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申訴
原告:陳峰峰,四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範,以下簡稱原告)。
地址:中國四川成都電話:* * * * *
被告:中國國家男子足球隊(以下簡稱“被告”)。
地址:北京市崇文區呂晶新苑東區12-10號東久大廈
法定代表人:高洪波職務:負責人蔻馳。
案由: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1,請求被告進入第壹屆世界杯,進入8強;
2.請求被告將中國足球的激情和快樂帶給原告;
3.請求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事實和理由:
被告1924成立,1931加入國際足聯,1958退出,1979重新加入。從1976開始,被告連續九次參加亞洲杯足球賽,1984和2004年兩次打進決賽,但兩次都是帶著仇恨回來的。被告2002年首次韓日世界杯首秀,但三戰皆負,丟9球,只因沙特國家足球隊在另壹小組三戰皆負,丟12球,避免了在32強墊底。被告僅在亞洲世界杯預選賽中獲得過壹次資格。被告成立後,有義務進入世界杯,給原告帶來激情和快樂,但被告沒有認真履行義務。
足球在中國很受歡迎,特別是主席、胡錦濤等黨和國家領導人多次關心中國足球的發展。因此,被告取得的任何成就和勝利都將被視為國家的驕傲。大約3000萬觀眾觀看了2002年世界杯中國隊的比賽。
不用說,我們打不了世界杯。而且,賭球、打假球、黑哨以及被告的糟糕表現,讓這項運動成為越來越不關心足球的中國球迷的笑柄,也成為政府越來越重視的問題。最終,中國足球管理中心主任南勇和副主任楊壹民因腐敗被撤職,並被警方逮捕。據官方媒體報道,這兩人被認定犯有受賄罪,最高可判死刑。相鄰的友軍韓國隊歷史上只參加過壹次世界杯決賽,就是1966的英格蘭世界杯。44年前,朝鮮隊趕赴遙遠的英國參加世界杯。他們在小組賽前兩場分別以3比0負於前蘇聯,1比1負於智利。小組賽最後壹場,他們將面對老牌勁旅意大利隊。朝鮮隊知道出線無望,於是全隊退出酒店房間,訂好機票,賽後趕往機場回國。然而“事與願違”,朝鮮隊憑借當時球隊核心球員樸鬥壹1-0的進球擊敗意大利隊,成功從小組賽出線,殺入八強,成為世界杯歷史上最著名的三大冷門之壹。在1/4決賽中,他們在25分鐘內連進三球,3-0領先葡萄牙,但隨後“黑豹”尤塞比奧獨進四球,幫助葡萄牙完成逆轉。雖然朝鮮出局了,但是四分之壹決賽亞洲最好記錄保持了36年,直到2002年才被韓國打破。2010再次爭奪世界杯,結果未知。
但有媒體披露,朝鮮高水平運動員年薪折合人民幣1.44元。當然,由於眾所周知的原因,這個數字無法得到證實。不過還是可以通過壹些分析來理解朝鮮球員的收入問題。2006年,壹家中國體育公司為朝鮮隊提供了設備。他們給每個朝鮮球員提供了壹套球衣。三年過去了,朝鮮隊依然穿著這件球衣打國際比賽,諷刺的是,正是憑借這件球衣,他們打進了世界杯!曾經去朝鮮選外援的馬明宇透露,朝鮮球員連啤酒都不會喝。雖然衣食無憂,由球隊分配,但球員幾乎沒有多少收入,也不能擁有手機,更不用說汽車。1999,上海申請四國邀請賽,邀請朝鮮和伊拉克。戰爭中的伊拉克隊拿走了組委會提供的礦泉水包。幾年後,他們進入了奧運會的半決賽。但是因為朝鮮隊吃不到免費的午餐,所以向酒店經理要了壹些糖果充饑。朝鮮隊在中國的防守中梅開二度!戰勝中國後,朝鮮球員喝下中國球員丟棄的半瓶水,用老式相機拍照。2000年四國賽期間,4-5名朝鮮球員合資買了壹罐可樂。時任中國足協主席的閻世鐸在觀看了朝鮮隊的訓練後當場落淚。據說這是顏主席第壹次為足球落淚。2010世界杯開賽,中國將再次成為看客,目前仍無跡象顯示有能力拿下四年後巴西世界杯的四個亞洲席位之壹。雖然中國在越來越多的奧運項目上取得了優異的成績,但中國國足依然舉步維艱。攻擊今年南非世界杯的努力變成了壹場災難,被告連續第二次被淘汰出世界杯亞洲區資格賽第三輪。被告不僅未能沖擊世界杯決賽圈,還在北京奧運會上在本國球迷面前壹敗塗地。
