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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的孩子因與他人打架立案後被認定為“聚眾鬥毆”。聚眾鬥毆的法律認定是什麽?

聚眾鬥毆罪的認定

(壹)聚眾鬥毆罪與因民間糾紛聚眾鬥毆或結夥鬥毆的界限。

主要表現在,後者不具有流氓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不屬於流氓活動。在群眾中打架鬥毆,故意傷害(含輕傷、重傷)、故意殺人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犯罪的,將認定為構成犯罪的。

(2)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公共場所和交通秩序罪的界限。

1.犯罪的動機和目的不同。尋釁滋事罪以流氓罪為基礎,在進行各種流氓活動時擾亂公共秩序,後壹種犯罪則是基於某種個人動機和目的,以聚眾鬧事為手段,威脅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以滿足個人要求。

2.犯罪的形式是不同的。聚眾鬥毆罪可以聚眾實施,也可以自行實施,後兩種罪只能聚眾實施。

(三)聚眾鬥毆罪與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界限。

兩者區別的根本標誌在於犯罪動機。尋釁滋事罪中的殺人、傷害罪與其他故意殺人、傷害罪壹樣,都是侵害他人健康,但它有壹個顯著的特點,即在殺人、傷害罪的行為中,通常表現為為了稱王稱霸、逞英雄而制造事端,為了高低貴賤而相互爭鬥。所以,任何人為了爭奪“勢力範圍”而殺人,或者明確表示要打倒對方,都是聚眾鬥毆傷人的行為。在其他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中,傷害行為往往是因舊怨、仇恨而傷害對方,事先有明確的傷害對象和故意;如果是壹時的故意傷害對方,往往是因為雙方爭執的原因明顯在對方身上,或者是在打鬥中傷害了他人。這種情況往往是雙方都有過錯,責任不容易分清。

當然,該條第二款明確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這說明,在聚眾鬥毆活動中,壹旦造成他人重傷、死亡,將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這是對犯罪的壹項改造性規定。

(4)聚眾鬥毆罪與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的界限。

聚眾鬥毆罪與擾亂社會秩序罪在犯罪形態為聚眾等客觀方面有相似之處,但又有明顯不同。首先,犯罪動機不同。前者多為爭霸、個人仇殺、尋求精神刺激等流氓動機而破壞公共秩序,後者多為實現個人的壹些不合理要求而破壞公共秩序,如分房、轉業等。其次,劇情要求不同。前者不要求情節嚴重,後者要求情節嚴重,必須使工作、生產、經營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並造成嚴重損失,否則不構成犯罪。最後,兩者的作案手段不同。聚眾鬥毆罪的犯罪方法壹般是暴力的,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除了暴力方法外可以是非暴力的。

對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第三,聚眾鬥毆罪的處罰

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者,犯聚眾鬥毆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罪中聚眾鬥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數量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嚴重社會秩序混亂的;

(四)武裝聚眾鬥毆。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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