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人信息泄露:個人信息的泄露就像把房子的鑰匙扔給了小偷,小偷可以趁妳不在的時候隨時進入妳家行竊。個人信息的泄露有兩種。壹種是個別網站系統被攻破,導致存儲在系統中的個人敏感信息泄露,給泄露者造成經濟損失。另壹種是用戶的賬號、密碼或手機驗證碼因疏忽或欺騙被他人非法獲取。
2.被釣魚或被植入木馬:不法分子會利用我們大部分人網絡安全意識薄弱的特點,通過虛假網站、虛假電商支付頁面等形式的“釣魚”,通過虛假支付頁面竊取客戶的網銀信息。特洛伊木馬盜竊是犯罪分子竊取我們的文件和證書或竊取網上銀行賬戶和密碼,通過網絡技術,如特洛伊木馬程序。
3.有些人設置的卡密碼過於簡單,無法真正起到保護作用,而且很容易被不法分子盜取或猜到,賬戶可能在網上被盜。
四..在缺乏必要的安全防範措施的情況下,攻擊者可以在互聯網傳輸中修改支付數據。比如攻擊者可以修改我們支付銀行的卡號,修改支付金額,修改收款人賬號等。,從而達到盈利的目的,打造壹個互聯網支付事件。
5.網上支付是通過商業銀行提供的網上結算服務,將資金從付款人賬戶轉移到收款人賬戶的過程。對於資金回籠操作,如果付款人否認發出資金回籠指令,商業銀行將處於被動局面;對於資金的轉移,如果商業銀行否認資金的轉移,收款人將處於不利地位。
中國的網上支付總體上是安全的。有網上支付賬號的用戶遇到過安全問題的比例不到萬分之五。但如果能形成良好的習慣,科學合理地操作,就可以放心使用網上支付。特別是我國銀行和支付機構從開拓市場、贏得消費者的角度出發,高度重視網上支付的安全性,采用與國際市場同步的支付安全工具和配套措施,部分機構采用全額支付的保障措施。而且,我國對網絡支付犯罪活動的打擊力度不斷加強。這些都讓我們對網上支付產生了信任,極大地方便了我們的日常生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
第三十八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因業務需要確需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壹:
(壹)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通過國家網絡信息主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
(二)按照國家網信部的規定由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
(三)按照國家網信部門制定的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人簽訂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網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提供個人信息的條件有規定的,可以依照其規定。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采取必要措施,確保境外接收人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符合本法規定的個人信息保護標準。
第五十壹條
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根據個人信息的處理目的、處理方式、類型、對個人權益的影響以及可能存在的安全風險,采取以下措施,確保個人信息處理活動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個人信息的非授權訪問、泄露、篡改和丟失:
(壹)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二)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3)采取相應的加密、去標記等安全技術措施;
(四)合理確定個人信息處理的操作權限,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五)制定並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五十七條
個人信息泄露、篡改或者丟失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並通知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和個人。通知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個人信息泄露、篡改、丟失的類型、原因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2)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的補救措施和個人可以采取的減少損害的措施;
(3)個人信息處理者的聯系信息。
個人信息處理者采取的措施能夠有效避免信息泄露、篡改、丟失造成的危害的,個人信息處理者可以不通知個人;履行個人信息保護職責的部門認為可能造成危害的,有權要求個人信息處理者通知個人。
第五十八條
提供重要互聯網平臺服務、用戶數量大、業務類型復雜的個人信息處理者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壹)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制度,設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監督個人信息保護工作;
(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制定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處理個人信息的規範及其保護個人信息的義務;
(三)停止向嚴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個人信息處理平臺中的產品或者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
(四)定期發布個人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接受社會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
文章
國家堅持網絡安全與信息化建設並重,遵循積極利用、科學發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則,推進網絡基礎設施建設和互聯互通,鼓勵網絡技術創新和應用,支持網絡安全人才培養,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提高網絡安全防護能力。
第七條
國家積極開展網絡空間治理、網絡技術和標準研發、打擊網絡犯罪等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推動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建立多邊、民主、透明的網絡治理體系。
第八條
國家網信部負責協調網絡安全工作和相關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電信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負責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網絡安全保護和監督管理職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
第九條
網絡經營者開展經營和服務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恪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履行網絡安全保護義務,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十條
通過網絡建設、運營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強制性要求,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網絡安全穩定運行,有效應對網絡安全事件,防範網絡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網絡數據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壹條
涉網行業組織按照章程,加強行業自律,制定網絡安全行為規範,引導會員加強網絡安全防護,提高網絡安全防護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壹條
國家實行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網絡運營者應當按照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護義務,保護網絡不受幹擾、破壞或者未經授權的訪問,防止網絡數據被泄露、竊取或者篡改:
(壹)制定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確定網絡安全負責人,落實網絡安全保護責任;
(二)采取技術措施,防範計算機病毒和網絡攻擊、網絡入侵等危害網絡安全的行為;
(三)采取技術措施監控和記錄網絡運行狀態和網絡安全事件,並按照規定保存相關網絡日誌不少於六個月;
(四)采取數據分類、重要數據備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