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的兒子在工廠上班時被物流公司送來的車撞死。後來被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隨後,張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申請支付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張某因交通事故獲得的賠償超過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核定的數額為由,決定無需支付胡的工傷保險待遇。張提起行政訴訟,但壹審法院判決駁回張的訴訟請求。“審判焦點”
張某不服壹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費必須按時足額繳納。《安全生產法》規定,受到生產安全事故傷害的職工,除依法享受工傷社會保險和依照有關民事法律享有賠償權利外,有權向本單位要求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我國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工商戶有按照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定,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關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的,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從工傷保險獲得賠償的批復》明確,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原因遭受工傷的,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後,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張獲得的人身損害賠償金額已超過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核定的數額為由,不予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行政行為於法無據,應依法予以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壹審判決,責令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作出新的答復。“律師意見”
從二審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對於職工或其家屬獲得高於工傷保險的民事賠償後,能否從工傷保險獲得賠償的問題,法院是支持的。
(壹)對用人單位來說,既是義務,也是保障。
對於用人單位來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其法定義務。但同時繳納工傷保險也是壹種保障,可以降低就業風險。因為壹旦認定為工傷,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撫恤金、死亡撫恤金等費用。可以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
因此,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與員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風險,在壹定程度上緩和公司與員工的關系。
(2)對於員工來說,可以贏得雙倍的賠款。
工傷保險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特別是《關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傷的,在獲得民事賠償後是否還可以從工傷保險獲得賠償的批復》,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傷的,可以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賠償。
因此,因第三人原因受到工傷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在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後,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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