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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貸款立案標準:假貸款

偽造貸款的定罪和量刑

騙取貸款的行為,達到刑法規定的情節時,即構成貸款犯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構成貸款犯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的;

(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

(三)使用虛假文件的;

(四)利用虛假產權證明作擔保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的;

(五)其他方式的貸款。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根據《決定》第十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罪。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是指: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二)揮霍貸款,或者將貸款用於違法活動,導致貸款到期不能償還的;

(三)隱瞞借款去向,借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四)提供虛假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五)以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決定》第十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是指:

(1)以騙取貸款為目的,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二)攜款潛逃的;

(三)利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個人貸款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個人借款5萬元以上屬於“數額巨大”;個人借款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八十六條:

非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聯方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關聯方的範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確定。

假貸款是指實際需要貸款的人由於各種原因無法通過正常程序在信用社獲得所需貸款,於是假借他人名義在信用社獲得非法貸款。

(以他人名義借款和冒名貸款的區別是明知和不知,冒名貸款的性質更嚴重。)借款和冒名貸款的表現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信用社的壹些客戶經理直接或間接地從事經營活動。當他們需要流動資金時,往往以虛假貸款的形式發放自批自貸貸款(主要是騙取或偽造借款人的身份證和貸款證明,私自刻制假印章,模仿借款人的簽字,以貸款人的名義取得貸款)。

2.當信用社客戶經理的近親屬需要貸款但不符合貸款條件時,客戶經理可能會假借他人名義發放關聯方貸款。

3.目前,為了加強信貸管理,信用社嚴格控制跨地區貸款,並制定了嚴格的處罰措施。因為跨區域貸款明顯,為了避免跨區域貸款,客戶經理會在轄區內以他人名義發放跨區域貸款。

4.借款人雖然符合條件,但之前已經申請過貸款,按規定可以不再發放。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客戶經理還想辦理這筆貸款業務,就有可能以假貸款的形式發放事實上的大額貸款(有些貸款是以企業法人或股東的名義發放給企業的)。

5.目前,信用社實行嚴格的貸款授權制度,客戶經理只能在其權限內發放貸款。當他們超越他們的權限時,客戶經理應報告給被授權人批準。

當客戶經理因為某些原因審批未通過而要發放貸款時,客戶經理可能會以假貸款的形式發放超授權貸款,使貸款授權書成為壹紙空文。

6.客戶經理為了逃避監管,使用兩人以上冒名或借用名義同時辦理多筆貸款,壹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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