴單車提起公益訴訟。我會支持這壹點。消費民事公益訴訟是消法賦予省級以上消費者協會保護眾多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力武器。是對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有力震懾,也是對中國法治的有力推動。中國消費者協會將積極指導和推動地方消費者協會開展消費維權工作,繼續采取措施依法履行職責,更好地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目前,壹些自行車經營者挪用押金和預付款,導致大量消費者押金難以退還。在推動解決消費者實際問題的同時,我會認為加強對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定金和預付款的立法規制,是從制度層面保護消費者的治本之策。為此,我將呼籲目前正在制定的《電子商務法》明確做出立法規定,回應和解決電子商務領域的突出問題,切實加強對消費者的保護。

背景情況

今年以來,發生了多起* * *享單車、網約車等電子商務經營者在經營不善或停止經營的情況下,收取消費者押金並先行支付,將收取的資金挪作他用,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事件。據報道,悟空單車、町町單車、酷騎單車、小鳴單車、小藍單車等單車企業因資金鏈斷裂相繼停止運營,已收押金未退,預付款超過65438億元,涉及消費者數百萬人;再比如易到用車,有4000萬用戶,600萬司機,60億元預付費。壹度因資金運作困難,拖欠司機工資,導致消費者打車難、退款難、溝通難,引發群體投訴。由於電子商務對象廣泛、跨區域經營、資金易得、監管力度不夠等特點,壹旦押金、預付款出現問題,其危害的嚴重程度、影響的廣度、社會反映的強度都遠遠超過物理領域,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激化社會矛盾。

中國消費者協會意見

中消協認為,定金是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壹種擔保物權,主要是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押金所有權屬於消費者,企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預付資金是消費者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而提前交付給企業供自己消費的資金,其使用應遵守合同約定。由於定金和預付款的法律屬性不同,建議采取不同的管理制度。對保證金采取“預授權”凍結制度,防止保證金流入企業資金賬戶,確保資金安全;對消費者先行支付的,應當采取押金或者保證金制度,資金應當專款專用,防止挪用。同時,建議從資質、合同規制、履約擔保、信息披露、費用返還、冷靜期、退市要求、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規範,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體建議如下:

壹,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壹般規定

(1)新條文

1.收取用戶押金和墊付資金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是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並取得中國人民銀行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許可。(理由:電商經營者收取消費者押金和墊付資金應該有資質限制。)

2.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定金或者預付資金的,應當與用戶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標明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和許可信息、通訊地址、有效聯系方式、名稱、種類、數量、質量、價格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履約擔保、安全防範和風險提示、售後服務、民事責任、爭議解決等內容。對合同條款的爭議應按照通常的理解進行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使用人的解釋。(理由: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定金或者預付資金的,應當與消費者訂立書面合同。由於采用電子合同,電子商務經營者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作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在這方面,應當適用法律有關格式條款的規定。壹方面,應當以顯著方式提醒消費者註意涉及其重大利益的內容;另壹方面,當約定不明確或者理解模糊時,應當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以保護處於明顯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的權益。)

3.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保證金的,應當采取商業銀行或者支付機構“預授權”凍結的方式。保管金額不得超過相應標的物的實際價值。用戶因使用標的物造成損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可以按照約定扣款;如未造成損失,應根據用戶申請立即解除“預授權”凍結。(理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轉讓給債權人占有,並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轉讓的動產為質押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壹)動產質押第八十五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專用賬戶、定金、保證金等形式指定其款項後,,就會轉移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用該款優先受償。”據此,我會認為定金是消費者租用特定標的物的質押擔保,屬於壹種擔保物權,主要是擔保合同的履行。押金所有權屬於消費者,企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挪用。為有效避免企業挪用保證金或對同壹標的物收取多人多筆保證金造成的資金安全問題,建議采用銀行卡“預授權”方式,消費者使用標的物時,商業銀行或支付機構將提前凍結相應金額。使用結束後,未造成損失的,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立即取消“預授權”,造成損失的,可以根據合同約定進行扣款。“預授權”凍結方式在確認扣款前不會產生現金流,也實現了收取押金的目的,有助於解決消費中的實際問題。)

