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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辛普森殺妻案,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哪個更重要?

正義的定義是,具體性和表現性相統壹的理想符合道德規範。具體第壹,表象第二,表象要符合具體。

實體正義重在保護權利、懲罰犯罪,程序正義重在維護法治秩序。當然,實體公正是第壹重要的,其次才是程序公正。沒有實體正義,程序正義的存在就沒有意義,不能維護程序正義的執法者就是不合格的。

因此,程序正義主要是對執法人員的約束,其次是對當事人的約束。畢竟執法人員和法官是審判過程中的主要責任人。程序正義相對容易實現,因為根據法律書找到犯罪事實對應的條款是壹件非常簡單的事情。就像壹個演員,把已經寫好的臺詞說出來,比冒實際風險更容易成為壹個真正的企業家。

程序正義得不到實現主要是由於執法人員存在徇私舞弊、道德觀念落後等主觀原因。忽略執法人員的主觀惡和素質低(在中國,大部分法官素質低,我見過10中有9個法官),如何證明辛普森殺妻需要確鑿的證據。

要麽是美國法律不完善,正義不徹底,要麽是法官不精通程序正義。顯然,辛普森殺妻案並沒有體現真正的程序正義,而是失去了實體正義(因為沒有找到真正的兇手,死者死亡是事實)。法院駁回全案,只是因為派出所提供的表面證據被反駁,但並沒有完全排除明顯的嫌疑,比如現場大面積血跡的照片。犯罪現場微小痕跡與死者死亡的關聯度為100%,但警方未能有效還原。

如果真的是警察偽造證據,從程序正義的角度來說,我們應該懲罰警察偽造證據,將案件移交給其他能夠維護程序正義的派出所繼續調查。調查的內容是還原案發現場(時間、人物、地點、事件),辛普森仍然是第壹嫌疑人。如果辛普森被冤枉,辛普森的權利喪失,也是實體正義的喪失,美國應該賠償。

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似乎是壹把鬥嘴的槍。經過壹場鬥嘴炮,案子定了,很多信息被壹紙空文掩蓋,失去了實質正義。也讓基層民眾對什麽是正義,什麽是規範的法律程序,什麽是程序正義感到困惑。

《道德準則》中對聯系人的規定如下:

更有甚者,法律約定的司法正義可能無法保證確認現象和證據之間抽象聯系所包含的某種永久意義,而明顯支持行為與結果之間的聯系,以至於基於此的表述被認為是不充分的,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請求被認為以證據不足而告終;試驗沒有幫助,行為回復到現實的過程,結果回復到現實的結果。被審查的現象所引起的概念和對被審查的證據所表達的新的意見,將不作為新的證據,法律訴訟立即終結,過去的事實被埋葬。

法律不會詳細規定具體證據的實時效力和具體說服力。基於此,司法公正的天平會因為對情況的把握不準、對證據效力範圍的劃分錯誤而發生傾斜。

更有甚者,如果司法機關內部矛盾無法自行解決,可能會將調解附加到這些矛盾中,作為實現司法公正的條件,為法治環境下的公正設置障礙。他們設置法外溝通線路,傳播主觀意見;他們試圖建構人的精神表象,通過模棱兩可的表述強調不必要的聯系,通過不同的觀點暗示不完整的證據,讓當事人誤以為無效,逐漸喪失信心;設置潛規則,為消除異議、行使特權提供便利。他們重視沒有明確規定的權限,忽視沒有明確規定的層級制約關系。他們在矛盾和權力鬥爭的情境中選擇合適的立場,充分利用個人與社會的相對關系來推卸責任:不積極回應請求,斷鏈實現正義,象征性地表達自我保護的意願,博取同情。法律制度中沒有明確量化的標準成為他們自由掌握的準繩,他們行使這種自由是以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為代價的:審判的目標是推翻定罪,法律程序是用來避免外界譴責的,司法公正只需要內部確認,維護司法形式的完整性,所以他們制造純粹的形式主義,甚至允許審判與真相無關,假裝標榜司法獨立;他們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正式安排,將自身矛盾產生的風險分散到正式安排的各個部分,並逐步分配給當事人,表彰貢獻者。法治其實就是人治。如果司法形式包裹著無知、冷漠、自私和邪惡,它以各種方式閃現在人們的精神世界,無法被指責。

醒醒吧,我們不要再被騙了。我們應該根據事實來判斷誰不懂法律,誰在玩弄法律,不管是什麽職位,多麽光鮮亮麗,看似值得尊重。如果我們做了傻事,就會知道光鮮亮麗的背後,無非是邪教卑微的靈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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