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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購法中分散采購包括哪些行為?

1,自購

2.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理采購。

壹,分散采購的定義

政府分散采購是指采購單位實施單項或批量50萬元(不含50萬元)以下最低采購量的貨物和服務的采購項目,以及超過采購限額標準、經相關程序批準實施分散采購的采購項目。

與集中采購相對應,分散采購是下屬單位(如子公司、工廠、車間或分公司)為滿足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的采購。

企業的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沒有本質區別,都是由企業決定的。分散采購的重點在於政府采購的範疇。

分散采購的具體方式可以是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詢價、單壹來源等。這些方式在分散采購和集中采購下都是常見的,具體操作要求沒有區別。比如這個公告的發布要從專家庫中抽取,不能自己找幾個人充當專家,也不能只在自己的網站上掛個公告,要去指定的地方。分散和集中只是采購行為實施的主要區別。

自主采購和分散采購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分散采購仍屬於政府采購,受相關法律法規約束,自行采購不受政府采購法律法規約束。單位如何自行采購?第壹,不需要任何與財政有關的錢,壹般只適用於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適用於其他事業單位和行政機關。二是財務部門已經批準單位自行采購,這種情況不多見。自主采購簡單,直接買就行。政府采購方面沒有程序要求。當然,紀檢監察其他方面也要有要求。

分散采購不如集中采購簡單方便,也不利於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只適用於急、難、專的情況。

二、采購的主體

(1)二級法人實體、子公司、工廠和車間。

②遠離主廠或集團供應基地,其供應成本低於集中采購。

(3)國外、異地供應情況。

三、采購對象

(1)產品營業費用中總支出比例較小的小批量、單件、低值物品(由各廠根據自身情況確定)。

(2)分散采購優於集中采購,包括成本、時間、效率、質量等因素,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

(3)市場資源有保障,交貨容易,物流成本少。

(4)分權後,所有基層單位都有這方面的采購和檢測能力。

⑤產品開發和測試所需的物品。

四、采購的優缺點

優勢:

能適應不同地區市場環境的變化,商品采購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對市場敏感,及時補貨,快速購銷;因為分公司有采購權,可以提高壹線部門的積極性和士氣;由於采購權和銷售權的結合,事業部擁有更大的權力,便於事業部考核並要求其對整個經營業績負責。

缺點:

部門分散,容易出現交叉采購,人員成本高。例如,聯邦百貨有限公司有八個女裝采購員(每個連鎖店壹個)和壹個負責自有品牌女裝公司的采購員。相比之下,Gap公司在公司總部只有壹個女裝買手;由於采購權力分散,采購難以控制,采購過程中容易發生舞弊;計劃不連貫,形象不壹致,難以實施統壹的促銷活動,難以掌控門店整體利益;由於各部門或分公司采購數量有限,大額采購很難獲得價格優惠。由於分散采購制度存在諸多弊端,這種方式正逐漸被集中采購所取代。只有當地區間消費者需求差異較大時,分散采購才適合跨地區的連鎖公司。

法律依據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政府采購法》所稱集中采購,是指采購人委托集中采購代理機構采購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項目或者進行部門集中采購的行為;所謂分散采購,是指采購人自行采購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采購限額以上的項目或者委托采購代理機構代為采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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