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動物防疫活動的管理,預防、控制、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促進養殖業發展,預防和控制人畜共患傳染病,保障公共衛生和人體健康,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動物防疫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動物、動物產品的進出境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第三條本法所稱動物,是指家畜家禽和其他人工飼養、捕捉的動物。

本法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肉、皮、毛、毛、臟器、脂肪、血液、精液、蛋、胚胎、骨、蹄、頭、角、筋以及可能傳播動物疫病的奶、蛋。

本法所稱動物疫病,是指動物傳染病,包括寄生蟲病。

本法所稱動物防疫,是指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診斷、治療、凈化和消除,動物和動物產品的檢疫,病死動物和患病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第四條根據動物疫病對水產養殖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規定的動物疫病分為下列三類:

(1)ⅰ類疫情是指口蹄疫、非洲豬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對人畜危害特別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嚴厲的強制防控措施的;

(二)ⅱ類疫病,是指對人畜危害嚴重,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采取嚴格防控措施的狂犬病、布魯氏菌病、草魚出血病等;

(3)ⅲ類疫情是指大腸桿菌病、禽結核病、龜腮腺炎等對人畜危害較大,可能造成壹定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需要及時防控的常見病、多發病。

前款第壹類、第二類、第三類動物疫病的特定病種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動物疫病的發生、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適時增加、減少或者調整壹類、二類、三類動物疫病的特定病種,並予以公布。

人畜傳染病名錄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和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並公布。第五條動物防疫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凈化、撲滅的方針。第六條國家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動物防疫。各級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動物防疫宣傳教育、疫情報告、誌願服務和捐贈。第七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做好免疫、消毒、檢測、隔離、凈化、消除和無害化處理等動物防疫工作,承擔相應的動物防疫責任。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壹領導動物防疫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穩定基層隊伍,加強動物防疫隊伍建設,建立健全動物防疫體系,制定並組織實施動物防疫計劃。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群眾做好本轄區內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工作,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協助。第九條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動物防疫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動物防疫工作。

軍隊動物衛生監督職能部門負責軍隊現役動物和飼養自用動物的防疫工作。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人畜共患傳染病防治協作機制。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海關總署等部門應當建立防止境外動物疫病傳入的合作機制。第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動物衛生監督機構依照本法規定負責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工作。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綜合設置的原則,建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承擔動物疫病的監測、檢測、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疫情報告等防治技術工作;承擔凈化和消除動物疫病的技術工作。第十三條國家鼓勵和支持動物疫病的科學研究和國際合作與交流,推廣先進適用的科學研究成果,提高動物疫病防治的科學技術水平。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動物防疫法律法規和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動物防疫、相關科學研究和動物疫病抑制工作中做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有關單位應當依法為動物防疫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因參加動物防疫工作患病、致殘、死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或者撫恤。

  • 上一篇:戰國時期,因為變法而被殺的兩個改革家是誰?提到了哪些改革?
  • 下一篇:辯論賽中的三種辯論技巧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