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的委托代理合同
甲方(供公司使用):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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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名稱(自用):性別:
地址:電話:
身份證號碼:
乙方:律師事務所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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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傳真:
如有爭議,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聘請乙方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壹致,共同遵守本合同。
第壹條委托代理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辦理的事項包括(打√表示確認,打×表示拒絕):
□提供處理委托事項的建議;
□代表甲方與對方或利害關系方進行談判、協商或和解;
□代理壹審訴訟;
□擔任二審訴訟代理人;
□代理執行。
第二條代理權限(見委托書)
總代理或全權代理,包括(確認打√,拒絕打×):
□變更或放棄索賠;
□承認索賠;
□提起反訴;
□進行調解或和解;
□提起上訴;
□申請執行;
□接收或轉移執行標的;
□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真實、詳細、及時地向乙方律師陳述案情,並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他事實材料;
2.甲方應積極主動配合乙方律師,甲方因代理需要對乙方律師的要求應明確合理;
3.甲方應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
4.甲方指定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傳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變更聯系人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定。甲方基於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和方案而作出的決策所造成的損失,並非因乙方律師的失職如適用法律不當而造成,應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指定壹名律師作為甲方在上述案件中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定其他業務助理協助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變更律師須經甲方同意;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第壹條所列的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根據其依法做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並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利益;
4.乙方律師應根據審判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並應甲方要求報告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準則,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擔任與甲方有法律利益沖突的對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有責任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除非法律要求或經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應對甲方的業務進行單獨歸檔,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並妥善保管與甲方有關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
第五條律師代理費
本案訴訟標的金額為人民幣。根據《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大連市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經雙方協商同意,按中標金額的%收取,* * *元。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目標金額的3 O%%。)
第六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時,甲方應承擔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部門收取的下列費用及其他費用(確認打√,否認打×):
□訴訟費人民幣;
□仲裁費人民幣;
□鑒定費人民幣;
□公證費人民幣;
□文件檢索費人民幣;
□差旅費(大連四區外代理案件)人民幣;
□長途通訊費人民幣;
□復印費:人民幣;
□翻譯費人民幣;
□資料費人民幣;
□其他人民幣。
甲方可根據乙方律師的要求提前或事後支付上述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應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不得向甲方收取除代理費和工作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乙方律師向甲方收取所有費用時,應向甲方出具收據..
上述費用的支付方式(確認打√,拒絕打×):
□本合同生效後天內支付人民幣;
□以下天數內支付人民幣;
□雙方約定的付款方式:
(甲乙雙方簽訂合同後,乙方不得單方變更收費項目或增加收費金額。如確需變更,必須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本合同終止或提前終止後,雙方應書面確認並結清相關費用。
第七條合同終止
經甲乙雙方協商壹致,可以變更或終止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更換代理律師;
2.由於乙方律師的延誤、失職或錯誤而使甲方遭受損失;
3.違反第三條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之壹者。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委托的事項違反法律或律師執業準則;
2.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況的;
3.甲方逾期未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工作費。
第八條違約責任
如乙方無正當理由未能提供第壹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違反第四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全部已支付的律師費。
如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失誤而遭受損失,或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壹,乙方應通過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未支付律師費、未支付工作費用或無正當理由終止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支付的律師費、未支付的工作費用和延期利息。
甲方不得以下列不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宜後,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款;
3.甲方為被告時,乙方律師準備出庭,原告撤訴;
4.其他不可歸責於乙方或乙方律師的原因導致甲方無故終止合同。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和仲裁法的管轄。
1.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壹方應將爭議提交大連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爭議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2.因乙方律師收費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按照《遼寧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七條向有關價格管理部門舉報或投訴。
3.甲方有權因乙方在執業中違反律師執業紀律或職業道德向其司法行政機關或律師協會投訴,但應提供充分的證據。
第十條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由雙方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自年月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代理事宜為止..如需更改,另行約定。
第十壹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送或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和資料,均應按扉頁所列的地址和傳真發送。如果壹方移動或變更電話號碼,應書面通知另壹方。
通過傳真發送的,傳真發出時視為送達;郵寄的,掛號或者郵寄之日視為送達。
甲方已仔細閱讀了上述合同,並就其不理解的條款向乙方進行了咨詢,現已明確合同內容及簽訂本合同的後果。
甲方:乙方:律師事務所。
代表:代表:
年月日月日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