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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彩禮該不該退?

沒有放之四海而皆準的答案,但是可以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協商解決。

2019新婚姻法關於結婚彩禮的規定

只要是以結婚為目的索要彩禮的,壹般不予返還,除非有下列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離婚後彩禮該不該退?

離婚糾紛中,離婚後彩禮是否返還成為焦點之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釋(二)》的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支持返還彩禮:

壹是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是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

第三,婚前支付導致支付方困難。

如果不符合這三種情況,法院不支持返還彩禮。因此,不能單純考慮是否登記結婚作為返還彩禮的條件,而應結合實際情況,牢記正義。

2.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將* * *所有的財產贈與未成年子女,離婚後可以單方面撤銷嗎?

婚姻法規定,如果妳和愛人沒有登記結婚證,但是在這個過程中,妳們的婚姻出現了危機,需要分手。所以在這種情況下,妳要求對方返還妳當初給的彩禮錢,那麽新婚姻法規定,彩禮返還的數額,將從整體上綜合妳們生活的長短和雙方的過錯來確定。

返還彩禮司法解釋的適用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也規定了離婚返還彩禮的條件,其中第(三)項規定“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是返還彩禮的條件。妳是怎麽理解“生活中的困難”的?《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的含義解釋如下:《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配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據此,“生活困難”應該是指絕對困難,而不是相對困難。《解釋二》第十條對“生活困難”的理解也應與上述解釋壹致。也就是絕對的困難才是真正的困難,因為彩禮付出後,無法靠自己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與彩禮付出前相比的財產損失,比原來的生活條件更困難。

在現實生活中,支付彩禮的問題不僅僅是已婚男女之間的事情,還涉及到兩個家庭之間的交流。因此,彩禮的給予者和接受者不應僅限於準備締結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而應從廣義上理解。就給付方而言,由於彩禮的數額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比較大,是由給付方擁有相同財產的整個家庭,有時甚至是擁有相同債務的整個家庭來給付的,所以彩禮可以由雙方當事人自己給付,也可以由婚姻關系雙方的直系親屬給付,如父母、兄弟姐妹等。同理,就彩禮而言,既包括婚姻關系當事人接受彩禮的情形,也包括其直系親屬接受彩禮的情形。如果對付款人和收款人的主體進行限制性解釋,將不利於糾紛的解決。在我們明確了彩禮給付和收受的主體後,如果出現涉及彩禮返還的糾紛,由誰來返還,也就是誰來負責?有人認為,彩禮多數情況下是父母接受的,因此離婚案件中應追加父母為第三人,判其承擔返還彩禮的責任。

我國婚姻法註重維護平等、和諧、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明確規定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但在壹些地區,在戀愛結婚過程中,仍有壹方(主要是男方)給予另壹方(主要是女方)壹定價值的財物和現金的習俗,俗稱給彩禮。雖然彩禮可能會增進男女雙方的感情,但並不能使雙方的關系安全可靠,有些戀人在接受彩禮後還是會分道揚鑣。

在廣大農村,關於彩禮的處置,有壹個約定俗成的做法,就是男方先提出分手,彩禮不退;如果女方先提出分手,彩禮應該全額返還。這種返還彩禮的習俗包含了壹個簡單的道理,就是對造成解除婚約的錯誤壹方給予壹定的懲罰,以維護婚姻的嚴肅性。可見,對於解除婚約後彩禮的處置,民俗和司法解釋各有側重。司法解釋主要側重於訂婚目的是否達到,而民俗側重於哪壹方的過錯導致訂婚目的沒有達到;前者重在結果的考量,後者重在原因的考量;與前者相比,後者更容易被大眾接受,更公平,更有利於維護社會誠信。

以上是關於中國法律對彩禮及相關問題的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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