每當世界杯,中國都贏了...中國贏得了世界杯...中國實際上進入了世界杯八強...中國沖出亞洲,擠進世界杯八強,舉國沸騰。許多城市還為此舉辦假的慶祝活動...醒來後我哭了,想起十幾年的看球史,想起很多次的場景,我淚流滿面...中國球迷可能是世界上最多的。2002年世界杯,中國足球沖進世界杯是很多中國球迷的夢想!每次看到中國足球只能被世界杯拒之門外,最痛苦的還是中國球迷!中國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但似乎組織不出壹支能打進世界杯決賽的足球隊。
綜上,被告在依法成立後,與所有中國人,尤其是粉絲簽訂了合同。被告的義務是進球,進世界杯。原告的權利是觀看,因為被告打進了世界杯而興奮和高興。但自成立以來,被告只進過2002年韓日世界杯,三場比賽全部輸球,丟了9個球沒有進球。被告在歷屆世界杯預賽和比賽中未能履行義務,導致原告未能得到被告帶給中國足球的激情和快樂。結果在2010世界杯期間他國球迷激情澎湃時,原告郁郁寡歡,只喝酒,導致激情和幸福感嚴重喪失。(附件1是被告不履行合同的證據)
鑒於上述事實,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利,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特請求妳院準予壹線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
有形的人:陳峰峰
六月2010
附件1:被告歷屆世界杯成績。
1930—1954—未參與。
1958-資格賽出局
1962—1978—未參與。
1982-1998——資格賽全部出局。
2002年,第壹屆世界杯決賽,32強(第壹輪就被淘汰)
2006年-在資格賽中出局
民事起訴書(2)
原告:wp,男,年齡13。
法定代表人wz(原告的父親)
被告:某研究所。
被告:某血液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壹個血液中心。
要求
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 * *: 521147元。
2.被告被判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原告wp於1987年6月、7月因顱內出血到醫院就診,於1988年4月確診為甲型血友病,經上海第二醫科大學附屬新華兒童醫院確診為甲型血友病。此後,根據醫囑,wp開始大量使用凝血第八因子(醫學上簡稱AHG,以下簡稱第八因子)。其中,從1988到1996,使用的八因子是某研究所生產的,從1996,改為某血液制品公司生產的八因子。原告還遵醫囑使用少量血漿和冷沈澱治療疾病。65438+1998年9月23-29日,wp在上海兒童醫院居住期間,被確診為艾滋病和丙肝。
法定代表人認為wp的艾滋病和丙肝是由輸血產品(包括八大因子、冷沈澱和血漿)引起的。理由如下:按照目前的醫療水平,艾滋病和丙肝的傳播途徑只有三種,壹是性交,二是輸血制品,三是母嬰傳播。對於wp這個13歲的未成年孩子來說,第壹種情況是不可能的,他的母親不是艾滋病丙肝患者或者病毒攜帶者,第三種情況也是不可能的。他感染艾滋病和丙肝的唯壹原因是因為血友病,輸了大量的血液制品(包括八因子、冷沈澱和血漿)。目前醫學上認為艾滋病的潛伏期為1-15年,所以wp患艾滋病和丙肝的血液制品從1988開始被廣泛使用,包括八因子,冷沈澱和血漿。這三種藥物中,有八種因子是某血液制品公司和某研究所生產的,冷沈澱和血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壹十九條規定,對公民身體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賠償金:
1,原告已花費醫療費24227元,營養費2700元;
2.原告親屬誤工費(從3月1998開始,計五年),每月380元,* * * 26220元;
3.原告將花費醫療費25萬元(五年),營養費18000元(每月30O元):
4.原告精神損害賠償20萬元。
並要求被告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我請求法院依法支持我的上述請求。