4.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提供保證保險、銀行信托、第三方擔保等不可撤銷擔保。未提供擔保的,不得收費。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嚴格區分用戶預付資金和自有資金,在註冊地開立用戶預付資金專用賬戶,專款專用於合同約定的事項,並接受相關管理部門的監管。同時,要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定期向社會公開預收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電子商務經營者不得拒絕用戶索取相關信息的請求。電子商務經營者預收賬款未使用余額超過法定限額的,應當自超過之日起將未使用余額的壹半以上作為保證金存入中國人民銀行指定的銀行賬戶,未經有關行政部門許可,不得動用。保證金不足未使用余額壹半的,應當補足差額,並向有關管理部門報告。保證金超過未使用余額壹半的,超出部分可以依法取回。電子商務經營者破產的,墊付資金的用戶有權在保證金範圍內優先受償。預收資金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理由:預付資金是消費者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預先支付給經營企業供自己消費的資金,其使用應遵守合同約定。建議借鑒日本和臺灣省對預收款項的管理辦法,引入資金保證金和押金制度。壹是要求電子商務經營者提供擔保,如保證保險、銀行托管、第三方擔保等。二是引入保證金存管制度,規定預收資金余額超過法定限額的,向管理機關存管,確保消費者資金安全;第三,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破產時,消費者有權在差額範圍內優先獲得賠償。)

5.用戶支付預付資金的,自支付之日起15日內有權要求退款,且無需說明理由。(理由:引入15天的冷靜期,賦予消費者反悔的權利,有效防止電商經營者高額勸退導致的非理性預付款行為。)

6.如果用戶支付了押金或預付了資金,他/她有權請求取消押金的“預授權”或返還預付的資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向用戶提供及時、便捷、安全的取消或者退還費用的方式,不得以技術手段或者格式條款進行限制或者阻礙,不得收取不合理的費用。(理由:消費者有權要求取消定金“預授權”或者退還預付資金,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提供及時、便捷、安全的渠道,不得阻礙或者限制。)

(2)修改條款。

7.電子商務法(二審稿)第十七條擬修改為:“電子商務經營者主動終止從事電子商務的,應當提前60日在主頁顯著位置公示相關信息。電子商務經營者自公示之時起不得從事新的商品和服務交易,不得預收資金或者延伸服務。”(理由:電子商務即將終止的信息公布後,相關經營者應在未來60天內及時處理原訂單,不得提前收取資金或延長服務,防止問題積累無法處理。如果某些電商經營者在停止服務、關店前的最後壹天還在提前收費,這種預期違約行為將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應該被禁止。)

二、電子商務爭議解決部分

8.由於原電子商務經營者的分立或合並,用戶可以要求變更後承擔其權利義務的企業撤銷押金“預授權”,退還預付款。(理由: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分立、合並的,消費者將主張相應的權利。)

第三,法律責任部分

9.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本法上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並處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款;對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十年內禁止從事電子商務活動。(理由: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應承擔的責任。由於擅自挪用和處置預收款項可能導致巨大的社會風險,建議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法律責任,以形成有效威懾。)

當地消費者協會的意見

青島市消保委:建議增加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預先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遼寧省消費者協會:建議新增壹條:“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通過預付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持續公示資金管理條件、使用比例限制、信息披露義務等信息。在平臺首頁顯著位置。資金存在相關銀行的,應當明確公示,並向相關部門備案。”

廣東省消費者委員會、山西省消費者協會、鄭州市消費者協會、黑龍江省杜爾伯特縣消費者協會:建議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資質限制、資金管理和擔保要求、信息披露義務、合同約定、預付款退還、使用率限制、嚴厲制裁等做出規定,確保消費者財產安全。

