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市排水設施包括公共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公共排水設施是指接收、輸送、處理和排放城市汙水和雨水的公共管網、溝渠、泵站、汙水處理廠及其附屬設施;自建排水設施是指業主自行投資建設的用於本區域排水的管道、溝渠、泵站和汙水處理設施。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建成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國家級和省級開發區的排水及其相關管理活動。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排水設施建設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
市排水管理機構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具體負責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排水的監督管理,並在業務上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規劃、建設、環保、市政、房管、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第六條公共排水設施建設應當通過政府投資、市場融資等方式籌集資金。
公共排水設施管理將逐步實行政企分開、廠網分開、管養分開的運行模式和市場化運作機制。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共排水設施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對制止和舉報有功人員,政府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排水規劃與建設第八條本市建成區的城市排水規劃,由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區、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組織編制,經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和省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縣級市(含所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的城市排水規劃,由當地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編制,經當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綜合平衡,並經蘇州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後,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第九條排水設施建設規劃應當符合城市排水規劃。
新建、改建、擴建排水設施必須按照雨汙分流的要求建設。原有排水設施不實行雨汙分流的,應當有計劃地進行改造,實行雨汙分流。
在要求雨汙分流的地區,禁止雨水管和汙水管混裝。第十條建設工程涉及公共排水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按照工程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十壹條城鎮汙水處理廠建設,應當根據受納水體功能區的要求、水環境容量和經濟社會發展等因素,合理確定汙水處理程度和設施規模。第十二條開發區排水設施建設,應納入開發區綜合發展規劃。
住宅小區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納入住宅小區配套建設計劃,與住宅小區建設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第十三條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現有和規劃的公共排水設施用地。第十四條排水設施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技術標準。
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建設工程招標範圍內的排水設施建設項目,必須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招標。第十五條排水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完整的排水設施建設工程竣工檔案,並在竣工驗收後三個月內送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和排水行政主管部門。第十六條因建設需要拆除、改建、移動公共排水設施的,應當事先報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所需資金由建設單位承擔。
施工影響公共排水設施安全的,建設或者施工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排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並在施工前采取保護措施。
建設單位確需臨時堵塞公共排水管道的,必須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制定臨時排水方案,經批準後方可實施。施工完成後,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恢復。