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宣傳教育的對象是所有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是各級國家機關領導人員、行政執法人員、司法人員、青少年和企業管理人員。第六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政府公共服務體系,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計劃,並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制定法制宣傳教育工作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和指導村(居、牧)民委員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確定專職或者兼職法制宣傳員,負責轄區內村(居、牧)民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壹)貫徹執行法制宣傳教育的法律、法規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法制宣傳教育規劃,制定和實施年度計劃,確定法制宣傳教育的重點和內容;
(三)組織、協調、指導和檢查法制宣傳教育;
(四)組織法制宣傳教育的培訓、考試和考核;
(五)總結和推廣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經驗;
(六)法制宣傳教育材料的編寫和翻譯;
(七)用於法制宣傳教育的其他事項。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法制宣傳教育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第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在機關、學校、企業、部隊、鄉村、社區和宗教活動場所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壹條司法機關和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對司法人員和行政執法人員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規範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為全社會學法、守法、用法做出表率。第十二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流動人口、失業人員和外來務工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三條公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行政拘留人員、服刑人員、勞動教養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勞動教養人員、社區矯正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村(居、牧)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對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四條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基本法律知識納入教學計劃並組織實施。
學校應當通過課程教學、專題講座和課外活動對學生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中小學校應當聘請具有法律知識或者行政執法、司法工作經驗的人員兼任法制副校長或者法律輔導員,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宣傳教育。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各自職能,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完善國家、學校、家庭、社會相結合的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網絡。第十五條經濟管理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企業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戶進行法制宣傳教育。第十六條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
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大眾媒體應當開設法制宣傳教育專欄,發布和播放法制宣傳教育信息和公益廣告。文藝團體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