民事起訴書(3)
原告:曹天華,男,1953年6月出生,住新華西路264號?在河北世紀酒店工作* * * * *
被告:河北世紀酒店(以下簡稱“被告”),中山西路145號,050071?***,
法定代表人:白海軍。總經理
請求的項目:
1.退還工裝費;
第二,補發拖欠的工資。
第三,繳納社會保險。
4.退還罰款。
動詞 (verb的縮寫)開除曹天華的決定是違法的。無效。
賠償我因這壹違法決定造成的壹切經濟損失。
事實和理由:
壹個。自2007年5月10起,我壹直在被告客房部的PA崗位工作。當天,我被迫支付了300元工裝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被告向員工收取工作安裝費的行為是違法的。被告已承認該費用是非法的,並無條件地將該費用全額退還給雇員。當然,他也應該立即無條件歸還我300元,並處以罰款。
兩個。世紀之初,被告人說:這個崗位沒有公休假日,我壹天壹天講。第壹個月,每天工作8小時,日工資13元。接下來的壹個月,他每天工作10小時,時薪3元30元。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所以是違法的。當時最低標準是580元/月(21.75天。每天8小時)。按照這個標準,壹天工作八小時的工資是26.67元,壹天工作10小時的工資是33.33元。我從5月10到8月25日的工資是:* * * * *
被告欠我工資491.08元,應立即無條件補發。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告還應支付賠償金48116元(591.08 * 0.98 = 579。* * * 591.08+579 = 1170.08元。
三個。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被告沒有給我任何錢,說明被告又違法了。本人每月繳納390元(養老保險275元,醫療保險115元)。這些資金應由被告按有關部門規定的比例償還給我。
四個。被告規定員工不得將手機帶入工作場所,違者罰款90元。該規定從多方面侵犯了員工對手機的所有權和員工的通信自由權(員工的上述兩項權利是受法律明文保護的),因此該規定是違法的。依據這壹違法規定對員工進行罰款也是違法的,應當予以撤銷或糾正(改為既嚴肅勞動紀律,又不侵犯員工合法權益)。) 。08年7月18,我剛剛在工作場所看了壹下手機上的時間(當時手機處於靜音狀態,只當手表用,肯定沒有對工作造成任何輕微損失),被罰款90元。我認為罰款是根據被告違法的規定作出的,應當認定為違法無效。因此,世紀應退還罰款90元。
五個。暴力襲擊和非法解雇。8月25日,我的上級李在和我談話時頭暈目眩,失去了理智和控制。他對我施暴,用手掐住我的喉嚨,讓我呼吸困難。就在他要打人的時候,來了兩個員工,把李拉開了。李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利,是典型的、明顯的違法違紀行為。他應該受到酒店規章制度的嚴厲處理,被告也應該向我表示慰問。令人不解的是,被告不僅沒有給予肇事者應有的懲罰,反而無視我於9月3日將病歷交給被告的事實,反而大做文章,絞盡腦汁編造出壹個莫須有的可笑的曠課理由(我被認定為曠課五天,稱之為“理由1”),並於9月13日(口頭宣布),將我逮捕。沒有書面辭退通知。違反了《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辭退決定應當認定為違法無效!今年4月書面說明辭退理由(回復勞動監察大隊)。“曹天華因詆毀主管,從8月26日起曠工壹個月,被我單位辭退”。(以下簡稱“理由4”,這是被告向市勞動監察大隊撒謊)。被告先侵犯了我的人身權和勞動權。也給我制造了謠言,損害了我的名譽,侵害了我的經濟利益。當然是違法的。首先,不出具書面辭退通知是違法的。其次,“誹謗主管,連續曠工壹個月”的事實根本不存在,甚至肇事者的材料也沒有顯示其被誹謗。請被告出示“誹謗主管,連續曠工壹個月”的具體物證和事實!