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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促進城鄉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的制定和實施以及規劃區內的各項建設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分為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詳細規劃分為控制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

本條例所稱規劃區,是指城市、鎮、村莊的建成區,以及因城鄉建設和發展需要,必須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規劃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市)、尚潔區、鄉人民政府在城市總體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中,根據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劃定。

鄭州市城市規劃區包括中原區、金水區、二七區、管城回族區、惠濟區、鄭東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第三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壹)堅持城鄉統籌、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正確處理近期建設和長遠發展的關系;

(二)註重改善城鄉生態環境,促進資源和能源的節約和綜合利用,保護耕地等自然資源;

(三)妥善保護歷史文化遺產,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傳統風貌;

(4)堅持先規劃後建設,合理確定建設規模和時序,優先發展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科學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五)滿足區域人口發展、國防建設、防災減災、公共衛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條城鄉規劃實行統壹管理。

各類新城區、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園區等。應統壹納入城市規劃和鎮規劃。第五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基礎,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六條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是城鄉建設和規劃管理的依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七條城鄉規劃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八條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縣(市)、尚潔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土地、建設、房管、市政、環保、園林、水利、人防、文物、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鄉規劃管理工作。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條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

縣級市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級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鄭州市人民政府審核後,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尚潔區的總體規劃由縣、尚潔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審批後,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城鎮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上壹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鄭州市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十條市、縣(市)、尚潔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鎮總體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審議意見應當提交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

組織編制機關在將城市總體規劃或者鎮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鎮人民代表大會的審議意見以及根據審議意見進行的修改。第十壹條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城鎮發展布局、功能區劃、土地利用布局、綜合交通體系、禁止建設、限制建設和適宜建設的地理範圍以及各類專項規劃。

規劃區範圍、規劃區建設用地規模、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水源和水系、基本農田和綠地、環境保護、自然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防災減災等應當作為城市總體規劃和鎮總體規劃的強制性內容。第十二條城市建成區範圍以外的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經當地人民政府審查後,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建成區內的鄉、村納入城鎮統壹規劃,不再單獨編制鄉規劃和村莊規劃。

縣(市)和尚潔區的鄉規劃、村莊規劃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報縣(市)和尚潔區人民政府審批。

鄉規劃在提交審批前,應當經鄉人民代表大會審議;村莊規劃在報送審批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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