專家意見/建議

吳敬明(中國政法大學開放教育辦公室主任):押金是壹種債務擔保,預付款是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預先支付的錢,兩者性質不同。目前,押金和預付款的資金管理存在諸多問題。更突出的是未能按約定提供貨物或服務、挪用資金、攜款潛逃等。在這方面,應該有壹套制度設計。首先,應該由第三方托管,第三方托管賬戶中的資金只有具備條件和單據才能提取。第二,責令收取預付款的電商經營者購買相應保險,確保預付款安全。三是不能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務的,應退還預付款。第四,設置收取預付款的門檻,規定符合壹定資質的經營者可以收取預付款。

曾小青(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證券法研究會會長):押金和預付款的管理要明確。要建立專門賬戶,實行專款專用,就要明確對先行資金托管機構和第三方存管機構監督管理的具體規定。要有風險保證金、投資限制比例、資金安全信息披露,政府要委托第三方對預收資金進行審計,防止非法轉移。押金應該是財產權,破產時可以行使取回權。

曹三明(國家法官學院原副院長):保證金和預付款的管理要加強。據媒體報道,* * *單車公司收取押金後並未實施第三方監管。他們收取的保證金數額很大,迫切需要盡快制定有效的第三方監管托管法律制度。具體模式可以參考其他國家的成熟經驗。

張艷芳(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教授):目前,共享單車企業只有押金說明文件,在服務協議和充值協議中沒有約定押金的相關內容,也沒有明確約定押金的使用、保管、監管和退還,以及押金利息或收益的歸屬問題。平臺押金的交付是《消法》中的標準條款。消費者不交押金無法使用* * *享受單車,只能被動接受押金規則。但享有* * *的自行車出租人可以隨時修改平臺押金的說明文件,以改變押金的使用規則。應適用《消法》關於格式合同的相關規定做出相應規定。

目前,提前還款問題缺乏有效的監管。《電子商務法》完全可以包含預付款的問題。電子商務經營者應當將預收的資金存管,確定商業銀行賬戶為資金存管賬戶,並與存管銀行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存入資金的比例為預收資金的20%-25%。經營者可以申請提取為其主營業務發展而繳存的資金。經營者要求消費者提供預收資金存放、管理等相關信息的,不得拒絕。

朱偉(中國政法大學傳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員):單車享的押金危機暴露出消費者保護亟待加強。消費者繳納的保證金被企業挪用,企業壹旦進入破產清算,消費者權益難以維護。建議《電子商務法》明確消費者存款不屬於破產財產,消費者有權取回。

熊丙萬(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押金是租賃過程中的使用押金。從未來防控的角度來看,應該采取專項資金監管的模式。

曹守業(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副所長):我贊成將預付款納入《電子商務法》的範疇。因為它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所以應該加以規定。

李明(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收取定金是壹種擔保物權,質押擔保主要是保證合同的履行。定金永遠是客戶的,也是付款人的。對於預付管理,應實施抵押風險,或要求特殊保險。

唐浩(北京漢鼎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目前* * *在自行車享受領域對壹輛車收取多份押金的情況比較突出。為了防範相關風險,可以設置類似銀行卡的“預授權”方式。租車時應凍結“預授權”的相應金額,並將凍結金額作為押金,以保證車輛安全。之後我們會進行扣費結算,取消“預授權”操作。

王慧娟(北京市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於電子商務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建議建立類似發債的準入機制,經批準後方可收取預付款;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向社會公開預付款的收取和使用信息;建立資金監管賬戶,要求其辦理保證保險,作為收取預付款的條件。

楊曙光(北京大嶽律師事務所律師):互聯網這個新興行業,需要規範。押金的所有者是消費者,單車享受企業收取的押金不能用於經營。如果允許企業收取押金,就應該做出法律規定,把消費者的風險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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