被告是否有最原始、最真實、最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支持自己的主張?肯定不是!如果不是,就足以說明被告的辭退決定是違法無效的!?無法出示證據,被告明知理由4站不住腳,5月又憑空捏造。拼湊起來更合理。更有欺騙性的辭退理由(簡稱理由5),即所謂的違紀分數超過12分,連續曠工超過三天。理由和理由4也都蓋了公章,說明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已經蓋了公章的兩個理由明顯不壹致。相反,它們是自相矛盾的,讓人無法相信或接受這兩個理由中的任何壹個,只能以偽證罪論處。我已經反駁了理由5(見反駁材料)。我覺得1這個理由客觀反映了當天的真實事實(暫且不說1這個理由的荒謬)。其他原因純屬事後捏造,都是對當天事實的歪曲和篡改。我多次以各種形式向各級領導呼籲。8月31,我向客房部經理進行了口頭投訴。根據要求,將口頭投訴的內容整理成書面材料,並於9月3日將病歷和體檢結果提交至客房部;先後向人力資源部和被告總經理投訴,並上交書面材料(現有u盤);給總經理和人事部發20封郵件(郵箱已有)主張我的權益(並向省總工會和省電視臺投訴,省電視臺記者會對被告單位進行調查了解)。
事實和理由到此為止。以下是起訴聲明:
因不服2008年石獅勞動爭議仲裁367號裁決書,向橋西法院提起訴訟。
1.被告先後向市勞動監察大隊和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了工資單。時間表回函。答題卡等材料(因內容不實,因心虛,未將考勤表提交仲裁委)。這些材料錯誤百出,同壹個問題的解釋自相矛盾?不壹致?反悔?自我否定,比如辯護書中明確寫的“兩套工裝”,在法庭上宣讀辯護書時的“壹套工裝”等等,有很多地方。
2.我看到被告的材料後,(1)立即以書面和口頭的方式向監察大隊和仲裁委的壹位主任指出,有確鑿的證據證明被告的材料存在諸多歪曲?篡改?凡捏造事實(如5月份考勤表中“出勤”改為“培訓”或改為“休息”等。,請法院去兩個部門收集所有被告的材料查清楚),那麽被告的材料壹定是假的?偽證,肯定不能接受和支持這些假證。(2)很多辭職的員工都有書面證明(辭職的員工敢客觀作證,在職的員工當然不敢說實話)。(3)。他寫了幾份壹萬多字的材料,對被告進行了反駁(4)找到壹些能揭露被告造假的原始證據。如培訓記錄,足以證明培訓不是在5月份,也不是兩天,如被告偽造的《考勤表》所示。(5)。(二)、(三)、(四)項的全部證據和材料在仲裁開庭前提交仲裁委員會。
3.雖然獎項中有壹些公平的獎項,但並不公平。裁決書存在諸多瑕疵,只對少數問題進行簡單追究,錯誤觀點(原被告對同壹問題的兩種對立觀點中)不經法庭辯論即被充分揭露和否定,正確觀點被充分肯定和確認。並且不合理地接受了被告的觀點(已經被當場證明是偽證罪)。獎項斷章取義地引用雙方的言論,給人虛假的心理暗示,容易讓人產生誤解。裁決書中認定的許多事實是錯誤的。
4.被告為掩蓋其違法行為,曾兩次以偽證惡意欺騙市勞動監察大隊和市勞動仲裁委,被告還將繼續以偽證和謊言欺騙,極有可能欺騙妳院。我們應該對此保持高度警惕和防範。我願與* * *法官壹起,剝去被告掩蓋其違法行為的層層偽裝和假象,揭露其事後的捏造。各種似是而非、騙人的荒唐理由拼湊起來,事實是真實的,為公正的判決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5.駁回原告的決定確實是錯誤的。參考其他類似案例,根據01年4月高院司法解釋第二十條規定,應當撤銷駁回決定。撤銷後應視為本人自2007年8月26日至撤銷生效日的作品,本人有權向被告要求賠償。辭職或者復工。我選擇了前兩項(因不滿被告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而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被告應承擔責任。讓被告支付違法成本是嚴格執法的重要內容!
相信橋西法院能夠查清事實,依法公正判決!
我在此傳達
石家莊市橋西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